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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是个伪命题

2020年07月07日 作者:陆思宇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的评审因素量化问题探讨许久,从理论界以及实际操作中,大家对如何量化无一不透露出茫然。虽然财政部给出了指导性案例,然而指导性案例并未向广大从业人员或者学者们透露出如何量化的具体细则。从近几年的财政投诉处理意见书中,评审因素未量化这一问题所占比例相当大,已然成为质疑投诉的重灾区。

  评审因素量化的几种常用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相信不少采购人和咨询机构,还有供应商对上面的法条规定已经烂熟于心,容笔者来总结一下实践过程中大家常用的量化方法:

  1.区间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结合采购文件进行打分,优秀:m—n分,良好:a—b分……该种办法行业内称之为区间法。广州市出台的负面清单内,区间分被列作禁止设置项目,财政部出台的指导案例中,认定区间法也是不可以采用的。

  2.指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结合采购文件进行打分,优秀:m分;良好:n分……该办法称之为指标分,在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依照采购文件要求,达到某个指标后,由评委会予以赋分。

  3.偏离法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非实质性偏离得基本分A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B分,最多加C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从基本分一项扣D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该办法称之为偏离法,根据采购文件列出的技术指标,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一项项对比,予以赋分。

  4.客观分

  投标人具备某项材料得X分……该种办法业内称之为客观分,客观分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文件中具备的某项材料,结合文件中给出的赋分标准予以打分。

  众所周知,业内通行的区间法、偏离法已经通过指导性案例、财政投诉处理意见书否定了。正确的做法财政部一直没有给出答案或者更加详细的指导性的案例。实践过程中评审标准的细化量化问题大面积出现,要么是答案不对,要么就是背景存在极大的缺陷。就跟做数学题一样,一些有争议的题目是不宜出现在试卷上的,然而实践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理想情况,很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从业人员根据已有条件一层层的推理,没有任何东西是现成的。

  可借鉴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法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既无先例可循,亦无现成资料可供查询。笔者认为可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价评标法,将经济、技术指标量化成财务因素,将主观因素换算成客观的财务标准再结合公式换算成得分。举个例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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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案例中的量化因素是根据交货周期、付款进度、设备性能和生产率、运行和维护费用等因素进行经济量化,该方法是采取了全寿命周期成本的思想。政府采购中的最低评标价法其实也可以采用这个思想。

  评审因素量化是个伪命题

  然而,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问题在处理上却存在各种问题。财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很难找到合适的宏观或者微观切入点将其统筹规划,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五花八门,采购文件中的分值设定是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设定的,例如服务类项目,其任务书中存在的主观性就较大,量化难度很大。

  对于量化评审因素这个问题,如果一切评分条款都量化好了,在制度设计中,专家就已经失去其客观公允的为采购人提供选择建议的经济意义,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之后就知道自己的得分了,达不到促进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招标采购的核心思想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双向透明了,那整个招标采购过程已经没有意义了,采购人只需要直接发包即可。

  招标采购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它是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设计的,实践过程中,参与的各方经济人都是非理性的。非理性经济人参与到博弈过程中,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待,它整个过程符合贝叶斯纳什均衡。由于长期存在于市场经济各个交易主体中的计划经济思维和重程序轻结果的导向。因此,实践过程中与理论设计出现偏差便不奇怪。

  在笔者看来,评审因素量化是伪命题的主要原因还是人的问题,质疑人是供应商,监管、裁决质疑投诉的是财政部门,过程评价是审计部门(机构)。现在的过程评价和监管裁决中,经常会发生法律体系适用情况张冠李戴或者将一些细微问题扩大化、过度反应等情形。此外,提出这些问题的还有供应商,文件中即使没有主观分的存在,一些存在主观认为的供应商一样会提出很多刁钻古怪的质疑留给采购人去解答。财政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亟需借助一个统一的微观或者宏观的工具去进行处理,然而这个工具从现阶段的现象来看,会使得整个采购过程有失公允,并且违背了顶层设计的初衷。

  无论是现在采用的专家评分法,还是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等,亦或是在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评审中,都需要借助专家的力量进行。

  首先,对一刀切禁止区间分的做法,笔者认为不符合常理,设置区间分的做法在评审过程中虽然会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但是这是基于专家的个人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专家之所以为专家就是因为专家在其领域中有较高造诣。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评分办法中就有部分评审因素具备主观性,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亦带有主观性。专家的主观评审是基于专家的权威性和专业理论知识得出的。需要提出的一点建议就是,采用区间分的话,打分时需要使用插入法,否则仅凭专家的主观意志结合采购文件,容易出现估分失误,造成评分出入较大的现象。

  其次,财政部虽然在指导案例、法律规章中提出了这个概念和处理意见,然而具体的方法论并未公布出来。笔者相信财政部也在积极的解决这个问题,指导案例、财政处理意见书中给出的常见结果是重新采购,就是财政部基于问题尚未解决的前提下,处理意见只能从宽宥的角度出发,合理的做出此项决定。

  再次,科学素养不足。国内目前对招标采购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尚少,未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目前大家遇事不决就寻找法律帮助,从笔者的角度来看,缺乏统一的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最终的问题就只有诉诸于法律,然而法律并不可能包罗万象,过多的繁文缛节会使得原有具备弹性空间的法律变得臃肿,甚至导致二律背反的现象。法律的制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能让使用法律的人们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最后,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这个问题,乱象的根源在于各方主体没有担当,项目采购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混淆不清。现目前,关于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这个问题,更多的是解决评审标准中的文字表述方式,而非真正的为项目的择优考虑。若想真正的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达到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用的话,就更应该考虑抓大放小,忽视掉这些细枝末节的干扰因素,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宏观的为项目进行考虑,而非过多考虑这些鸡毛蒜皮的问题。从经济角度出发来评论,笔者认为过多注重评审标准的细化和量化的问题,还不如直接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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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几点建议

  1.重视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好识别——规划——采购——管理——监控——收尾——后评价等管理链的工作,轻程序重结果,抓大放小。

  2.扭转思维,切勿将招标采购活动视作救命稻草,充分认识招标采购活动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节约成本上的经济效用,切勿将其扩大化,毕竟它只是个工具。

  3.加强理论结合实践,加强从业人员理论知识的研究学习,充分认识理论工作在实践工作中起到的指导作用,法律是个好的工具,但是过多的采用法律反而会适得其反。

  4.顶层设计不应受到实践过程中不规范的做法影响,因噎废食的做法反而会促进行业的不规范发展,正如笔者所述,理论要结合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这样才会促使行业蓬勃发展。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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