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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中关于业绩条件的设置

2019年10月22日 作者:赵波 苗壮 打印 收藏

在目前项目采购招标实践中,多数会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里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资料,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能力进行资格审查,目的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项目。然而,因为相应业绩条件的要求表述不同,而可能导致投标人的异议和评标专家的争议。

本文从依法合规的角度,结合工作实践,探讨在招标文件中如何设置业绩条件,既达到招标方的目的,也不会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定义

在多数的招标文件中对业绩 的要求表述为要求提供“同类” 或“类似”业绩资料。在招标文件对业绩作出如此要求,是有法 律依据的,《招标投标法》第 十八条就明确规定,“招标人可 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 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和业绩情况”。 

但关于“同类”或“类似” 业绩,国家法律法规除有原则规定 外,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在《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 仅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 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条件”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于类似业绩的定义,部分 地市主管部门出台过一些解释与 说明,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 建发[2015]5号)就对其做了定义:“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 (面积、造价、层次、跨度)、 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 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 的工程”;福建省《关于施工招 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 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 [2017]39号)对其设置提出: “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①符合第二、三条 规定的招标工程,可以设置一项 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 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用 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 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 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 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②类似业 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 (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5 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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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缺点

1.优点

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能够在招标活动中做到优中选优,更好地实现招标人的项目意图。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价投标人以往类似项目业绩,综合考评投标人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招标人为选定一个价格合理,确保能胜任本项目任务的中标人,一般认为中标次数越多,经验越丰富,就越能更好地完成本项目,招标人也就越放心。

除了以往类似项目业绩评价外,评标委员会还需要评价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正在实施项目情况评价,可以帮助评标委员会了解投标人可调动的剩余资源,判断投标人承接招标项目的实际能力。

2.缺点

设置类似项目业绩条件容易被误认为项目招标有倾向性,存在“暗箱操作”、“量体裁衣”等,易产生投诉;同时还容易引起新成立投标人认为此项设置是是“招标人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引发投诉、质疑。

业绩的应用

类似项目业绩不等同于特定行业的业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该条款容易被理解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可以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所属行业同类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而本条规定的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具有指定行业的业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示:“第三十二条(二)、(三)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因此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是项目招标中需要的,也是可以设置的。

但为避免出现争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类似业绩可以提出要求,但应该只作为技术评审中的打分项,而不是作为资格评审中的排除审核项。否则对于新成立或无该类项目业绩的企业就可能认为这是“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且从公平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公平原则。

业绩条件的设置

1.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1)内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类似业绩作为体现投标人专业技术能力、业务实力的反映,对于类似业绩的审核,仅通过合同来判定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必要的佐证材料来证明,如:项目结算发票、验收证明文件、用户反应等。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验收报告则是必备的业绩考量材料。除了上述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还可限定类似项目业绩的范围和实施时间,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评标。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类似业绩的要求应当依据招标项目提出灵活多变、切实可行的要求。

(2)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应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投标人为追求利益,有可能当自身资格条件不满足或者为提高自身投标优势的情形下,采取伪造业绩材料来达到提高投标竞争优势、谋取中标的目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对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对其进行公告,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限制其投标。通过多种措施加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做到诚信投标。

2.业绩证明材料的设置

(1)不应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条件,设置后会直接排除部分投标人,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背《招标投标法》要求。

(2)不是全部依法招标项目均需要设置类似项目业绩条件。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如该项目无需考量投标人过往业绩情况,则不需要提出相关业绩要求。另外在工程类项目招标中,施工合同额较低的项目或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仅对投标人提出同类项目业绩要求,但对项目经理则不必要求提供个人同类项目业绩。

(3)设置类似项目业绩加分事项。应规定此项最多得分,并且类似项目定义应尽量阐述清楚。如在货物招标项目中类似业绩应明确是与招标货物相同规格的业绩,还是同类型货物业绩。但非特殊类型货物采购,一般建议要求提供同类型产品业绩即可,以避免投标人提出质疑。指标的设置不应过多,对业绩合同的金额要求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结语

项目招标中设置类似业绩是合法合规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类似业绩的要求,保障招标人可以实现优中选优确定中标人,也不会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的设置应当成为招标人、招标公司认真研究与分析的课题,也应当成为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规范与监管的重点。


(作者单位: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赵波,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苗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2017.

[2]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Z].2019.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特殊性认定和同类项目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Z].2017.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5]5号)[Z].2015.

[5]李拴国.基于工程招标设置类似业绩条件的探讨[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18(2):93-94.

[7]郑洋,谷金省.建设工程招标类似业绩设置的争议与解决思路[J].建设监理,2017(1):47-48.

[8]李敏.虚假业绩投标行为及其应对措施[J].建筑,2018(9):41-43.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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