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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类项目招标领域的投诉问题

2022年05月09日 作者:陈博伦 打印 收藏

  【摘要】在工程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事项,对于维护招投标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效果及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工程类项目招投标领域发生的非必要或恶意投诉的主要类型、原因、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分配资源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社会与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招投标这种采购方式已被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规定,对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目的是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给予参与招投标活动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公平、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申诉的权利。

  随着招投标工作不断发展、招投标法律的普及,投标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招标结果有异议时,会依据相关程序提出异议进行维权。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非必要的投诉或恶意的投诉,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运行以及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处理投诉,减少非必要投诉的发生及有效受理,使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保护,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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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类招标领域投诉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几种投诉类型

  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投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造成很大困扰:

  (1)无任何证明材料及证据,投诉内容仅凭“认为”“猜测”“怀疑”;

  (2)不满足投诉受理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的,仍向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或匿名举报的;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失实造谣的;

  (4)反复对同一问题进行纠缠。

  工程类招标领域投诉产生的原因

  投诉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中标后为宣泄自己的情绪

  工程类招投标整个过程历时较长,从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现场参加开标到最终公布中标结果,一般要一两个月,设置资格预审阶段的项目时间可能更长,并且在投标期间,投标人投入大量人力,产生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对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或者规模大、金额高的优质项目,会组成投标小组,更加精心地准备投标。若在公布中标结果后,自己未中标,势必会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或不平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评标办法,信心满满势在必得,结果却事与愿违,所以会采取投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评分进行合理解释;若中标人是长期竞争对手,更会引起投标人的心理不平衡,质疑中标人的投标内容或实力不足,期待用投诉改变中标结果或重新招标以打击竞争对手。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果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未积极进行沟通、未耐心合理解释,或者蛮横、不耐烦受理投诉,会更进一步增加投标人投诉的欲望。

  2.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对招投标相关问题不断进行整治,对于工程类招投标更是建立了更加完善、严格的行政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各类国有性质单位,上级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增大,许多招标人的上级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材料,无论是实名投诉,还是匿名投诉,均采取有诉必应、有诉必查的原则,即使本级未受理,也经常会要求下级单位即招标人进行内部自查,给予合理回复。基于此,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知道投诉、举报肯定会被受理,无论投诉成功与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都会根据投诉内容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给予自己一个答复。

  3.投诉成本低、处罚认定难

  在实践过程中,因为投诉的成本低,导致了投标人滥用这种权利,有些甚至是恶意的。按照程序进行一系列的调查认定,最终查证招投标过程不存在投诉的问题后,并不会要求投标人承担损失或给予投标人任何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进行认定,实践中也很少有投标人因滥用投诉权而被处罚。


  工程类招标领域投标投诉产生的影响


  耗费大量时间及精力

  投标人投诉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都要着手进行自查、查阅调取文件、进行回复等工作,这一系列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投标人无任何证明材料及证据,投诉内容仅凭“认为” “猜测”“怀疑”,或直接向多单位纪检部门举报的,相关人员必须进行配合。若最后经过调查,根本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因此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等,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全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自己承担。有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甚至还需要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录像笔录,给相关人员造成的身心压力,“折腾”的后果也全都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自行消化。

  影响招标进度及后期整体建设进度

  招标是建设工程实施前期阶段,招投标活动未结束,就意味没有确定工程的中标人,无法开展任何建设工作,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周期要求都是非常紧急的,会为了加快进度,尽早确定中标人,开始实施项目。但公布中标结果后,接到投诉,需要暂停招投标活动,遵循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回复等工作,遇到投标人对同一问题进行投诉、纠缠,对多单位纪检进行举报的,花费的时间更长。在实践中,有的工程的工期才几个月,但投诉调查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经查证无误后,在此期间对于整体项目进度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工程类招标领域投诉处理建议


  合理妥善处理异议

  工程类招投标投诉的前置条件是异议,实践中,投标人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无法避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内容都是专业、有效、合理的,也无法避免未中标人因情绪影响无理取闹的,同时存在因信息不对称、理解偏差,希望通过异议的方式获取招标人的答复,以便日后提升自身投标水平的情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主动、态度友好、有理有据地与投标人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及原因,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及时为投标人作出回复,耐心进行解释安抚,切忌采用抵触、怕耗费时间的态度对待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此阶段处理好异议,可大大减少后续投诉的产生。

  加强投诉管理,严格规范受理条件

  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事项之前,应依法审查投诉书内容及有效性、投诉时效、投诉事实是否理由充分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投诉,应不予受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应加强培训及宣贯工作,对于投诉形式、内容、时效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原因。加强投诉管理,敢于说不,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也可以使监督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真正需要关注的投诉事件中,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提高投诉成本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所属集团监督部门应颁布或公示相关规定,赋予招标人和基层投诉受理纪检或监督部门权利,对无任何证明材料及证据、投诉内容仅凭“认为”“猜测”“怀疑”的;因不满足投诉受理条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不予受理或被监督部门退回后,仍直接向其他部门实名或匿名举报的;已对其投诉问题进行答复,但仍反复对同一问题进行纠缠,要求继续调查等情形,最终经查实不存在投诉问题的,可对投标人进行普法教育或给予警告,并由投诉的投标人承担处理投诉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专家复议评审费,因投诉耽误招标人整体工程实施的工期、经济损失等,以中标金额或投标保证金为基数,规定相应比例进行处罚。

  对于多次参加招标人本单位或在招标人所属集团领域内投标,并且多次未中标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不存在投诉问题的,或明显存在重复投诉排挤竞争对手或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应加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如仍屡教屡犯或恶意投诉的,除对其处以上述处罚外,属政府部门监管的,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减其企业信用分、项目负责人信用分等处罚。在实践过程中,政府或国企集团均已建立了各自的电子招投标平台,针对以上情形,可对其在本集团内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一定期限内禁止其投标列入黑名单处理。对于确实能认定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失实造谣的,可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要提高投标人虚假、恶意投诉的败诉成本。投诉处理过程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不在仅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承担,让投标人慎用这种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投诉、非必要投诉事项的数量。


  结语


  当前,在工程类招标领域中对于投诉受理、处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只有不断规范招投标参与主体行为,完善改进投诉受理及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对待投诉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投诉问题发生,才能真正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陈蕾.应对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的办法[J].中国招标,2016(26).

  [2]钟碧嫦.浅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诉处理——以深圳市为例[J].国际公关,2020(01).

  [3]黄潋.浅谈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几点认识[J].建材与装饰,2016(04).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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