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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不平衡报价风险

2022年04月07日 作者:万梁龙 打印 收藏

  【摘要】不平衡报价是当前投标人报价的惯常做法,其结果常常对建设单位不利。本文对不平衡报价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建设单位角度提出了防范措施,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原因;危害;防范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投标人将一部分子项的单价报得偏高、将一部分子项的单价报得偏低的报价策略。当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较为常见,建设单位对工程中量负责,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建设工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工程量的增减,且工期通常较长,合同中常常有调差条款,这就为不平衡报价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平衡报价的出现,可能导致投资额明显增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不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不平衡报价的判别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中一定会有一部分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偏高或偏低。但是,是否偏高或偏低是人为定义和判断的,存在多方理解。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来说,报价明显偏离自身成本,可认为进行了不平衡报价;对于招标人来讲,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可认为出现了不平衡报价。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通常由招标人确定判定规则,常见的判定模式有以下几种:

  模式一:以招标人确定的招标综合单价为基准,投标综合单价下浮率高于或低于某一值的,即(投标综合单价-招标综合单价)/招标综合单价≥X,视为不平衡报价。此模式计算简单,但对招标人的造价文件编制水平要求较高,常见于简单、市场成熟度高的工程。

  模式二:以投标总价净下浮率为基准,投标综合单价下浮率高于或低于投标总价净下浮率一定值的,即(投标综合单价下浮率-投标总价净下浮率)≥Y,视为不平衡报价。此模式在模式一的基础上,考虑了投标人总价净下浮率,对招标人的造价文件编制水平要求低于模式一。

  模式三:以所有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平均值(除去最高和最低价)为基准,投标综合单价下浮率超过某一比例的,即(投标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平均值)/投标综合单价平均值≥Z,视为不平衡报价。此模式计算相对复杂,投标人可完全自主报价,对招标人造价文件编制水平要求低,常见于市场成熟都较低的工程。

  模式四:综合应用模式一、模式二和模式三中的两项或三项,常见于复杂的工程。


  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不平衡报价的判别基准本身不合理

  在招标过程中,采用模式一和模式二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最为常见,二者均基于招标人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有时,招标人提供的某些清单子项综合单价偏离市场价,如果投标人以市场正常水平进行报价,容易出现不平衡报价。

  投标人自身经营成本差异

  投标时投标人会根据自身的定额、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水平、生产力水平等因素报价。各企业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报价会有差异,高于(或低于)招标人确定的综合单价、市场平均水平属于正常情况。

  投标人有意进行不平衡报价以实现“早收钱”“多收钱”

  “早收钱”:投标人有意将实施时序较早、能早日收款的部分工程(如地基基础工程)单价报高,将时序靠后、收款较晚的部分工程(如室外工程)单价报低,以早日得到进度款,加快资金周转,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多收钱”:一是投标人根据对招标图纸的研究和工程经验,有意将工作量可能增加的部分单价报高,将工作量可能减少的部分单价降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获得超额利润。二是由于工程建设通常要持续较长时间,招标文件中会约定人工、主材等的调差条款,降低甲乙双方的风险。针对招标文件中的调差条款,投标人有意将可能涨价的部分单价报高,将可能降价的部分单价报低。


  不平衡报价的危害

  一是不利于投资控制。由于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很难保证完全准确,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变更。投标人将按实计量且工程量可能增加、可能涨价且允许调差的部分单价报高,在出现变更或涨价后,导致工程造价明显增加,不利于建设单位对投资的把控。

  二是不利于项目推进。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一部分价格报高,另一部分价格必然会报低。对于报价较低甚至低于成本价的部分,没有合理利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易出现扯皮等情况。


  不平衡报价的应对

  建设单位对不平衡报价的防范措施主要在招标前制定。

  保障建设资金

  市场上,部分建设单位资金不足,甚至要求施工方带资进场。出于资金压力,投标人将能早收钱的工程单价报高的动力强。招标前落实资金,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进度款按月支付,可大大减少投标人因“早收钱”而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动力。

  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造价合理

  工程变更是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的重要前提之一,因此,招标前要将需求细化、明确,保证方案、图纸不会出现大的变化,降低后期变更的可能和变更量。要做好造价管理,工程量须准确,避免合同签订即变更;单价须合理,避免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

  利用评定标规则予以引导

  对于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地区,可在评标时对不平衡报价设定打分权重,对没有进行不平衡报价的或不平衡报价少的打高分,对不平衡报价多的打低分。对于采用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地区,可将不平衡报价作为定标优选原则之一,也可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列入定标资料,供定标专家参考。通过评定标,将不平衡报价情况跟中标联系在一起,引导投标人慎重进行不平衡报价。

  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为尽量减小工程量增加带来的风险,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清单外的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

  工程变更管控

  工程变更是不平衡报价产生不利影响的直接原因之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重点评估变更的合理性、是否涉及不平衡报价等。如涉及不平衡报价,应及时利用修正原则进行纠偏。


  总结

  不平衡报价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博弈点,单价报价偏高和偏低均对建设单位不利。建设单位应对策略应集中在招投标程序完成前,包括设计的完善、资金保障的落实、评定标的引导、招标文件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等。

  

参考文献:

  [1]何勇,支凤生.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获取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J].经济研究导刊,2014,(24):19-20.

  [2]张瑾.承包人创收视角下不平衡报价策略探讨[J].辽宁经济研,2017,(4):84-85.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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