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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刃向内”构建招标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剖析市场监管总局115号令

江顺龙

摘要】最新修订的115号令对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在约束行政权力、打破地方保护、畅通要素流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文章系统剖析修订印发115号令的背景与内在逻辑,分析115号令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作用,归纳其创新性规制及制度设计亮点,并提出具体实施优化建议,以期为业内人士更好领会、执行115号令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滥用行政权力


2025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15号,简称115号令),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以“刀刃向内”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特质,有关条款精准指向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突出问题。笔者立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实践场景,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机构改革深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时代背景,系统剖析修订印发115号令的内在逻辑与核心条款创新,重点阐释其在约束行政权力、打破地方保护、畅通要素流动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机制性作用,提出实施落地的优化路径,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及业界人士更好领会把握政策导向、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参考。

修订印发115号令的背景与内在逻辑

2023年3月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4号,简称64号令)施行以来,在推动制止违法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等决策部署,及时回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面临的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修订64号令相关条款,更好指导和支撑执法工作。修订印发115号令,对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地域壁垒、行政垄断与市场分割等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难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割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进程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市场规模达到20万亿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核心交易活动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与市场秩序。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地域壁垒、行政垄断与市场分割等问题,是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瓶颈,市场分割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生态,也制约了要素资源的跨区域自由流动。

近年来,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令第39号)等政策,但行政权力滥用、地方保护主义仍以多种隐蔽形式存在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例如,部分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本地企业的政策措施,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文件、限定交易主体资质、为本地企业设置加分项、设置隐性准入门槛、操控评标标准等方式,变相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竞争;在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优先采购本地产品”“规避公开招标”等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损,部分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应较为强烈。对此,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例如,2023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024年3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16号)的发布,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提出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些政策的实施正在持续有效遏制行政权力滥用问题。2025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重点清理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

修订印发115号令正是顺应上述时代需求,以反垄断监管为抓手,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打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地域壁垒与行政垄断,精准破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分割难题,进一步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扫清障碍。

基于旧规短板与监管需求升级的实践动因

在反垄断治理过程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于2009年5月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0年12月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9年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号,简称12号令),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要求,以及适应加强和改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对12号令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3月公布64号令。64号令的施行在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变化,64号令逐渐暴露诸多短板,将本地区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款与社保等设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区别对待本地与外地企业,此类新型干预市场竞争的方式不断演变,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带来挑战。与此同时,部分地方存在对执法约谈、行政建议适用情形把握不准等问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表现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行政权力的具体情形界定不够清晰,导致部分隐蔽性违规行为难以被精准识别;监管执法的协同性不足,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不完善,影响了监管效能;法律责任的惩戒力度不足,对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处罚措施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导致部分地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64号令的修订正是基于上述实践动因,弥补短板,适配监管需求升级,构建更为完善的反行政垄断治理体系。相较于64号令,115号令进一步细化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形,强化了监管执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构建提供了全新的制度遵循。

机构整合、强化监管效能与增强执法威慑力

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深化,反垄断监管职能不断整合、逐步强化。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由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3个机构行使反垄断职能,存在多头执法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机构改革之后,国家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特别是2021年11月反垄断机构级别的提升,从原市场监管总局的内设司局级机构升级为国家局,以国家局名义履行法定职能,进一步凸显了反垄断监管执法职能的规格和地位,能够更加有效地遏制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按照反垄断职能定位,115号令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负责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64号令的修订聚焦于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行为认定标准,强化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全链条监管。115号令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调查流程、健全举报机制与强化问责制度,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切实增强制度刚性。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管需求也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戒”全链条转变,能够更加有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以“刀刃向内”强化权力约束的修订逻辑

115号令的修订始终贯穿“刀刃向内”的核心逻辑,通过制度设计约束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力行使,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115号令主要从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限制整改结案条件、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等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修订逻辑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主要体现在3个层面:一是聚焦权力源头管控,明确行政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权力边界,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是强化过程监管,细化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全程可控、可监督;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制度震慑。这一修订逻辑精准契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问题导向,为破解行政权力干预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115号令“刀刃向内”对约束行政权力的影响作用

115号令坚持“刀刃向内”规范监管,对约束行政权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权力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核心影响集中在两大方面,既有效约束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行为,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垄断、地方保护等问题;也有力遏制各级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采购行为,压实权力监管底线,具体如下:

115号令对约束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直接影响

115号令对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行政权力约束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115号令通过明确的禁止性条款,直接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设置地方保护政策的空间。例如,115号令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招标投标中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评审标准,不得将本地业绩、税收等作为信用评价因素,这些条款直接针对实践中地方政府常用的“入围制”“本地优先”等地方保护手段,从法律层面予以否定。

二是115号令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根据115号令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及其实施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种事前审查机制与事后执法机制相结合,形成了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约束。例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9号)第三十二条明确,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是115号令通过建立行政建议书和约谈机制,增强了执法机构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并抄送被调查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这种机制使执法机构能够直接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要求,而非仅仅依靠上级机关的被动监督,大幅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约谈机制也使执法机构能够直接与地方政府负责人沟通,提前预警和干预可能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根据已有案例,64号令对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约束效果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例如,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执法调查下,主动废止了《钟山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并安排钟山区能源局发布文件,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开发建设,全面梳理各类政策措施,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又如,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废止了两批绿色建材产品名录,恢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115号令将延续相关监管要求,通过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和强化的执法程序,将更加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

115号令对遏制领导干部干预招标采购的震慑作用

115号令对遏制领导干部干预招标采购行为具有显著的震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115号令通过明确禁止性条款,直接限制了领导干部干预招标采购的权力。例如,115号令第七条明确禁止行政机关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评审标准等行为,这些条款直接针对实践中领导干部常见的干预手段,如指定供应商、限制投标资格等,从法律层面予以否定。

二是115号令建立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为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115号令第二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这种机制设计为反垄断执法与纪检监察协同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极大增强了对领导干部干预行为的震慑力。

三是115号令通过强化执法程序和公开机制,提高了对领导干部干预行为的曝光率。如115号令第二十三条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约谈。这种公开机制使领导干部干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大大增加其违法成本。

115号令制度创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针对性规制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权力滥用的各类表现及突出危害,115号令开展创新性规制,主要从4个方面整治行政机关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等违规行为,同时在制度设计层面形成三大创新亮点,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具体如下:

行政权力滥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表现及危害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行政权力与公共利益高度集中的场所,也是行政垄断行为的高发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3日披露的第三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行政权力滥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例如,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曾出台《古田县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古政〔2019〕25号),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县生物与新医药生产与药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县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卫生院、门诊药品配送权的竞标”,这种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古田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行政机关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主体。例如,钟山区人民政府要求农村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方必须为本地注册企业;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的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诚信库,要求入库企业必须“在进贤县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并在进贤县缴纳全部税收”,这种做法就属于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如钟山区人民政府与湖南某公司签订《钟山区整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同等条件下该公司享有二期、三期项目的优先合作权”,这种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固化特定企业的后续参与资格,削弱了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

第四,行政机关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差异化标准,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例如,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名录,每批仅将一家企业的产品纳入市级采信库,以“鼓励优先选用”为名,变相要求政府投资项目选用名录库内产品,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权力滥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危害不容忽视。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具体而言,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增加了交易成本,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使得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难以获得公平参与的机会;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滋生腐败行为,形成“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例如,广东省通报的10起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典型案件中,多名领导干部因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指定供应商等行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这充分反映了行政权力滥用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严重危害。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而言,地方保护主义从短期和表面上看,对本地经济发展、税收、就业等有好处,但从长期和本质上看对本地经济发展、税收、就业等极为不利,只有通过放开市场充分竞争,才能引进优秀的企业主体参与本地建设、吸纳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与优质技术资源,真正推动本地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

115号令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制的主要内容

115号令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115号令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根据115号令第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以下情形: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等条件;以及其他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这些条款直接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保障。

第二,针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场景,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排斥、限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违规行为。115号令第七条特别强调不得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款与社保情况等用于评价经营者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评分标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115号令第八条明确,针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得在投资规模、经营方式、产值、税费缴纳,以及分支机构选址、商业模式等方面,设置区别于本地经营者的差异化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等,这些条款直接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本地保护”倾向,要求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评标评审标准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因地域因素歧视外地企业,体现了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高度重视。

第三,115号令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九条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组织签订协议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规定的垄断行为。这些条款直接回应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常见的“入围制”问题,要求招标采购必须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入围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

第四,115号令第十条禁止行政机关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一条款从源头上约束了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要求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在政策制定阶段就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115号令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制的创新点

115号令在制度设计上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执法程序的刚性约束。115号令第二十一条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并抄送被调查单位,明确要求被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这种机制改变了以往仅依靠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被动局面,增强了执法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二是建立了约谈机制。115号令第二十五条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权力,要求其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这种机制通过行政沟通的方式,提前预警和干预,有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明确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115号令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3种具体情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进一步为跨部门协同追究违纪违法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15号令落地的优化路径

115号令的贯彻落地,需要各级各地重点抓好四大方面工作:强化宣贯学习,全面提升行业认知;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配套制度,增强规则可操作性;压实执法监督,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深化行业自律,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法规宣贯,提升行业认知度

通过强化法规政策宣贯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提升行业认知水平。115号令的有效实施,需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方主体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115号令的实质内涵。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和法规宣传等活动,针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不同领域的特点,重点解读115号令的核心条款、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提升行政机关、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政策认知度与合规意识。同时,充分利用行业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精神,营造“知规、守规、崇规”的良好行业氛围。

完善配套制度,提升115号令可操作性

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针对不同公共资源交易类型的特点,制定专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115号令条款的适用标准,明确监管执法的流程与规范;另一方面,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交易流程、交易结果、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全面公开,提升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为监管执法与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此外,应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字化升级,实现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为协同监管机制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压实执法监督,确保115号令有效落地

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115号令刚性落地的关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典型违规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制度震慑。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利益相关方依法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及时受理回应社会公众合理诉求。此外,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与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深化行业自律,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行业自律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构建的重要补充。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参与交易;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诚信经营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违规企业进行行业惩戒;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交易模式与管理经验,提升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参与监督,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多元监管格局。通过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持续优化。

结论与展望

115号令的修订与施行,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的重要举措。115号令以“刀刃向内”的制度设计,精准指向行政权力滥用、地方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通过细化违规情形、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核心制度创新,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其实施将有效约束行政权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畅通要素跨区域流动,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115号令的落地仍需要各方主体的协同发力。行政机关应强化权力约束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市场主体应增强合规意识,依法诚信参与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政策刚性落地;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形成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