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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含税评标”

2021年11月10日 作者:胡磊 打印 收藏

  近几年,“不含税评标”突然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成为了一些业主的“心头好”,甚至有的业主要求必须采用不含税评标的方式。但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不含税评标的做法从未被提及,更别说详细规定了,这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诸多困惑。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说“不含税评标”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不含税评标”

  不含税评标,即在评标办法中规定,以投标报价中不含增值税的部分为评标价格,并据此来进行评标的方式。

  为什么要不含税评标呢?主要是目前增值税可以抵扣。早些年,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时,从来没有不含税评标这一说法。但现在,很多业主认为(尤其是业主的财务部门以及外部审计单位),刨去可以抵扣的税金,不含税的价格才是业主真正的采购花销。所以,价格作为招投标当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以不含税金额来评价与衡量,更能体现业主的实际利益。

  不含税评标有两个特点:

  第一,通过招标所产生的最终合同价是含税的。如果合同价不含税,那就是招投标全程按不含税的方式进行,反而简单了。偏偏对很多业主来说,合同价不含税会带来很大的管理困难,因为实际支付金额是要含税的,支付金额与合同价之间的不一致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和失控。

  第二,评标价与投标价的分离。鉴于合同价含税,为了确保中标价与合同价的一致,投标价是要含税的,因此只能采用评标价与投标价分离的方式,得出不含税的评标价。

  “不含税评标”合法吗

  不含税评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呢?我们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探究。

  首先,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含税评标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见,两种评标办法中,对于评标价格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从投标价中刨除增值税来计算不含税评标价的方式,不被允许。

  其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不含税评标也不可以。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既然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总价须包含增值税,不含税评标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也没有适用的空间。

  再次,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依法必招的项目里,不含税评标也比较牵强,与法规要求不甚相符。《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下简称“1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那,是否可以将剔除增值税作为此处所说的商务部分价格调整呢?有点儿勉强。

  1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报告里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由此可见,商务部分的价格调整是一种“偏差调整”,是对投标响应优于或劣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种量化计算,而增值税是基于国家相关税收规定,不存在优劣之说,因此将其作为偏差调整是牵强的。

  有业主认为,增值税有优劣,税率高就能抵扣得多,就是优,反之就是劣。只能说,这样的看法是本位主义的片面理解。增值税不光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国家区别设置不同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乃至差额征税等特定方式,无不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表现。扶小微、重调节、促转型,能据此认定国家扶持的、低税收的就是劣吗?

  类似地,1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评估法要“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扣除增值税同样不属于对“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因此在综合评价法中的适用也同样牵强。综上,无论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采用综合评价法,从投标价中扣除增值税都不属于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或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评价,以此得出不含税评标价与12号令的规定是不符的。

  最后,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非依法必招的项目中,不含税评标属于“法无禁止”,可以由招标文件自行规定。我们知道,1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虽然附则中也提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参照”不是“依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所以,非依法必招项目,才是不含税评标可以适用的领域。

  “不含税评标”需注意什么

  对于非依法必招项目,基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精神,不含税评标终于可以大展拳脚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必须非常小心地避开几个“陷阱”。

  第一,注意避免“两个报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因此,招标文件不能要求投标人报“含税价”“不含税价”两个报价,而要明确“含税价”为唯一的投标报价。至于不含税价,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无需投标人提供不含税价,只需报含税价并明确增值税率或征收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来计算不含税价,即: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另一种是,投标人在报出含税价并明确增值税率或征收率的同时,要求其给出“其中,不含税价为……”别小看这个“其中”,这两个字表明了“不含税价”是“含税价”的组成部分,而非两个不同的报价。当然,仍需强调,如投标人有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的规则重新计算不含税价。

  第二,注意明确“不含税价”是算单价再加总,还是直接算总价。投标如果有明细分项报价的,先计算每一分项的不含税单价,再乘以数量并加总,或者直接以含税总价去计算不含税总价,两种方式得出的不含税总价会因计算误差而有所区别,极端情况下这个误差可能还较大,甚至影响评标排名。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不含税总价的计算规则和步骤。一般来说,直接用含税总价来计算会比较简便,而且,如果分项报价出现计算错误,其算术调整规则也与平常评标时完全一样,只需在算术修正后用正确的含税总价重新计算不含税总价即可。

  第三,注意“差额征税”等特殊征税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些行业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即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规定项目的对外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某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劳务公司取得全部价款10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共90万元,则其可以选择以余额10万元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10万×5%=5000元元。显而易见,“差额征税”的计算方式与一般计税方法有很大差别,如果招标文件对于此类项目统一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去计算“不含税价”,那评标办法本身的合理性就有问题了。其实,对于涉及“差额征税”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不含税评标,因为扣除金额一般事先并不确定而只能预估,计算出来的不含税金额其实也只是估算,随意性太大,在招标中使用欠缺公平严谨。

  结语

  “不含税评标”有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想采用“不含税评标”,招标人必须把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体系的法规原则学深学透,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周全而妥贴的规则。只有手握“金刚钻”,才能揽这精巧的“瓷器活儿”。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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