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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修正是否需要投标人确认

2021年01月07日 作者:翟一堃 打印 收藏

  众所周知,招投标最主要的目的和意义是采用竞争性的交易方式,使采购价格合理化、采购人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投标价格通常情况下都是整个评标活动中需要评审,且备受关注,也最易引起争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难免出现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大写小写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在国际国内的招投标活动中,评审阶段对于投标价格错误的修正,均有特定的、符合逻辑和常理的修正规则。然而,价格修正后的金额是否需要投标人澄清确认,以及其后相应的处理方法,从法律法规层面和实操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争议。

  一、价格修正确认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投标价格不一致错误的修正,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预先确定修正规则,不能由投标人自行解释澄清其不一致的价格以哪个为准,否则相当于变相获得了一次投标截止后变动价格的机会,将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二是预先确定的修正规则要尽可能合理,尽量准确把握和还原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避免因投标人报价的错误而影响评标结果,甚至影响中标人及招标人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所以,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修正方法的规定在不同的体系中虽有所不同,但均是较为合理而具体的。比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规定了一套更为复杂的调整规则:“(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但是,预先确定的修正规则再科学合理,都无法保证在所有情况下均能还原出投标人报价错误时的真实意图。因此,修正后的价格不是投标人原意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故而,修正后的澄清确认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机制。投标人只能澄清确认“接受”还是“不接受”价格修正结果,如果投标人觉得修正后的价格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可以选择不接受修正而被否决,从而全身而退。试想如果没有澄清确认环节,投标人的价格错误经修正后可能以远低于其本意的价格获得中标,从而给合同签订及履行带来一系列问题,中标人甚至可能将因放弃中标、拒签合同而不得不损失投标保证金。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文件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投标人对于价格修正结果的“确认”这个动作在整个评审活动中的必要性。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提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也有与上述几乎相同的内容。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则规定了:“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政采领域也有着与施工招标类似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甚至对投标人不确认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此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发布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五个标准招标文件中也要求进行书面澄清确认。这些招标文件的第三章中,关于评标程序的初步评审第3.1.3条都规定着:“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价格修正确认制度的优点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这个制度真的如此完美无缺么?

  二、价格修正确认制度的缺陷及漏洞

  首先,由于现阶段法律法规对于价格修正后的处理方法在表述上尚未统一,所以在实操层面仍存在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解。一是类似于前文提到的政采和施工招标这样的规章,明确以修正后的价格为最终报价。还有一类认为根据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最后一句:“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价格作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便经过算术修正或确认,均不应改变投标人原投标价格的效力。这种理解和实操上的差异容易给招投标行业及其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其次,在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公之于众,各个投标人清楚了解了自己在这个项目中所处的竞争优势或劣势。别有用心的投标人则可能利用事先藏在投标文件中的计算错误来获得一个影响平均价或基准价的机会。试想这样一个情形,投标人A和B相互串通,参加一个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标价格越接近平均价其投标报价得分越高。A提前在投标文件中“藏”了一个投标报价中的计算错误,当评标委员会发现该计算错误并向其发出价格调整的澄清时,A可以根据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情况,来判断如何能通过影响平均价使得B得到更高的投标报价得分——是接受修正并将己方价格纳入平均价,还是不接受修正而被否决,从而将己方报价从平均价中剔除。这犹如给了投标人一个开标后仍可以改变竞争态势的流程漏洞,无疑是给围串标提供了绝佳的温床。

  此外,价格修正的确认步骤如作为评标过程中的一个必须环节,严格意义上是应要求所有投标报价中有计算错误的投标人都进行澄清确认,不论其是否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然而,从实操层面来说,对于一个进入候选人排序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价格的澄清,可能会导致该投标人产生有机会中标的心理,甚至可能因此引发不必要的异议或投诉。

  三、相关建议及设想

  在法律制度层面,希望有关部门能对价格修正及其确认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尽快统一明确处理规则或相关流程。另外,笔者建议可补充以下几点:

  1.如果考虑到价格修正确认制度体现的是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最初的投标价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笔者认为,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经修正确认后的价格应作为真正的投标报价。同时,为了减少利用差额较大的计算错误对评标结果进行控制的围串标行为,招标文件中可以借鉴《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的“算术性修正”规定,即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某个特定的百分比范围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被否决。

  2.除了在招标文件中尽量明确价格修正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的处理方法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可以在投标函等投标人的承诺文件格式中,加入诸如投标人无条件接受在特定比例或特定范围内的价格修正,且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无需再向投标人发出澄清确认等相关内容,尽量避免由于极小金额的价格修正(往往是小数位不精确造成的误差)而去进行无必要的澄清确认。

  3.《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于“不一致、错误和遗漏”的相关规定明确:“如果递交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即从操作层面来看,仅对最有可能中标的投标人进行价格修正的澄清确认,在影响范围最小的情况下尽量保证采购人与潜在中标人双方之间的“合意”。鉴于此,招标文件中亦可以参考明确,仅向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进行价格修正的澄清确认。

  “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期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不断建立,能够让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还原价格修正的真正本意。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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