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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成为行业净化剂

2022年03月03日 作者:李莹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并实行登记制后,代理机构数量突飞猛进,行业全面市场化。代理机构水平良莠不齐,“无序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等现象引发关注。

  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部分,2015年,财政部首次以全国联动的方式开展针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此成为每年度的工作常态。如果将项目期间的质疑投诉比喻为代理机构“日常测验”的话,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便是具有更高含金量的“期末考试”了。笔者作为代理机构管理者,对“监督检查”既心存忐忑,也充满期待。忐忑的是身为被检查对象,即使再严格要求同事依法依规代理项目,也无法保证项目流程上的完美;而期待的是,希望此过程能完成对代理机构“淘汰一部分、筛选一部分”的使命,让行业竞争更加纯净和有序。

  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笔者从一线的角度,与同行一起感受新的“考试”方式,展望并期待行业新气象。

  评价成为未来方向

  相比历年的监督检查,2021年度的内容有了质的改变:从“监督检查工作”变为“监督评价工作”,并明确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

  虽然还是四级联动、标准统一,但比较“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差异显著。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对各种采购方式下的全流程(从委托协议签订到质疑处理)实施检查,结合检查标准和检查依据得出检查结果是否合规的结论;而评价指标体系将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细分为11个二级指标,分别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原监督检查中具体(检查)项目流程部分精简并揉入“企业管理情况”评价指标中。

  显然,由检查变为评价表明,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代理机构之间良性竞争、将代理机构评价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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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评价结果较以往并无太多变化

  近日,通过包括深圳、重庆、上海、南宁、武汉、四川、宁夏等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检查结果分析,代理机构被通报处理的问题与往年大抵相同,比如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公示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业绩分设置违反规定(如设定合同金额)等。和以往一样,处理结果几乎都是责令整改,这种连行政处罚种类都算不上的行政命令(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对于被检查的代理机构来说,心理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通报》,8家代理机构获得90分以上的好成绩。此外,较少有地区同步公开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得分,评价指标未充分体现其价值。

  监督与评价应当同样重要

  基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态势,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鼓励守法诚信、专业创新的代理机构多拿业务,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

  现今,有些代理机构的设立仅仅是供应商为了帮助自己投标使用;有些代理机构骗取了投标人保证金后注销公司;有些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索取高额费用;有些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专家串通,非法干预评审结果……存在上述类似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应当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借壳”现象依然普遍,有些代理机构没有办公场地、没有专业人员,一个老板借一个外地代理机构的名义,依然可以在交易平台大张旗鼓地开展代理业务。然而,“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办公场所、评审场地、监控设备设施”等硬条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的基本要求,也应当作为代理机构接受监督评价的实质性条件。

  笔者认为,首先应通过监督手段清除掉行业“杂质”,下一步才能通过评价实现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博弈。《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到,“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结合《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笔者相信,未来评价结果将关乎代理机构获取业务与自身发展。

  除了年度进行的监督评价,财政部门可考虑对日常提出申请的代理机构实施评价,并即时更新和公开各代理机构的评价得分(包括扣分项),该得分作为采购人委托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这恐怕也是代理机构主动参与评价的出发点。

  监督与评价并举,才可激发代理机构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的动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未来的评价指标可考虑调整完善

  部分指标的适用性值得斟酌

  1.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大背景下,代理机构已经很难独立完成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如核实专家采购人代表身份、组织推选评审组长、采取通讯管理措施等;有的交易中心甚至不允许代理机构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另外,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也是交易中心完成的。因此,可考虑弱化类似指标评价。

  实践中,未按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代理机构,该指标项是否适宜于评价代理机构,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而定,也即若采购人将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公告事宜委托于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对此负责。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人员、场地均有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可考虑将拥有与政府采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占比作为评价分值,从而避免将数量、规模作为指标的争议。

  奖励分值中适当增加荣誉与创新

  有罚便应有奖。对于合法合规的第三方赋予代理机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荣誉,应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分值鼓励;对行业有贡献的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比如参与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范的编制、刊物论文发表等情形,应予以鼓励。另外,对代理机构的创新(如信息化)发展也应予以适度鼓励。

  考虑专业领域、延伸服务的评价

  可考虑针对特定领域(如医疗、教育、物业管理、信息化、家具等)有专长的代理机构开展单独评价,从其人员资格,代理的项目数量、质量,采购人评价等角度进行评分,从而形成特定领域代理机构评价情况供参考,促使代理机构提高自身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还可考虑对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延伸服务予以鼓励,包括项目立项、市场调研、需求制定、验收维保等环节。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多维度评价或能起到促进作用

  监督检查可延伸到人

  由于没有资质门槛,放弃“有问题”的公司重新注册新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似乎不足以解决问题。如果对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以及出现违法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一并处罚,同样将其列入负面(黑)名单,形成联合惩戒、“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机制,将会有相当的威慑力。

  多方关联主体参与评价

  可随机邀请评审专家代表、交易平台代表、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对代理机构开展主观评价,分别赋予相应权重。各方代表对其评价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评分作出详细的文字阐述。主观分评价作为社会监督评价部分,同样可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代理机构之间亦可互相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可邀请行业优秀代表参与,同行之间当然更容易找出对方存在的问题。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评价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熟悉政府采购实务的第三方机构对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评价(包括日常接受举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评价报告,由财政部门确认并进行公示,解决了财政部门人员紧张,不能对区域所有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评价的困境。

  代理机构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的大环境,唯有此,竞争压力才能转变成内生动力,代理机构才能更专注于走专业化创新化道路。期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能成为行业净化剂,期待代理机构在纯净的、良性的“内卷”中蒸蒸日上。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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