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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移动:九举措化解疫情期间采购风险

2021年02月06日 作者:傅立海 陈现伟 打印 收藏

  2020年初,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移动”)主动担当,创新工作方式,通过中国移动“云视讯”,深入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积极复工复产,重点保障5G相关项目采购工作,有力支撑5G网络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山东移动积极利用 “云视讯”系统,完成远程投标预备会、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实现了抗疫生产两不误。总结采购项目实施经验,高效推动紧缺物资的供应,同时发现存在的合规风险,具体如下。

  一、远程评审时,存在信息泄密风险

  1.加强评审纪律和信息保密宣贯。评审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评委宣贯强调评审工作纪律,评委签署《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和《采购回避事项申报》。

  2.严格落实评审过程录音录像要求。采用“云视讯”对评审过程录音录像,通过“和目”系统远程监管评委活动。

  3.加强评审过程资料管理。评审完毕,监督评委删除电脑中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分表等评审过程产生的所有资料。

  二、资质原件核验时,投标人不方便递交

  1.先通过相关网络平台验证资质信息,验证结果与投标信息一致的,可不核验原件。

  2.对于网络平台验证不成功或与应答信息不一致的,可通过“云视讯”等远程视频方式,查看资质原件。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并书面说明原因等,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远程居家评审,评审过程资料无法及时签字

  1.由评委将个人评分录入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ES系统),通过“云视讯”共享屏幕功能,所有评委对评审报告确认无异议后,将word版评审报告上传至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ES系统)。

  2.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逐个联系评委签字,将签字后的评审过程资料补传至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ES系统)。

  四、软件不稳定,导致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

  1.远程居家评审时,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提前指导评委检查网络、评标电脑、录音录像软件的可用性,关闭电脑的自动休眠程序,关闭网络电视等占用网络资源较大的设备。

  2.因网络或会议软件等原因导致的录音录像不全,招标代理工作代理人员在整理项目的录音录像资料时,应简要说明原因。

  3.优先选择在评标室内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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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疫情影响,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1.积极与中标供应商沟通,按要求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方便办理银行保函的,可选择电汇形式缴纳。

  2.对于急需签订的合同,但中标供应商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议采购项目经理根据该中标供应商以往合作情况、本次合同内容及付款条件等,综合评估履约风险,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并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日期。采购项目经理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进处理,规避风险。

  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若出现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采购项目经理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跟进处理。

  六、因疫情影响,中标人放弃签署合同

  1.若签订合同之前能够预见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疫情期间的当地政策依据、原因说明等材料。招标人应综合考虑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判定是否属于确因疫情影响等正当理由造成无法签约,以防供应商因中标价格过低等原因故意放弃签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2.对于中标供应商放弃签署合同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顺延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3.对于中标供应商用疫情防控之名,滥用不可抗力、恶意逃避、放弃签约的,应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4.为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合同签约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建议:

  (1)尽量在友好协商、共克时艰基础上,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及时签署合同。

  (2)在保障公司正常业务运营前提下,因疫情原因影响合同签约的,建议优先考虑适当延长履约时间或影响消除后及时签订合同。

  5.若出现中标供应商放弃签署合同的情况,采购项目经理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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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纸质合同签署难以满足合同签订时限要求

  1.改进合同签署流程,建议将完成审批后的水印版合同文本通过合同系统加密外发功能发送给中标供应商,由招标人先签字改为中标供应商先签字,减少纸质合同邮寄次数。

  2.中标供应商完成纸质合同签字盖章后先将合同扫描件发给招标人,再邮寄纸质合同文本。

  3.提前与中标供应商沟通纸质合同邮寄方式,优先选择双方所在地业务正常的快递公司。

  八、因疫情影响,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

  1.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应进行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中标供应商受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建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中标供应商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延迟履约的行为,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以防中标供应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

  3.对于中标供应商借疫情防控之名,滥用不可抗力、恶意逃避、可以履约而拒绝履约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为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合同履约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建议:

  (1)尽量在友好协商、共克时艰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在保障公司正常业务运营前提下,对疫情原因影响合同履约的,建议优先考虑适当延长履约时间。

  5.若出现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的情况,采购项目经理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跟进处理。

  九、因疫情影响,中标供应商延迟发货

  1.密切关注紧急、重点物资,提前收集需求信息、了解库存情况、积极与中标供应商沟通备货。

  2.出现延迟发货情况,根据延迟原因,建议如下:

  (1)对于生产能力受限的,采购项目经理应积极与中标供应商沟通,让其承诺优先向招标人发货,并持续跟进。同时沟通其他可供货厂家积极备货,确保紧急需求物资供应。

  (2)对于交通管制的,可协调本地牌照车辆运输,协助办理通行证,必要时约定中转地点接货。

  3.对于当地缺货的,积极与上级单位及中标供应商联系,协调跨区域调货。

  采购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机制,在面对疫情等类似突发情形时,确保采购效率,有效防范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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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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