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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对不良信息记录的“洗白”吗

2019年12月17日 作者:汪涛 打印 收藏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十七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的要求。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政府采购,将诚信建设应用到政府采购具体活动中,加强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建设,是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目前,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实践中,问题焦点基本聚集在投标主体的信用查询实践上。此前,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将不良信息记录从信用信息档案中删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记录只是从信用网站撤下,缩短公示时限,不再对外公示,但后台数据仍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存。

信用查询的难点和堵点 

  那么,在具体采购实践过程中,对投标主体的信用查询有哪些难点和堵点呢?

  第一,信用修复后无法及时准确核实相关主体诚信情况。修复后,不良信息记录仅在后台保存,这就存在一定的时间错区,信用中国虽然约定了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时间,但与《政府采购法》约定的失信行为并不完全一致;相关主体信用修复后,相关违反诚信行为已从查询网站撤下,评审时无法查询该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以投标截止时间查询情况为依据,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主体,即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当时的信用查询情况采取了截屏记录等手段,若该主体经后台查实,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即行政处罚依然存在,除非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否则实质上构成了对其他投标主体的不公平,一旦涉及质疑或者投诉,将对采购项目产生重大损失,影响采购的整体效率及质量;

  第二,标准各地不一,查询难度及准确度不好把握。尤其是涉及较大数额罚款,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根据《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必要的前置程序,各地对于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标准各有不同,因此,对于此项判断,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面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投标主体,需要查询投标当时各地的标准,本身需要大量的时间,在评审有限的时间内,无形中会挤占其他资质资格、采购需求等评审因素的评判时间,影响采购评审质量;同时,网上查询的准确度更是难以把控,一旦查询标准以及认定标准出现错误,影响整体项目的评审。

  第三,利益相关方查询涉及面及完整度难以保证。《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具体实践中,分公司的失信状态也将影响总公司及其他相关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查询过程中,一个查询页面无法体现该公司分公司设置情况以及分公司诚信情况,随之带来的仍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认定风险。

重大违法事项不纳入修复范围

  面对实践操作中的这些问题,为了让政府采购更好的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使诚信查询更具可操作性,该如何应对呢?

  基于以上现实操作中的难点,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制定政府采购诚信信用信息使用细则,针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时效进一步约定,与诚信行为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明确查询信息认定规则,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第二,打通信息壁垒,共享数据资源。一方面,尽快实现各地信用系统与信用中国系统实现同步传递,实时上传,一网通查,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实现信用查询系统与集采机构数据共享,不仅仅是数据推送,通过对数据源的技术整合,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自动比对,真正实现在政府采购投标主体信用查询中由人跑变为机器跑,把更多精力放到对采购需求的满足程度上去,提高采购的评审质量;

  第三,在政府采购相关诚信修复上,建议信用修复后,在查询页面注明修复内容,同时,较大数额罚款与重大违法事项不纳入修复范围。

  第四,对于较大数额罚款认定的问题,一方面,建议通过修法的方式,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及形成机制,解决重大数额罚款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便于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建议采用承诺制,由投标主体根据网站公开以及修复后存在于后台但实际存在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行政处罚数额,承诺其行为未达到相关地区处罚部门最新的处罚标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以提高采购效率,督促相关市场投标主体践行诚信,自觉维护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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