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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扩大到全国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期,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意见》提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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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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