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天津:政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炉

2024年02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天津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其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府监督检查;供应商拒绝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等共57项违法行为。每项裁量权基准均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并明确了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其中,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政府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分为四个裁量阶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行政处罚。关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裁量阶次,并根据给予不同行政处罚。据悉,《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特殊调整、术语解释等进行了规定。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适用《裁量基准》确定相应的裁量阶次,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确定处理处罚结果。

责编:辛美玉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