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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不宜采用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01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导意见),从收费方法、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试行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以下重点内容。第一,招标代理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招标人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时严禁压价恶性竞争。第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试行指导意见附件形式所列明价格为基准价格,以单个项目(或标段)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在收费费率上下浮动为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恶意低价。收费低于7000元的项目(或标段),按7000元计取,不再浮动。第三,招标代理服务超出试行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服务内容,另行约定服务费用。第四,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第五,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按试行指导意见规定计算。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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