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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查询的信息

2022年10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强调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可查询的信息。《办法》强调,电子交易系统应与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进行关联和对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评审完成后,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信用评价。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办法》还要求电子交易系统具备以下功能:支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全流程线上业务办理,包括签订委托协议,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投标、远程开标、现场开标,以及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并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责编: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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