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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标投标规范文件

2022年10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决定》包括两个目录:《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12件)、《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其中,在《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对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进行了修改:1.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及督促落实。”2.删除第一条第(四)项“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3.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一式五份)。在《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废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 号)。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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