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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拟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

2022年02月2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浙江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项重点工作要求。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其中要求,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财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鼓励采购单位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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