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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高听证实施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2022年02月2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据了解,23号令规定,财政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将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少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也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因此,《办法》有关行政处罚听证金额的标准作出了相应调整。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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