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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各方主体利益冲突的探讨

2021年12月07日 作者:汪泳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涉及的利益主体和环节众多,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六种角色;涉及的主要环节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采购质疑投诉处理等。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有待完善,如何保障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调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政府采购领域的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

  利益冲突在法律上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的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服务的代理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

  一类属于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一般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从近年来国内查处公布的相关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在履行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等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利益冲突的背后,实则是对权力扩张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

  一类属于委托方机构与代理方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采取行动,为委托人达成目标。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在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不能对代理人进行完全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有动机为了自身利益,做出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

  在政府采购领域分别有两类利益冲突。一类是采购人、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中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类是采购人与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涉及多方主体,由于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健全,在由采购人、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共同组成的权利制约和权力平衡的体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且不清晰,有交叉,有空白,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

  监管部门、采购人等六大角色利益冲突分析

  以下分别针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多个角色进行阐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本身肩负监督管理职能,也包括解决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利益冲突的职能,与其他利益主体并无直接利益冲突,但解决矛盾需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纠纷和矛盾,与采购人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并不能保持完全一致。

  表现形式:“采购方式的确定”环节缺少法律细则,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没有规范完整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可供执行,采购人所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缺乏对应条款;“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环节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不够明确。

  防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认定标准,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他单位。采购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采购人的权力过大,与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表现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提出限制性或者倾向性条款;在“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环节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不按时确认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在“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环节未切实履行采购人职责。

  防治原则:加强采购单位责任制建设,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管双管齐下。

  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组织实施采购,并贯彻落实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此,集中采购机构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冲突的表现主要是与相关当事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利益冲突;还有可能存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个人私利与公正执行政府采购任务的冲突。

  防治原则:细化制度建设,使相关行为有规可依;加强内控机制,相互监督制约;实行网上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强化廉政教育,预防腐败风险。

  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赢利为目的,所有的行为都围绕追求利润这个中心目标展开,因此存在利益冲突。

  表现形式:社会代理机构之间为扩大代理份额而相互竞争;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或者与供应商合谋影响中标结果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利益。

  防治原则:制订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方法;加快程序代理转为专业代理的改革;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买卖关系的供方,它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供应商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因而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一方。

  表现形式:以不正当手段腐蚀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谋求中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在履约阶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恶意质疑投诉,扰乱市场秩序。

  防治原则;大力推行供应商诚信投标和履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是指经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现行专家评审制度,决定专家对项目评标具有发言权并最终决定评标结果。专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冲突表现为专家有可能不完全客观、公正、高质地出具评审意见,从而影响其他主体的利益。

  表现形式:专家评审权利责任不完全对等,自由裁量权较难控制,缺乏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有效评判的机制;专家数量有限,从而不能充分满足评审需求和大范围内随机抽取。

  防治原则:尽可能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细化专家管理,加大违规专家的处罚力度,加强专家库建设,扩大专家数量,实行专家随机抽取。

  化解利益冲突的措施

  建立各方政府采购参与人诚信档案,规范其行为准则,不过,这是短期之内的“治标之策”。具体为:强化对监管机构和采购人的监督,建立评价机制和反腐机制。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进行“灰名单”“黑名单”公示和处罚的同时,对诚信守法者予以表彰。

  治本之策则是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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