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与《行政处罚法》衔接,对福建住建厅印发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调整。其中,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第八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扣分:……”调整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曝光,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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