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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牌”制度评价,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灰色行为”

2020年10月10日 作者:刘渝 何伟 朱擎 打印 收藏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政府采购中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样需要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体系的基础性作用,用制度来保障公平、公正,用信用体系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包括各省级相关机关均先后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失信名单认定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措施等,提高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优化了政府采购评审的诚信环境。

  但让人遗憾的是,部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诸如:在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串标、围标;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失信行为屡禁不止,未中标供应商的投诉、质疑、抱怨、猜忌不绝于耳,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建设,使得政府采购无法获得最佳招标效果,损害了采购人和正规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的利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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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情况有几点原因:

  1.政府采购中对失信行为的全程监管仍显不足;政府采购环节众多,从提出采购计划、确立参数、编制采购文件、制作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标书、组织招标、评标,到签订合同、履约合同、合同验收。现在的失信行为监管主要是对评审前的监管,对供应商评审中标后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无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失信行为缺乏持续监管,也缺乏相应处理措施。

  2.违法成本低,对一般的失信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轻微,相较于中标所得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相较于严重失信行为,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诸如:投标文件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延迟交付,偷工减料等。可以看出以上行为相较于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串标、围标等严重失信行为情节较轻,但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了采购结果质量,无法满足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对于此类行为一是难以判定,二是判定后的处罚措施往往限于罚款、计入诚信档案,扣除诚信分等措施。但由于无法影响不诚信供应商虚假中标后,赚取高额经济利益。因此,威慑性不足,无法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在此,笔者认为在健全政府采购信用建设体系过程中,应引入“红、黄牌”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简而言之,就是对所有失信行为分级评估,分别划定为黄牌行为及红牌行为。并进行长期量化跟踪评估,累计黄牌行为至一定数量则也可以判定为触犯“红牌”,一次性取消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一票否决,终身禁入。

  1.“红、黄牌”制度可以更好的对供应商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精确信用惩戒措施。

  在使用“红、黄牌”制度的竞争性运动,诸如:足球,同样一个动作根据动作的合理性、双方身体对抗的程度,是否故意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等方面可分别给予不给牌、口头警告、黄牌、红牌驱逐等不同的裁决。

  同理,在采购工作中,也可以根据中标供应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给予分级处罚。比如说,普遍认为“在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中: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属于失信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如果引入了“红、黄牌”制度,就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偷工减料的数目,是否在关键设备、关键部件上偷工减料,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红牌退出甚至终生禁入等不同的处罚,进行精准分级,细化信用惩戒措施。

  2.“红、黄牌”可以对政府采购的报名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进行长期评价。

  有文章认为,在我国的招标行业内,许多投标人只是把招投标当作是一场游戏,中标方一旦确定游戏就宣告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环节完全脱离。实际上,政府采购评审项目在确定中标方以后,还要签订合同、合同履约、采购单位验收、建立档案、售后服务等环节。这些环节能否按照约定执行才是整个采购项目的完成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另外,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不应是一次性的,不应是针对单独一个环节,一个项目的评价,而应是连续的过程,是针对一个完整时间段的评价,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应可以累积。就如足球,一场比赛中,获得两张黄牌,即被罚下场;一个赛季中,不同场次获得的黄牌累积两张,下一场自动停赛。

  政府采购评审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也可以引入此方法。即在一个政府采购评审项目中,如有项目报名供应商一般失信行为达到一定数目,立即停止该供应商投标资格 ,如为中标供应商一般失信行为达到一定数目,则停止项目,重新招标。同理,在一个固定时间段,比如一个合同年中,供应商一般失信行为达到一定数目,也可照此处理。此举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良供应商的侥幸心理,就是不碰严重违法的红线,专门找一些项目疏漏,打“擦边球”,投机取巧骗取中标,极大影响了评审项目质量,无法实际满足采购单位需求。而制定了对投标供应商的长期信用评价的“红、黄牌”制度,持续性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累积评价结果进行失信行为信用惩戒,可避免打“擦边球”等行为的发生,有效提高采购质量。

  3.“红、黄牌”制度更通俗,易于接受。

  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入库专家,在工作中笔者注意到部分供应商的法人代表非常支持政府采购信用建设工作,也愿意配合信用评价参与建设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可是由于自身工作繁忙等原因,他们不能很好地理解失信行为的范围,不能区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真正的失信行为,掌握失信行为的轻重级别以及相应惩处后果。往往仅凭自己的理解对自己或竞争对手在采购评审中的一些行为进行判断,既不科学,也不准确,有时候甚至会因此产生误解,影响到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评价。采用“红、黄牌”制度,可在每一个失信行为旁边明确标注黄牌或红牌,更通俗易懂,易于接受。可有效避免因理解错误导致的失信行为产生,也有利于正规的报名供应商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健全政府采购信用建设体系是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重要环节,采用“红、黄牌”制度,明确失信惩戒力度,可有效制约不诚信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保护正当供应商的利益,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评审环境打好基础,保证政府采购评审质量。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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