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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样品设置的合规边界

庄雨桐 吴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样品设置如同一把“双刃剑”,若运用得当,能够有效保障采购质量,规避后续履约风险;反之,则可能形成市场隐性壁垒,加重供应商负担,甚至引发质疑、投诉,滋生采购纠纷。随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的深入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履行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样品设置的合规性、必要性与规范性,愈发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平衡效率与公平、防范廉政风险的核心议题。立足相关政策要求与实操案例,精准划定样品设置的合规边界,探索兼具规范性与可行性的实践路径,既是提升政府采购质效的必然要求,亦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题中之义。

采购中样品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明确了样品检测的边界,禁止以此操纵评审。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明确允许要求提供样品的情形包含两种:其一,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其二,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这一规定充分彰显了政策层面对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性的维护导向,能够有效防范采购人通过随意设置样品要求变相限制竞争。尽管87号令已对样品设置原则划定清晰边界,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领域的样品设置仍普遍存在3类突出问题亟待破解。

采购文件盲目设置样品

部分采购项目未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无需提交样品的情况下仍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例如,某通用标准货物采购项目中,某供应商产品的所有规格尺寸及技术参数均能通过厂家确认函、产品彩页或检测报告等书面方式清晰核验,采购人仍坚持要求供应商提供整机样品。此类做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成本负担,还构成隐性市场壁垒。

样品评审过程主观随意

部分采购项目即便合理要求提供样品,评审环节仍存在操作不规范隐患。例如,招标文件未针对样品评审设定清晰、量化的评审标准,仅作“样品美观”“做工优良”等笼统要求,更有甚者将样品主观印象分权重设置过高。评审过度依赖专家或采购人代表的个人偏好与经验,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极易引发对评审过程公平性的质疑。

样品与履约验收脱节

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的“最后一公里”,其与样品的关联性常被忽视。例如,中标样品的移交、封存与保管程序缺失或不规范;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样品在后续验收中的法律地位、比对标准,亦未约定实际供货与样品不符时的具体违约责任。这使得样品在履约争议发生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标尺”作用,采购人维权缺乏有力依据。

政府采购中如何合规合理设置样品

政府采购样品设置的最终目标,是在降低采购质量风险,减少履约验收争议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并避免形成市场壁垒。为实现这一目标,采购人在设置样品时,应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明确界定样品设置的合规性基础与适用场景

依据87号令所确立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框架,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时,必须且仅能基于以下两大原则之一审慎判断:其一,书面方式难以精准描述。采购需求中包含仅凭文字、图片、检测报告等书面文件无法精确、完整且无歧义传达的关键特性,以及可能存在理解偏差或验证盲区的采购要求(如产品的材质、特殊工艺、精细程度等)。其二,主观判断确有必要。采购需求的核心要素必须依赖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通过直接感官(如视觉、触觉、听觉等)或现场功能体验进行综合评估,无法完全通过客观检测数据或书面描述量化确定(如产品的外观完整度、舒适度、乐器音色等)。

上述两大原则是判断样品设置是否合理的“试金石”。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须对照项目实际需求,逐项论证产品是否属于通过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或是否必须通过主观判断样品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唯有清晰锚定上述原则,并确保证据充分,样品设置才具备合规基础。反之,任何偏离这两大原则的样品设置,不仅增加无谓成本,更可能触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红线,构成对市场公平竞争的潜在限制。因此,精准界定样品设置的适用场景,是合规设置样品的关键。

细化样品评审因素设置与评审细节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要求,样品评审因素应将指标细化量化到具体区间,并设置不同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同时,主观分的分值设定不宜过高,且需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匹配,以最大程度降低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影响。此外,样品评审可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即隐匿供应商名称信息)。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需填写“样品打分表”,对已编号的匿名样品进行独立打分并签字确认。待最终评审结束后,由代理机构收回样品打分表,并依规公布评审专家的打分情况。

强化履约验收关键环节

采购人应充分重视履约验收工作,构建样品与验收环节的闭环管理机制。首先,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界定样品的法律效力范围,细化验收比对标准,同时清晰列明实际供货与样品不符时的违约责任。通过精准划分各方权责边界,从源头有效规避因标准模糊导致的履约纠纷,为验收环节提供刚性依据。其次,严格执行样品封存与移交程序,样品评审结束后,中标样品需进行严密封存,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完成现场移交,形成闭环管理。这一环节可严防第三方通过中途调换样品降低质量标准,确保验收基准的唯一性与严肃性。最后,建议采购人引入专业第三方验收机构参与全过程监督,借助其独立视角与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履约验收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为采购成果的质量筑牢保障防线。

结语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样品设置,其本质是在公平与效率、风险与成本之间寻求精准平衡的实践课题。该环节绝非简单的实物提交要求,而是关乎市场公平、采购质效与法律合规的系统性工程。诚如开篇所述,样品犹如“双刃剑”,其效力发挥的关键,在于采购人能否恪守合规边界、精准界定场景、严控操作流程、强化责任闭环。唯有将样品设置的全过程,锚定于合规的框架之内、根植于采购需求的本质之中、贯穿于权责分明的闭环之间,才能有效破除市场壁垒、降低交易成本、防控履约风险,最终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让样品回归其辅助决策、保障质量的本位,使其成为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与执行力的合规“利器”,而非滋生纠纷、阻碍竞争的隐性门槛。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