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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2020年12月4日,历经十八年的社会实践,《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面世!《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146条,内容变动巨大,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一是重新界定了政府采购概念,拓展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四是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结合不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
2021年01月06日
把脉“十四五”,探究电信运营企业招标采购新发展
2020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正式发布,对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等领域作出了明确部署,为“十四五”时期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指明了方向。本文通过梳理“十四五”规划和远景建议中的新提法和新要求,探究电信运营企业招标采购的新发展。
2021年01月05日
把脉“十四五”,探究电信运营企业招标采购新发展
以新发展理念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及政策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于2020年10月底审议通过。“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目标以及所需要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和“坚持深化改革开放”,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发展的高质量、高效率;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2021年01月05日
以新发展理念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及政策功能
如何强化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强化专家专业咨询,加强专家在需求设定、履约验收等环节的专业建议作用,合理确定专家意见在采购项目评审结论中的权重。在国家各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通信运营企业如何有效改进评标专家管理?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的建议。
2020年12月09日
如何强化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
招标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应更具弹性化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是招采活动的关键一环,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职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随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稳步推进,评审专家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必然。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探讨评审专家制度的改革。
2020年12月09日
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的“利”与“弊”
近年来,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各地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方面做了大量探索。2019年7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为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指明了方向。今年以来,在新冠疫情爆发的大背景下
2020年12月09日
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的“利”与“弊”
不见面开评标优劣势分析及对策
当前,全流程电子化在招投标领域广泛应用,不见面开评标也方兴未艾,其中:江苏省、湖北省、四川省、安徽省等地的一些城市已经走到国内同行的前列。不见面开评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能否在业界占有一席之地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不见面开评标谈一些认识,供同行参考借鉴。
2020年12月09日
“不见面开标”的优势与风险探析
近年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科技蓬勃发展,宣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亦需应势而变。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而全面整合信息、建立统一覆盖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正是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在此基础上,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了2020年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的目
2020年12月09日
“不见面开标”的优势与风险探析
“不见面开标”的综合分析及完善路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时代悄然而至,各个领域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都进行了相应的变革,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也不例外,江苏、四川、湖北、宁夏、陕西等地方纷纷开启了“不见面开标”之旅。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不见面开标”的交易方式成为首选,也促使各省市地区研发相应的交易系统,以期达到与面对面开标相类似的现场效果。
2020年12月09日
完善招投标电子化的五大政策建议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后,不见面开标逐渐在全国各省市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广泛应用,新冠疫情的爆发更是将不见面开标的发展进程按下了加速键,2020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江苏省、湖北省、四川省、安徽省等地的一些城市已经在不见面开标的实践过程中,出台具有指导性的办法文件,摸索出行之有效模式。不见面开标的优势众多,具体表现为经济效益有
2020年12月09日
完善招投标电子化的五大政策建议
取消经营范围束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可以作为投标的资格条件呢?这个话题近几年在业内颇有争议。各专家众说纷纭:有专家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企业主营业务的直接说明,是企业最擅长的业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审查很有必要;有专家认为审查营业范围完全没必要,企业分分钟就可以变更出所需要的营业范围;也有部分折中的专家认为营业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可要求提交营业范围,否则,限制营业范围意义不大。 孰是孰非,让招标人无所适从。
2020年12月08日
取消经营范围束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述规定叫停了将经营范围作为招标采购资格的做法,那么国家制度改革的原因是什么呢?
2020年12月08日
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经营范围可作加分项吗?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
2020年12月08日
经营范围可作加分项吗?
从“放管服”改革看经营范围审查的变迁
在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程中,不断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修”。“证照分离”改革使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导致不能再以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标准。关于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问题,引发不少热议,要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资质资格标准审查制度,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2020年12月08日
案例解说不应将经营范围设定为资格条件
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设定为政府采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个问题长久以来都让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感到困扰,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甚清晰时,很多人都认为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法律依据。2018年,笔者代理财政部门办理的一起因政府采购投诉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将经营范围设定为资格条件”恰好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案件双方的观点得以充分展开。本案双方的观点以及最终法院的审判意见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既体现了法理分析,也展现了财政部门行使监管职责时的看法。在此将各方就相关焦点的意见进行梳理,分享给大家。
2020年12月08日
案例解说不应将经营范围设定为资格条件
经营范围不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长期以来,招标投标业界对经营范围能否决定投标人资格争执不下。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三个不得”(即: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明确回复上述问题。笔者
2020年12月08日
从登记程序和证照改革看经营范围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2019年6月某市交通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确定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然而甲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有“交通设施”,并没有标明“标志、标线制作安装”。
2020年12月08日
取消经营范围资格审查的政策及实践意义
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专门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关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可以作为投标的资格条件,这个话题业内一直多有争论。按照习惯操作,部分采购人有审查经营范围的主观意愿。在“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经营范围审查又被加注上了设置不合理门
2020年12月08日
评审专家改革的出路究竟在哪
近年,评审专家制度颇受行业诟病,出现了不少奇葩现象。诸如,评审前,评审专家信息已被泄露;评审专家业务不专;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不按规定回避;与他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利益;不遵守评审纪律,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为获得更多评审费用,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实例解析专家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9年9月2日,尹某某等5位评标专家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职,引起了质疑和投诉,经招标人组织复核,认定原评标报告存在客观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排序。由于上述5位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暂停,耽误了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5位评委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次项目考评按
2020年11月03日
对完善评标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招标人的权利,保障评标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必须确保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评审,不得干预评标;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该法对评标委员会客观、独立、公正评标寄予厚望,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提出“三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
2020年11月03日
建立现代专家制度是解决专家问题的优先选择
包括专家制度在内的公共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专家制度、解决专家突出问题,只有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沃土才能根深叶茂。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市场具有磅礴伟力。当前专家供给侧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缺位。因此以问题导向,改革专家供给侧结构,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借助市场力量实现专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建立起现代专家制度,从根本上和全局上解决专家突出问题势在必行。
2020年11月03日
从评审乱象看评审专家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信息;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遵守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为多要评审费用,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当前,评审专家在参与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面对评标专家的种种问题,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已经被提上日程,一场针对评审专家的改革蓄势待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强化专家专业咨询,加强专家在需求设定、履约验收等环节的专业建议作用,合理确定专家意见在采购项目评审结论中的权重。为
2020年11月03日
从评审乱象看评审专家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厘清评审专家在竞争性采购中的作用与作用发挥
评审专家是竞争性采购活动的主要技术力量,是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主角,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了专家评审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个别评审专家存在的技术和道德上的问题,导致一些采购工作显失公平正义、评审质量不高,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甚至产生了对评审专家群体和专家评审制度的质疑。本文试图从实践角度,对评审专家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如何发挥评审专家在采购工作中的作用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11月03日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如何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
  在某医院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了专家。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就按照自己以往的评标经验进行评审,在对技术分、综合标、商务标打分完成并出具了评标报告初稿后,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出示了考察分,但此时评标委员会提出“本项目评标尚未结束,因发现综合分值打分错误,需要重新对综合标进行打分”,导致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发生争议。最终,评标委员会对综合分重新进行打分后与招标人考察分进行汇总,并向招标人出具了书面评标报告
2020年11月03日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如何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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