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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了“视为”立法技术,运用经验法则,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视同认定为“串通投标”。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串通投标常见情形,其中都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021年03月09日
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怎样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才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招标采购实践中曝光率颇高的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串标行为保持着较高的“出镜率”。《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发现,对这一高发问题,业内在理解和执行上却并不统一。
2021年03月09日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业绩规定如何适用
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绝大部分采购文件都会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业绩是考察供货方实力的一个便捷途径。通过对供应商的相关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能更直观地反映出供应商在经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差异,从而甄选出有比较优势的供应商。
2021年03月08日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业绩规定如何适用
围绕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设置加分条件
随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投标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质疑、投诉、举报案件大量增长,究其原因,与奖项、业绩、售后服务、权重比例等加分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密切相关。如何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设置加分条件,以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1年03月08日
业绩、奖项类加分不应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常态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将业绩、奖项类设为加分条件时常引发争议,笔者从各地政府采购网随机搜索以综合评分法为评审方法的采购公告发现,绝大多数项目仍将业绩、奖项类加分作为评审因素,分值从三分到十几分不等,可见在当前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设置业绩、奖项类加分仍情有独钟。
2021年03月08日
业绩、奖项类加分不应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常态
政采项目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才能不失公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构成。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业绩、奖项视为代表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已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关从业人员对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如何设置,分歧也越来越大。那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才能不失公允呢?
2021年03月08日
业绩、奖励加分项研究:内涵、现状和区分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项,但对于一般行业的业绩和奖励,采购人如何合理地设置其作为加分项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于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项的问题,应当立足于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从加分项的理论内涵出发,分析将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项的优劣,始终坚持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两大衡量标准,根据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和采购方式的不同,合理界定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项的适用范围。  
2021年03月08日
业绩、奖励加分项研究:内涵、现状和区分适用
规范政采赋分规则 消除负向差别待遇
  2017年6月,中国科学技术馆的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项目遭遇质疑。投标方认为招标文件中“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的条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对业主单位进行投诉。财政部对此投诉作出的判断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从事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的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引发了
2021年03月08日
如何避免业绩类与奖项类加分项成为不合理条件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将业绩、奖项设置为加分条件常常招致争议。查阅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也不难发现,其不鼓励将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究竟该如何理解并适用相关法条?如何避免业绩类、奖项类加分项成为不合理条件?《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2021年03月08日
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本次公开挂网的《征求意见稿》有很多新理念、新亮点,展现了政府采购领域的诸多新举措、新要求。笔者拟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2021年03月08日
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十五条建议
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升级了《暂行办法》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然而,与《暂行办法》相比,后者对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有所不同,对此应特别关注。
2021年03月04日
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建议进一步明确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范围
时隔十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制度层面迎来升级。2020年12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继2011年后,财政部门再一次联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就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出台制度性文件。
2021年03月04日
把好八关助力中小企业政策发挥积极作用
近期,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为何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管理办法》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可以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探究竟。
2021年03月04日
把好八关助力中小企业政策发挥积极作用
扶持措施升级,中小企业迎政策“红包”
2020年年底,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变身”《管理办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呢?
2021年03月04日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的五大新变化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办法》出台后,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告废止。
2021年03月04日
八项举措打通中小企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之一。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确保政府采购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2021年03月04日
财政部就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何落地集中答疑
编者按:2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困惑集中答疑。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库司已通过其官网的“交流互动”栏目针对网友有关问题一一作出解答,部分解答内容未纳入此次政策问答。为便于读者朋友们更好地理解掌握相关规定,本刊记者补充了其他有代表性的几则询问及财政部回复,与此次政策问答一并刊出。
2021年03月04日
以需求为导向以效果为核心 强化采购人内控管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深改方案》系统阐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任务,是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深改方案》强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2021年02月07日
以需求为导向以效果为核心 强化采购人内控管理
建立采购内控制度的必要性及切入点
建立完善采购内控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采购法规,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采购人利益,健康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和必要手段。2020年,《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强调发挥招标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并要求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等。如何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采购内控制度,确保采购法规贯彻执行,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是各级采购管理部门必须优先考虑的问
2021年02月07日
建立采购内控制度的必要性及切入点
让内控制度为招标采购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将“强化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采购)人内控机制”提上了法律议程。其实除两法修改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中都对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
2021年02月07日
让内控制度为招标采购保驾护航
推动进场交易是做好内控机制建设的有效方法
近期,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和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较《老办法》有很大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02月07日
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基础要素
财政部在2016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财政部99号文”)中,针对部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不完整、不健全等问题,详细阐述了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就其主要任务、主要措施、保障机制提出了明确意见。
2021年02月07日
建立采购内控制度的起点、重点和难点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后,包括《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有“深改精神”的文件先后落地施行,对采购人在预算资金支付、采购计划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落实“深改精神”要求采购人在开展采购内控制度管理工作时,要更多地关注“如何推动制度目标落地见效,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这个核心问题。笔者在去年有幸走访了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等多家不同类型的采购
2021年02月07日
建立采购内控制度的起点、重点和难点
放管服背景下如何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
强化采购人内控制度,是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目标有效落实的制度保障,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本文立足当前“放管服”背景下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迫切需要,分析当前中央与地方采购人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采购人内控制度的关键点提出建议。
2021年02月07日
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十条建议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笔者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2021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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