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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 推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2019年07月3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 推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办公室7月20日对外宣布,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 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 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 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 放措施: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 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 有种类债券评级。2.鼓励境外金 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 银行理财子公司。3.允许境外资产 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 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 理财公司。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 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 纪公司。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 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 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7.取消境 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 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 过25%。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 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 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 A类主承销牌照。11.进一步便利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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