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印发《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评标活动的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种类、专家组成、否决投标条款设置、责任建筑师述标、详细评审因素、定标方式、新技术应用与知识产权、未中标方案补偿等内容。《试行办法》明确,建筑师负责制招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用建筑师团队综合评估法或者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建筑师团队综合评估法和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均应进行责任建筑师述标。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责任建筑师述标的内容。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列出明确的评审因素、评审指标和分值权重。评审指标和分值权重应设置合理,技术标分值下限不得低于分值上限的50%;采用设计方案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中设计方案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技术标总分的50%。商务标原则上应为客观评审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式。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确定总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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