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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的问题作明确答复

2019年11月2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财政部日前公开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中就“关于部分行业不适用低价竞争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答复》明确,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2014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该采购方式采取了综合打分法,不再严格要求最低价,这一方式也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防止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在《答复》中明确,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调整和完善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取消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规定;对竞争性谈判等调整和完善最低价成交规则。结合改革方案推进,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在会计领域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合理设置价格权重和评审规则。关于加大购买范围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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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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