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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招标》十大专题

2024年02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这一年,《中国招标》紧扣国家政策、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及热点话题,刊发20余个精品专题、120余篇定向约稿。

回眸全年,《中国招标》采编部筛选出其中最具代表性、话题性的10个专题,与读者一同回顾。


信用立法对招标采购影响几何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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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招标采购在《信用征求意见稿》中被重点关注,在政务诚信、守信履约、信用激励和惩戒等多个方面提及招标采购,这反映出信用制度与招标采购制度之间关系的密切。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导,信用管理专业学科带头人吴晶妹表示,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是典型的资源配置活动,包括公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配置。近年来,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展较快,部分省市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和特色亮点。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能够将信用在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能够将相关主体在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权利与诚信义务明确下来,那么将大幅提升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可以使缺乏实物资本但拥有信用资本的小微企业有平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有利于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

国际关系学院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孟晔认为,《信用征求意见稿》引领公共采购领域政务诚信改革,指明了建设方向:严格监督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信用状况,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行政机关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应当针对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责任作出承诺;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公共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信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履约践诺、公开信用信息等,这也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改革要求相契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怎样才能避免成为“背锅侠”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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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公共资源交易不断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与此同时,串通投标、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终端使用者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以及自身存在的漏洞,极易使交易平台成为“背锅侠”“冤大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提出,要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才能防范风险,拒绝“背锅”?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业军认为,交易数据的安全直接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稳定健康运行,数据的泄露不仅会给交易机构带来损失,还会导致交易机构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影响交易机构的信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分级分类数据管理机制,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信息数据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窃取、篡改、删除,同时对数据收集、分析、使用、共享等各环节加强管控,建立数据流动的可管控、可追溯、可预防、可审计体系,全方位筑牢数据安全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借助丰富数字技术拒绝“背锅”。目前,虽然各地采用数字技术已实现智能监管,但依然存在技术使用单一、技术融合深度不够、技术更新慢等问题,制约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智能化发展。因此,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先进数字技术相融合,采用多种技术叠加的智能监管模式,如“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监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监管”“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监管”等模式,多种技术的融合使用具有较大的容错率,提高监管的准确度和智能化。


如何构建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4期、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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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强调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面对国家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如何统筹维护国家安全各类要素、各个领域、各方资源和各种手段,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是我国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和宏观调控手段,与国家安全各领域密不可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保障。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和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开放,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挑战,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孟晔表示,目前,在国家安全审查的四大领域中,政府采购仅涉及对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其他领域的规范尚属空白,严重影响了安全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安全审查领域,全方位防范政府采购中的安全风险。在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领域,应加强对政府部门关键供应商和紧急服务部门关键供应商收购交易的监管,这些关键供应商是有权访问非常敏感的政府数据、资产或财产,可能受到敌对势力攻击的政府供应商。我国应建立关键供应商收购交易安全审查的通报制度,政府采购与外商投资审查部门应就政府关键供应商名单和安全审查情况互相通报。在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建设项目等领域,应对其中的政府采购活动提出明确的安全审查要求。例如,在进行战争物资等国防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时,应对产品上下游供应链、供应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审查,以确保政府采购环节的安全。

中招智库核心专家、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岳小川认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安全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风险控制的重点和关键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安全审查应该作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一个环节,在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审查时进行。凡可能涉密的采购项目,都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审查,并在重点审查中设置安全审查环节。负责进行安全审查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可以包括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考虑到涉密的特点,应控制参加审查人员的范围,避免涉密信息提前被泄露。


招采观察·数据二十条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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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制度,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发挥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深刻变革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招标采购领域,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要素赋能招标采购市场深入发展,提升招标采购的质量与效率,为招标采购双方提供更为精细化的招标服务。因此,如何构建招标采购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制度、充分释放数据效能值得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建议,从政策扶持、市场化改革、多元协同治理三个方面建立与完善招标采购数据流通与交易制度。在政策扶持方面,应出台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相关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在政策文件中对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的行为主体、产权界定、交易模式、定价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规范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运作。在市场化改革方面,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可参考广东省的实践经验,如探索招标采购数据资产化管理,构建三级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等举措,持续推进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在多元协同治理方面,招标采购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涉及数据采集主体、数据使用主体、数据应用主体等,应推动政府、市场、招标采购者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志愿团体,共同参与到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与治理中来。


治理串通投标研究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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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其严重干扰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生态环境。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串标行为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从业者关注的课题。《中国招标》推出专题,邀请业内专家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理串通投标为主线,分别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防止串通投标的立法维度,保证资格条件及评分项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度,完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视为串通行为的规定、充实视为串通行为的种类维度等,对治理串通投标进行了深入研究。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锟从“视为串通投标”探索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质治理。他认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问题症结,往往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往往又表现为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或者打分项设置的不公平、不公正。因此,他建议,招标文件编制时在充分考虑项目本身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保证资格条件及打分项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尤其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这是治理串通投标的实质所在。毕竟,如果一个招投标项目本身能够吸引足够多的投标人参加,确保竞争充分且有效,那串通投标,尤其是投标人之间的“视为串通投标”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朱中一就政府采购领域如何完善制度治理串通投标行为献策。他认为,目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存在覆盖面狭窄、处罚条款缺失的缺陷。部门规章在立法权限上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的处罚,通过部门规章规定视为串通行为,即便可以覆盖全部采购方式,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处罚条款缺失的问题。对此,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吸收“视为”串通立法技术。可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视为串通行为进行规定。


供应链采购中国实践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8期、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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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保障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供应链的发展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追求整体的韧性和安全性。而采购作为供应链管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维护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如何识别供应链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点?如何搭建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平台?如何运用数字化采购实现智慧供应链?

深圳交易研究院有限公司培训部副经理胡静介绍,在供应链采购中,数字化平台可以实现供应链中各环节的信息化,从而提高采购与供应流程的效率和准确性,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提升企业竞争力,主要优势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实现采购流程的数字化。数字化平台可以作为采购流程的数字化工具,实现采购活动的在线化、网络化和智能化。通过数字化平台,采购人员可进行在线发布采购需求、在线开评标、在线查看供应商档案、在线评价供应商等活动。第二,优化供应商管理。数字化平台可以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历史数据和供应情况等,为采购人员提供更好的供应商管理和数据分析功能,以便制订更好的采购计划。第三,促进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平台支持供应链金融,可加速采购资金的流通,降低采购成本和供应商风险,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第四,实现智能化采购。数字化平台可以通过数据挖掘和智能算法,为采购人员提供更多决策参考和预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采购部运营管理室主任程建宁认为,打造绿色供应链是推动通信运营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绿色供应链的特征之一是敏捷、高效,供应链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是绿色供应链体系实施绿色运营的重要抓手。由于通信企业数字化基础较为良好,端到端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已普遍应用,基本实现招标采购电子化和在线化,取消了纸质投标文件。多年来节约了大量的纸张,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碳排放量,承担起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未来,通信运营企业应重点加强供应链系统智慧化建设,融合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构建绿色供应链技术图谱,广泛开展新技术场景化应用,不断增强供应链系统支撑能力,增强供应链的敏捷性和韧性,提高供应链整体效能,以数智化赋能绿色供应链高速发展。


国企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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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谈判工作,经历多次修改出价清单,政府采购实体范围不断扩大,门槛价逐渐接近参加方水平。2019年10月20日,我国在加入GPA谈判时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尽管如此,其他参加方仍不满意我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实体范围方面有较大的分歧。

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把“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人范围(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有相关表述)。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其倾向于将部分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采购序列。站在GPA谈判的十字路口,我国将如何选择?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将如何规制?《中国招标》特推出专题,邀请专家畅聊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利与弊、未来发展趋势、实务的痛点与解决之道。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海静认为,国有企业分布的行业领域宽,涉及范围广,以法律形式规定公益类国企的具体范围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授权国务院规定的“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也是考虑了我国国有企业的这一特点。未来,可参考GPA,以附录目录清单的形式确定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公益性国企,并进行动态调整。首先,要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公共性,即是否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该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是否由市场调整,该企业维持运营的费用来自市场和政府的比重,逐一进行判断,进而确定该企业是否“为实现政府职能”“为政府目的”“受政府控制”。其次,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在尝试和进行,从股权比重角度,短期内,应采取限缩解释方式,限定于国家占全部出资的国有企业。最后,所谓公益类国企通常根据其某一时期的主营业务进行归类。对同一国有企业,其业务往往具有多样化、动态化的特点。业务不同,时期不同,随着主营业务的变化,其公益性可能发生改变,如不进行动态调整,被定性为公益类的国企,有可能限制其从事其他商业类的业务。


行政复议法修订对政采监管影响几何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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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将对政府采购监管有何影响?对政府采购法修改有何影响?《中国招标》特推出专题,邀请业内专家进行探讨。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杭正亚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升审理的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对政采争议复议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上级提级审理制度,可以将下级复议机关不便审理的政采争议案件报上级复议机关审理。二是优化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可以明确政采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责任。三是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申请人供应商、被申请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意见。四是新增特殊案件听证制度,可以对政采争议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听证。五是建立行政复议咨询组织,可以对政采争议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案件提供意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天昊认为,虽然政府采购并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所关注的主要领域,但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新关系格局下主动推进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关系的有效运作,一个基本的前提便是主体之间的交易应当获得法治的保障,并且该法治的实施应当具备可置信的承诺。由此,政府采购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是,规范该合同关系的制度应当由具有足够中立性的主体来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也尝试通过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式努力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及机构的中立性。但其在本质上仍属于行政体制内部的尝试,相比于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仅能为市场提供有限的可置信承诺。由此,未来围绕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以及更为广泛的公共合同的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逻辑,不应当是以牺牲可置信承诺为代价去换取对政府能力的利用,而应该是在继续维护司法机关提供可置信承诺的基础上,强化其解决细分领域专业问题的能力。近年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相关改革,可以为公共合同领域救济制度的改革提供经验。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解读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10期、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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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战略安全的国之重器,多用于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技术装备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指出,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借鉴相关部门、地方先行先试经验,共同出台《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破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招标投标“入门难”问题,推动首台(套)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意见》发布后在业内颇受关注。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表示,招投标是首台(套)进入市场的“第一关”,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至关重要。然而,由于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具有技术较为复杂、产品品质不明确以及价值较高的特点,潜在用户往往对业绩空白的首台(套)技术产品避而远之,从而造成我国企业首台(套)遭遇市场推广难的问题。杨蔚林以优化评审指标范畴作为切入点,将“技术创新”纳入首台(套)招投标活动,以期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效率和质量。具体措施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评估的目标和目的。评估可以是针对特定项目、产品或组织的,也可以是对整个技术创新生态系统的评估。明确目标有助于确定评估指标的范围和重点。二是根据评估目标,选择与之相关的合适指标。评估指标应该能够反映技术创新的关键方面,如创新产出、创新效率、市场影响力、人才培养等。同时,指标应该具备可量化、可比较和可验证的特性。三是将选择的指标组织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并且它们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层次结构和关联关系。指标体系的设计应该能够全面反映技术创新的各个方面,并且能够提供全面的评估结果。四是确定评估指标所需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五是根据指标体系和数据,建立评估模型。六是对评估指标和模型进行验证和改进。通过与实际情况的比对和反馈,不断优化评估指标和模型,使其更加准确和有效。


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刊发于《中国招标》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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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并逐渐展现出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潜力。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业已成为多个国家科技战略发展关注的重点领域,同时也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注入重要动力,对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国防安全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世界各国为抢占科技发展优势,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导权,从多方面加强了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明确要求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随着数据资源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平台经济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寻求人工智能技术与招标采购的深层次结合和创新,促进招标采购由数字化向智能化转型,以及通过转型带动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升级,是当前招采行业的重要研究课题。《中国招标》特设专题,邀请多位业内专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中国信通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政企数字化转型部主任徐恩庆介绍,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相关供应商信用评估和风险预测至关重要。政府采购智能风险评估以财务、业务、法律和社会责任等多维度数据为依据,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政府提供精准、高效的供应商信用评估和风险预警。政府采购智能风险评估具有显著的优势。一方面,它能提升供应商信用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工审核的成本。通过运用先进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政府采购智能风险评估能够早期识别和预警风险,使政府及时应对供应商风险,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智能风险评估的应用将会推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智能风险评估在数据挖掘、算法优化、智能决策等方面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这将有助于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骆飞和清华大学信息化技术中心的马雨璇均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人际互动关系逐渐融合人机互动,原有的基于人际互动设计的招标采购也将迎来彻底的流程再造。这种流程再造有两个基本方向,一个是以功能为核心,另一个是以环节为核心。以功能为核心,是以某项功能为基本场景和业务模块,将原有的某个业务进行智能化升级,各地公共采购中心建立的网上开标大厅、智慧监管等就是这种思路的体现。以环节为核心的流程再造,是按照系统观念将整个招采流程纳入改造范围,在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等诸多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与流程优化。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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