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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采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开始实施

2023年08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要求,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分别按照“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函(模板)》《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书(模板)》编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等11类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材料包括情况说明、质疑函、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等。《指南》明确,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包括第一次投诉和补正后的投诉)及时对照《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初审意见表》对投诉书进行初审,若发现存在投诉事项或者投诉请求不清晰等在内7种情形时,应当要求投诉人补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若发现存在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的、投诉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按规定期限补正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以邮寄凭证或签收证明为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责编: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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