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黑龙江:明确33种不良评标行为,情形严重的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2023年07月1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价标准(2023版)》。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有:到场参加评标工作后,擅离职守,无故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时发现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继续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以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评标能力不足的情形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为:对明显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重大偏差应否决而不予否决投标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违法职业道德的情形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标星情形有两种: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在库的评标专家清出专家库。

责编:夏建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