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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地: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工作新要求

2022年04月06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多地报告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以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打好施工现场疫情“歼灭战”,从严从细从实做好该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全市自3月14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人员只进不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加装电梯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暂停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于每日16点前将疫情统计情况、核酸检测统计情况等报送各区监督机构。各区监督机构应于每日17点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安质监总站。

  吉林省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支持该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此外,还应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的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采购项目电子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评标等流程。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防疫要求的通知》,明确非急需项目可视情延期组织采购活动,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安排除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台帐,详细记录进场人员信息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青岛市行政审批局近日也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市行政审批局下发通知,要求在疫情形势出现新变化第一时间迅速响应,并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就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场所管控、电子化交易减少人员聚集、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协作、做好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情况上报工作等六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2月21日起暂停评审专家抽取。紧急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文件执行。非紧急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材料,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该方案要求推进政府采购“一张网”建设,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智能物联化管理,逐步建设智能物联化管理的交易场所,实行“平台数据-智能总控平台-场内设备”物联应用。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与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进行对接联调,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开展非银行机构接入电子保函平台试点,优化完善电子保函平台功能,扩大平台金融机构覆盖面,提高电子保函替代率,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履约电子保函,确保该项惠企政策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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