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照此条规定,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必须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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