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另眼看招标(二)

2020年07月08日 作者:胡磊 毕蕾 打印 收藏

  失败是成功之母

  招标实践中,我们常常听到“招标失败”这种说法,而且大有种类繁多、包罗万象之感。其实,这只是种民间叫法,并未在有关法规的规范表述中出现。

  现在,枚举一下“招标失败”这种并不标准的说法可能涵盖哪几种情形:

  第一,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未能开标、评标。众所周知,不足三家不能开标。其实,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购买的不足三家,也可以提前推定开标不足三家。无论哪一种,本次招标即为“失败”了。

  第二,经开标、评标而所有投标被否决。开标满三家了也不能保证就不会失败了。所有投标都不合格的,否决所有投标;否决部分投标后,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缺乏竞争的,否决所有投标;政采中合格投标不足三家的,否决所有投标。总之就是所有投标都否决了,自然是“失败”了。

  第三,因招标文件或程序不合法而招标无效。招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法规本着重视效率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只更正受违法行为影响的环节,定标不对的中标无效,评标不对的评标无效,投标违法的否决投标。但对于无法在本次招标中纠正的,比如招标文件规定违法,或者截标开标环节中出现无法挽回的错误(私自提前截标开标,结果投标人在原时间前提交投标声明;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是否泄漏成疑;等等怪事,不一而足),那本次招标活动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基础且无法还原,即为招标无效。这种情况,称其为“招标失败”恐怕已经是“美其名曰”了。

  第四,因中标人不签订合同且招标人决定不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递补的。这种是比较可惜的,已经产生中标人了却无法签订合同(如:中标人经营、财务重大变化,不可抗力而无法履约,放弃中标等),这时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依次递补,也可以重新招标。选择后者的,本次招标即为“失败”了。

  第五,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这是各种情形中叫“招标失败”最牵强的一种,但实践中常有招标人这样叫,可能是觉得这样说显得责任小一些吧,毕竟“终止”听上去显然是人为的,“失败”就有点天灾人祸的意思了。谁叫招标失败没有定义呢,他说终止了也是一种失败,我竟无言以对。

  其实,和“招标失败”含义类似的还有“流标”,同样也是民间术语,没有标准定义,但大体意思上基本是一致的。还有政采中的“废标”,含义也差不多,虽然披着官方术语的外衣,但和招法纠葛多年后也逐渐淡出官方标准表述。

  单价为准还是总价为准

  “投标报价计算有错,单价总价不一致怎么办?”

  “修正呗。”

  “以单价为准,还是以总价为准?”

  “好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对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招标文件应该做出规定。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何编写,又应该要符合相应的法规。问题就在“相应”的法规上……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基本是一样的,即: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定义了一套很复杂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看晕了吧?尤其是最后一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怎么叫按顺序修正?遍寻各类解读,从岳小川老师的一篇文章中终于解惑。87号令从探究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价格决策逻辑和习惯的角度出发,认为投标人报价决策有一个“单价数量——初步总价——综合考虑——确定总价——倒算修改单价”的过程,因此认为开标一览表上的总价是最能体现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故而以“开标一览表优先”作为第一原则。但这样一来,后面就复杂了,因为确定总价这种方式有一个缺点,它并不能唯一地、确定地直接决定所有分项报价该怎么修正。所以岳小川老师文中甚至表示,对于总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项价、单价不一致不影响评标,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可以不进行修正的。给笔者的感觉是,为了追求这个“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实在没辙了,方法上的小缺点就忽略不计了……

  至于具体一个招标文件中应该按哪个规则写,还是那句话,看项目适用哪个法规。工程建设依法必招的按12号令,政府采购的就按87号令。

  什么,你是非依法必招的项目?那恭喜你,两个法规都不适用,你可以自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为了避免别人对你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的质疑,最好还是有所参照。参照哪个?呃,笔者建议还是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的那种;复杂的那个,没有法规强制性的支撑,你驾驭得了吗?

  开标可以不参加吗

  “您好,我是参加浦东机场XXX项目的投标人,看到招标文件里写了开标仪式请贵公司届时派代表出席,麻烦问下这个开标仪式是必须要派投标代表参加的吗?”

  “您好,开标仪式是必须要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吗?还是公司授权一位代表参加就可以呢?”

  “您好,请问开标仪式没有投标代表参加的话会影响我们的投标吗?”

  ……

  在招投标工作中,时常会收到类似上述投标人这样的提问。那么投标人是否可以不参加开标呢?投标人参加开标到底是他的权利,还是他的义务呢?

  实践中,有不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会把参加开标作为投标人的一项义务,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仪式,甚至还要求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也不乏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作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一项实质性条款,明确规定必须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实则这种做法对于那些经常参加各地招投标活动的大企业、大公司,或者那些不是项目所在地的企业、公司而言,显然有点不公平,也没有必要,同时也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误解。

  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即投标人有权参加,也有权不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开标仪式本身就是公开透明的,通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唱标、记录开标内容、录音录像等流程的操作,已经能够保证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了,这仅仅是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性要求,并没有要投标代表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而对于投标人而言,参加开标仪式是其行使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投标人当然可以自行选择是参与,还是放弃。

  招投标过程中组织的开标仪式,其主要目的只不过是让所有投标人了解自己所投项目的投标报价情况,了解自己在该项目中所处的竞争地位以及中标的可能性,简单的程序不需要复杂化,应该回归其本来的目的。

  正因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所以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派谁参加开标,均由投标人自主决定就好了,不能因为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就否决其投标,更何况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仪式,实际上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并无任何影响。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