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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时间不一致是否构成虚假材料

王佩思

摘要】随着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业绩材料作为衡量供应商竞争力的核心凭证,其真实性审查成为监管重点,而验收报告时间差异引发的虚假材料认定争议逐渐成为实务中的难点。文章以一起政府采购项目中验收报告时间差异争议为研究对象,完整呈现了案件从招标、质疑、投诉到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聚焦验收报告公章和内容真实但时间存在差异的特殊情形,结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梳理“提供虚假材料”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边界。通过分析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主体在案件中的行为与争议焦点,归纳出强化诚信投标、规范质疑处理等实务启示,旨在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规范与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虚假材料;业绩材料;法律规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材料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而验收报告作为业绩有效性的核心证明文件,其真实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定责任;如提供虚假业绩验收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因此,在审查中,应将验收报告的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共同纳入审查范畴,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公信力。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业绩材料细节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其中验收报告时间差异问题尤为典型。笔者以某学校窗帘采购项目中验收报告时间差异引发的争议为例,通过还原案件全貌、分析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厘清虚假材料认定的边界,旨在为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提供实务参考,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有序的采购环境。

基本案情

2024年,某学校(采购人A)就某学校窗帘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组织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供应商同类业绩”评分项明确规定:“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手动卷帘业绩的,提供1个得20分,最高得100分(该项目各评审项分值均为100分,最后再按照权重处理后相加);评审依据为有效合同关键页(含合同首页、标的页、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和验收合格报告(需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扫描件,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资料判断得分的,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及采购人确认,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C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然而,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供应商D公司向代理机构B公司提出质疑,直指C公司业绩涉嫌造假,核心争议聚焦于C公司投标文件中某一业绩的“验收报告日期”疑似存在篡改痕迹。D公司认为该行为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请求取消C公司的中标资格。

代理机构B公司受理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原评标委员会经复核后认为,C公司该业绩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关键页及验收合格报告等形式要件均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验收报告日期的争议并不影响业绩得分的认定,因此认定D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B公司综合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以及C公司的答辩说明,向D公司出具了书面答复,明确告知其质疑事项不成立。

D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随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就涉案争议业绩向采购人发函,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采购人复函确认:《验收报告》的文字内容及公章属实,但落款时间与实际验收时间确实存在不一致。依据此复函,财政部门认定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

C公司对财政部门的裁决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公司在起诉状中强调,验收报告的公章和内容均真实有效,虽然其与采购人之间的验收报告时间存在差异,但这并不能否定该交易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应当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关于虚假材料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分析

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有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制。《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这表明,一旦供应商的行为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从构成要件来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客观上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观上须有“谋取中标”的故意。当这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时,该违法行为即成立。关于“虚假材料”的界定,从实践及法律解释来看,“虚假材料”通常是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形成的。伪造是指材料内容完全虚构,如对相关证书整体造假;变造则是指在真实材料上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进行修改,如修改证书上的姓名等内容。

在民事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条件。供应商参加公开招标并递交投标文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若投标文件中的材料虚假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投标行为自始无效,由此产生的中标结果亦应予以撤销。在行政法律方面,投标文件中的虚假材料若影响投标文件要约内容的真实性,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更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验收报告的公章和内容真实,仅时间存在差异,且验收报告时间与招标文件评分项无关时,能否认定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C公司主张其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完整齐全,验收报告的实质性内容及公章真实可靠。C公司在起诉阶段主张,时间差异可能源于双方工作疏漏、记录习惯不同等客观原因,属于非故意的细节瑕疵,而非主观造假。此外,招标文件中并未对验收报告时间的精确性和一致性作出特别强调,在满足整体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因这一细节差异而否定其投标的有效性。

从监管审查的角度而言,虽然验收报告的关键内容真实,但时间作为业绩材料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同样会影响对业绩真实性和时效性的判断。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供应商与采购人持有的验收报告时间不一致,这种差异可能引发对供应商是否通过调整时间来美化业绩、误导评审的合理怀疑。同时,这种未经甲方认可的擅自填写或修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容易干扰评审专家对业绩真实情况的判断。此外,C公司在质疑处理、投诉处理阶段均未向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反馈验收报告时间系采购人与自身事后另行添加的事实,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项目实施的可靠性。验收报告作为业绩有效性的核心凭证,其时间信息看似细节却暗藏风险——即便公章和内容真实,擅自修改时间或与采购人记录存在差异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变造材料误导评审,进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

对于验收报告时间差异的认定,需紧扣法律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判断:既要核查时间修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要评估差异是否影响业绩实质性合规。对供应商而言,需要明确的是:验收报告的时间信息并非可随意调整的“非关键项”,任何未经采购人确认的修改(包括图片处理软件调整、自行补填等)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即便时间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可能因“变造材料”被取消中标资格。

案例带来的启示

验收报告上的一处时间差异,足以引发质疑、投诉直至行政诉讼,让一次本该顺利完成的采购陷入漫长的争议泥潭,其中涉及诚信意识的缺失、对评审标准理解的分歧以及验收流程的疏漏。笔者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3个维度提出建议。

供应商:诚信投标,审慎对待材料细节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确保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业绩材料,不仅要保证合同、验收报告等核心内容的真实性,对时间、金额等细节信息也要认真核对,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在材料中发现信息缺失或存在疑问,应及时与采购人或相关方沟通核实,获取准确信息后再进行填报,避免因自行填写而引发争议。

前述案例中,C公司若能在投标前与采购人就验收报告时间进行确认,或者在发现时间差异后及时向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或可规避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此外,供应商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材料审核机制,在投标前对所有提交的材料进行多轮严格审核,确保材料质量,降低投标风险。

采购代理机构:细化评审标准,规范质疑处理

本案中,C公司在起诉时曾主张,招标文件并未对验收报告时间的精确性和一致性作出特别要求,在满足整体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不应因这一细节差异否定其投标的有效性。这一主张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细化评审标准,对于业绩材料的各项要求,包括时间的填写规范、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等,都应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减少因标准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应当保持中立审慎的立场,对质疑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于涉及业绩材料真实性等需通过第三方印证的事项,应主动向采购人发函确认,或要求供应商提供进一步的佐证材料,确保质疑答复建立在充分的事实基础之上,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争议升级。

采购人:规范验收流程,防范材料失真风险

本案争议的源头,可追溯至采购人验收环节的操作不规范——项目所涉业绩验收报告原件实际上并无落款时间,系事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各自补充填写,导致双方持有的验收报告时间不一致。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主体,应建立规范、严谨的项目验收流程。在项目验收环节,要及时、准确地出具验收报告,并确保验收报告上的所有信息,包括时间、验收结论等完整、真实、准确。

对于供应商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采购人在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调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管部门查明事实真相。同时,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关键信息进行及时沟通确认,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材料差异问题,共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辛美玉 ; 编辑:李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