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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取费

皮德江

  问:国家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列支和取费有何规定?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列支和取费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第二,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费)、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含全过程造价咨询)等费用进行支付。

  第三,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酬金。

  第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此条规定考虑了对原来碎片化的咨询业务服务进行集成化统筹管理后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已包含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又计取了项目管理费(政府、国有投资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而项目管理服务范围本身一般就包含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其他专项咨询业务的管理协调,那么,此种情况下,统筹管理费用是否计取?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中均有规定,不但统筹管理费用不计取,而且还需将项目投资中分项列支的各专项咨询业务费用优惠后组合相加,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五,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由于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一般为政府或投资的大中型复杂公建项目,而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较适用于简单的中小型项目,故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中应用较少)。

  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取费政策都有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根据笔者对上述两个文件及国家近几年陆续取消和放开各种咨询服务取费标准的做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政策的理解和推测,在515号文颁布后,由于原有取费标准和价格指导意见等已被放开和废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除外)应该不会再颁布新的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具体的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之类文件。

  那么,全过程咨询服务价格是否也会同传统碎片式专项咨询服务一样,虽国家层面均有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更何况现已取消,只能作为参考、参照),却放任市场无序竞争甚至低价恶性竞争呢?笔者认为,我国虽陆续放开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咨询服务价格,如前期咨询文件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业务等费用,但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批过程中,仍以原取费标准及价格指导意见作为编制和审批依据,只不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允许以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一定幅度进行价格竞争。而且国家最近已经明确发文不鼓励最低价中标,提倡和鼓励合理低价中标。

  因此,笔者认为,全过程咨询服务价格应依据515号文的服务取费指导性意见,将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相应二类费中如项目建议书、可研编制费、勘察、设计、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和工程监理费以及其他专项咨询费用等,根据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进行打包和组合,然后以此为基数按一定的组合系数或称整体服务调节系数(小于等于1),得出的服务价格(费率)作为咨询总包招标的最高限价(费率),并允许投标单位在此限价(费率)以下一定幅度内良性、合理竞价。目前,此种做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均能接受。若采用大于1的统筹系数等做法,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很难认可和接受。

  问:515号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列支和取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515号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列支和取费分别给出了两种方式。

  第一,两种列支方式。一是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二类费中整项列支;二是仍按原来的传统做法,各专项咨询业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二类费中分别列支。

  第二,两种取费方式。一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按各专项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二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

  笔者认为,列支方式不那么重要。在项目策划阶段,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范围和组织模式等尚不明晰和确定的情况下,整项列支方式不如分项列支方式方便,因为后者在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和拆分。

  对于取费方式,笔者认为大多数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不宜采用人工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小型、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大都属于大中型,甚至超大规模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按各专项酬金叠加取费的方式,笔者有如下四点看法。

  其一,关于统筹管理费用问题。这笔费用类似于总承包管理费的性质,由全过程咨询总包单位向各专业咨询分包收取。这笔费用如果能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中列支,不存在疑问;但如果将各专项咨询费用叠加后,再乘以一个大于1的统筹管理系数(或称咨询总包管理费、服务费),则总费用或总费率一定会大于批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或费率,其可操作性有待商榷。当然,建设单位也可从预留金或其他费用中调剂使用、支付这笔费用。

  其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势之一就是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业主原来的传统做法是分专业、分专项分别招标,现改为一次发包全过程咨询单位,业主期待一次性整体发包,既能缩短招标工期,又能得到整体发包。多项业务给一家咨询机构后,服务价格较传统方式能有所优惠。但如果服务价格较传统方式不降反升,那么市场上的不少业主可能难以接受。所以,笔者认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初期,收取系数大于1的统筹管理费用收取较难,而小于1的整体发包优惠系数(如0.8—0.95的折扣)可能更容易为业主所接受,同时可能也更有利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开展和推进。

  其三,采用“1+N”模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已向咨询总包单位(咨询牵头单位)支付了全过程项目管理费用,再要其支付专项咨询业务单位的统筹管理费用,会被认为是重复取费。因为专项咨询业务中可能有几项是总包单位自己承担的,属于内部管理协调,不应再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同理,施工总包模式中,总包单位自行发包,其只能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而不能向建设单位收取。只有建设单位平行发包或约定分包的情形,总包单位才能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或管理费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中,即便建设单位平行发包专项咨询业务,如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现实操作中,建设单位也很少会向咨询总包单位支付统筹管理费用。此外,咨询总包单位的统筹管理工作与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范围和界面划分确实是一个值得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的问题。

  其四,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选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委托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规模一般较大且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故公开招标应该是主流方式。因此,由投资人或建设单位与咨询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酬金的可能性很小,甚至几乎没有。此外,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过程中应降低投标报价在评分标准中的权重(建议权重占10%—15%),并严格禁止恶意低价竞标行为。

  问:针对全过程项目管理取费困境有何解决办法和建议?

  答:1.项目管理取费困境分析

  在从事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时,特别是2017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来,可能发现,“1+N”模式已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流模式,各项主要咨询业务中,其他均有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虽目前大部分已被取消或放开,但是各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仍会按照或参照原来的取费标准编制项目投资决策文件),但唯独作为“1”的、具有核心重要地位的项目管理服务,没有国家及省级层面的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参考取费标准等。

  在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和合同洽谈中,项目管理取费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非国有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一般为自筹,建设单位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市场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和市场行情以及项目需求、服务范围、内容等,划定报价、取费最高限价或费率,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及合同谈判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方。

  第二,政府和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504号文)的通知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条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国有投资项目。部分国有股份制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等,会采取介于政府和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与非国有投资项目取费方式之间的方式,即以504号文为基础,视项目具体情况向上浮动一定幅度,鼓励优质优价和考核奖励等激励条款,解决项目管理取费过低的问题。

  我国的基本情况是,绝大多数重大建设项目均为政府和国有投资。在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中,初步设计概算的二类费中的“项目管理费”以前往往是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名义列支,2016年9月1日后改为以“项目建设管理费”的名义列支。

  那么504号文中项目管理取费的依据是如何确定呢?

  答案是,按“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和列支。504号文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期限、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延长或微调。一方面,其取费标准是针对建设单位自管模式,而不是针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咨询公司模式;另一方面,费用中未考虑被委托咨询机构的纳税和合理利润问题。将“项目建设管理费”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取费标准和依据,不合理且逻辑上也讲不通。同时,很多情况下,招标时项目业主还会将一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扣留或截留自用,这一行为会严重挫伤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和服务积极性。

  2.解决办法和取费建议

  关于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取费模式,如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模式,建议采用如下五种测算和参考模式。

  一是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

  二是按“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结果的1.5倍—2倍测算;

  三是按不低于同一项目的工程监理费测算;

  四是小型项目按2%—3%、大中型项目按1.5%—2%、大型或超大型项目按1%—1.5%费率进行测算;

  五是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取费基数为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扣除土地相关费用,而非建安工程费用。

  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有取费参考依据吗?

  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没有全国统一的取费标准和价格指导意见,由各地方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行业协会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造价咨询服务取费标准或价格指导意见。国家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很多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已由传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发展升级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投资决策阶段以及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的全过程经济、技术、投资成本等进行编制、分析、论证、监管等咨询服务,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以北京地区为例,造价咨询服务取费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协会编制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京价协〔2015〕011号,以下简称011号文)。

  根据011号文,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编制、施工过程造价管理、进行工程结算。011号文说明第九条规定,工程设计阶段的前期造价控制,如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根据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将011号文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内容与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相比,前者所说的“全过程”,实际上仅包括工程实施阶段,而后者比前者多了投资决策阶段(含工程设计阶段)的各项造价咨询工作。即便是工程实施阶段,后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也比前者多。

  因此,应该说,目前尚无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取费标准和价格指导文件。实际工程项目中,可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上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工作量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部费用。

  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服务有取费参考依据吗?

  答:招标采购咨询服务费可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文件计取。招标采购服务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种类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招标代理服务取费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服务内容,如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可按1980号文计取。

  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取费,首先判别其属于服务类招标,然后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包含的专项咨询业务服务种类(一般包括项目管理、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各项咨询评价报告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BIM咨询、绿色建筑咨询、项目后评价、运营运维咨询及其他专业咨询等)组合,按项目取费基数逐项在服务类栏目中查找,最后逐项相加,即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取费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答:515号文认为,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的说法,可以理解为此项费用一定程度上类似施工总承包制中的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不过,515号文等文件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包单位仍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只有组成联合体时才称为全过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增加的统筹管理费用其实就是全过程咨询服务总包管理费性质。

  笔者认为,如果全过程咨询各专项业务由一家或主要由一家咨询单位承担,业主单位不会支付增加的统筹管理费用,如将几项单项业务打包发包时,还可能要求咨询单位进行整体价格优惠,即将各项服务酬金叠加后乘以小于“1”的整体服务优惠系数,或采用先按专项咨询业务单项分别优惠再组价的方法。只有在业主将专项咨询业务平行发包(或约定分包)的情况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包单位才能收取咨询总包服务管理费。

  此外,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功能复杂、建设工期长、全过程咨询单位和专项咨询业务多等特点,笔者不赞成服务取费采用“人工工日”和“人工成本加酬金”(尽管其可能是国外工程咨询行业的通行做法)的计取方式,而应该采取各专项咨询业务服务酬金叠加的计费方式(即“1+N”叠加计费模式,“1”为全过程项目管理,“N”为各专项咨询业务)。各专项咨询业务取费标准已实行多年,得到广大业主和咨询单位的广泛熟知和普遍认可,并在咨询市场得到充分检验。

  〔本文摘编自《全过程工程咨询问题解答及要点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者系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

责编:辛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