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问:什么是“1+N”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
答:“1+N”模式已经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和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采用,其中“1”为全过程项目管理,“N”为其他专项咨询业务(N不小于1);即全过程咨询服务必须包含项目管理,其为招标必选项,且为全过程咨询的核心业务。
问:什么是“1+1+N”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
答:“1+1+N(N≥0),一核心+三主项之一+其他专项咨询业务”模式公式中,第一个“1”表示全过程工程咨询必须坚持以全过程项目管理为核心,不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不能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第二个“1”表示除项目管理外,还必须包括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全过程造价咨询三个主要咨询业务中的至少一项;“N”表示上述核心和主要咨询业务之外的其他专项咨询业务,“N”可以为0。
问:如何解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1+N”模式?
答:业主方项目管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业主管;二是业主委托国有投资建设平台公司;三是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
由于项目业主的投资方地位以及国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任制规定和要求,使得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中具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首要责任,这些权力和责任往往是不能转移和委托的,只有一般事项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才可以授权委托。因此,业主方项目管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应是无可争议的。
所以,“1+N”模式中的“1”为业主方项目管理也是毫无疑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进行项目管理?业主自管模式没有前景,国家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用委托集成化专业项目管理服务的方式来取代业主自管模式的碎片化项目管理方式。
业主直接委托国有投资建设平台公司模式,虽然在不少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甚至辉煌的成绩和效果,但从发展趋势看,由于其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相悖,不利于全过程咨询的健康发展,故应该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发展主流和方向。
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采用“1+N”模式,选择具有综合实力和相应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含联合体、咨询总分包),承担以业主方项目管理为核心和基本内容,以及其他N项咨询业务(N≥1)组合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必然趋势。
例如,《深圳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项目管理服务对建设项目的统筹和协调作用,积极采用“以项目管理服务为基础,其他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相组合”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批管理、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收尾管理和运营维护管理等。其他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监理、运营维护咨询、绿色建筑咨询、后评价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
问:“1+N”模式中,如不规定N≥1,则可取N=0,变为“1+0”模式,还是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答: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只有全过程项目管理一项服务业务,而不包括任何其他专项专业咨询业务,则与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引进、开展的委托型项目管理业务无异。此时,咨询服务模式则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退变(非蜕变)为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7〕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提出的工程咨询服务新理念和模式,它是对传统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和改革;而项目管理则是在国际上已流行七八十年,并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和服务模式。二者是包含关系,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含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是全过程工程咨询众多服务内容中的一项。二者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亦不能因为目前不少省市地区仍处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初期,或该地区原来连项目管理服务也未广泛开展过,就将二者不加区别均视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当然可能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业主真不明白二者的区别;另一种则是项目业主为应付政府及上级领导部门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求,或咨询机构为拼凑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而故意为之。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是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及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多种服务方式组合,而单一的项目管理服务并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要求,因此,其肯定不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问:“1+N”模式中,如将1变为0,变为“0+N”模式,其中N≥2,还是不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答:此种招标及实施模式,即项目业主不委托项目管理服务,而采用业主自管或其他建设管理模式(如委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平台公司等),将除项目管理以外其他两项及以上专项专业咨询服务业务(如投资决策咨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进行组合招标,如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可研报告编制+工程监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简称“招监造组合”)等。
1.如果“0+N”模式中,N=1,即咨询服务业务既无项目管理,又只有一项专项或专业咨询业务,其只能称为专项或专业咨询服务单项招标或委托,不能称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道理同前,不再赘述。
2.对于“0+N”(N≥2)的模式做法,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特展开分析:
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给出具体的操作模式及实施做法,只能走鼓励打破传统建设管理模式及行业壁垒,积极改革创新发展和采用试点先试先行,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
因此,19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515号文)均未给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明确定义,亦未突出强调项目管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稍感遗憾,但究其初衷和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工程咨询行业和项目业主的主观能动性,遵循以发展目标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和路径,以试点省市和试点项目实践经验为起点和基础,逐步摸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道路和实施模式。
由上,不少人主观上受惯性和传统思维影响,缺乏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和动力以及沉下心来实地调研的实干精神,不愿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不愿当“出头的椽子、出头鸟”,造成客观上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和理解认知模糊不清,不求甚解,未能从实质上真正领会其深刻内涵,只是望文生义、人云亦云。因此,对“1+N”模式心存疑虑甚至存在否定之声,这也是“1+N”模式未被完全认可的原因之一。
综上,对于“0+N”模式(N≥2)的做法,如仅从国家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初心和使命以及业主方项目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角度而言,可以说,凡不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和服务。但是,与此同时,为促进和保护全过程工程咨询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避免急于求成和“一刀切”,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初期和未充分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省市地区,可以兼顾考虑部分建设(业主)单位的多样化需求,认可并允许“1+N”模式中暂时采用不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而只组合其他专项专业咨询业务(“0+N”模式,N≥2)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和发包委托模式存在,以此作为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向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过渡做法。
问:如何解析“1+N+X”模式?
答:关于“1+N+X”模式,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1”为项目管理,“N”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身具备的工程咨询资质范围,“X”是其资质范围外的其他咨询业务。资质范围内的咨询业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咨询业务由其管理协调。
另一种解释是:“1”为项目管理,“N”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行实施的咨询业务,“X”是其不自行实施而应进行协调管理的其他咨询业务。
“1+N+X”模式的提出和上述两种解释主要依据是515号文第三条“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中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其中第(三)点提出: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应该说,515号文为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如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设计总承包等,通过咨询总承包服务模式为业主提供跨阶段、一体化的集成式咨询服务,彻底改变传统的碎片化服务模式;同时使咨询机构由目前只能提供“手工作坊”式的阶段性单项服务模式,成长为能提供全过程、综合性、集成化服务模式的综合性工程咨询企业,并逐步具备国际竞争能力。
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解读515号文的文件精神,而不是生搬硬套。515号文指明了应该向由一家(或联合体)有综合实力的咨询机构承担全部或大部分项目咨询业务的方向发展,其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可由其(而非业主平行发包)分包或转委托。这其实已经指出了全过程咨询服务要走咨询总承包(或称咨询总分包)的发展之路。
但是,根据目前工程咨询供需两方面的现状,尚不具备条件直接采用515号文提出的,由一家咨询机构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所有业务,并将其余业务用分包或转委托的方式推进。
建设(业主)单位长期习惯于业主自管模式,不少省市地区对委托项目管理尚存疑虑,换言之,委托业主方项目管理模式尚未成熟,现又开始全面推行全过程咨询,超过了不少业主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首先,他们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承担风险;其次是顾虑新的管理模式能否取得好的管理效果;最后则担心“大权旁落”,不能掌控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对于咨询服务提供方(供给侧),目前,国内真正具备综合实力且咨询业务链完整和相关资质齐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数不多,由于“出身”各异,多有“偏科”现象,并多见于设计、监理、造价“单科”成绩突出,综合咨询能力不足,尤以缺乏合格的项目总咨询师(负责人)为甚。现不少咨询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增加了一些咨询业务种类和资质,但是,从“百姓穿军装”,到“成为一名真正的军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国家提倡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特别提出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
此外,由于目前全过程咨询项目绝大多数为政府投资项目,均需公开招标且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招标的咨询业务组合及资质要求均由业主单位(招标人)决定。全过程咨询公开招标市场上鲜有招标人按投标人资质范围确定招标业务范围(投标人为不确定对象,资质范围也并不相同,亦无法操作),招标人一般也不会将咨询业务分包或转委托的权利授予投标人或中标人。
“1+N+X”模式实际上很难实施,“X”是中标人不自行实施而应进行协调管理的其他咨询业务,因其不在全过程咨询招标和试点范围内,而属业主另行委托、招标(或称平行发包)的单项咨询业务,因此,完全没有归入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的必要。
至于上述“X”项需要咨询总包单位进行管理协调的问题,因为“1”(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很广,本身就包含对“X”项咨询工作的管理协调,故不必重复提出,业主一般也不会再另行支付管理协调费用。
综上,采用“1+N”模式描述全过程咨询即可完全满足要求,而不必再细化或派生出一个“1+N+X”模式。
〔本文摘编自《全过程工程咨询问题解答及要点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者系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