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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研究——以“某建筑装饰公司诉某铝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石韶玮

因垫资负担大、资金回笼慢、政策依赖性强等因素,建设工程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差,当建设工程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来保障各方权益,值得研究。近年来,国家政策支持工作的大力推进,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建设工程行业的稳定,但相关纠纷仍不断涌现,对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冲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破产和解协议概述及司法现状

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2023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强调,要发挥城市更新规划统筹作用,强化精细化城市设计引导,将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完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自2020年以来,国内房地产行业起伏较大,建设工程产业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滞和不确定性。2022年,我国建工总产值同比增长但增速下降,2023年某大集团等房地产企业相继暴雷,加剧了建设工程争议纠纷的产生。

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通过后交由法院许可,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破产和解协议作为解决建设合同债务纠纷的一种手段,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涉及资金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往往给建工企业带来巨大压力。而破产和解协议能够通过协商方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陷于困境的建设工程企业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协议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理论现状

通过中国知网检索裁判日期截至2024115日止的相关文献,结果如下。检索条件设置为“关键词”,检索“破产和解协议”共检索出8篇文献,其中学术3篇,会议1篇,报纸3篇,学术辑刊1篇;检索条件设置为“关键词”,检索“破产和解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共检索出0篇文献;检索条件设置为“主题”“破产和解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共检索出0篇文献。从检索到的涉破产和解协议文献统计可看出,一方面,学术界与法律实务不同,学术界更专注于制度研究,侧重于剖析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寻求在制度层面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在企业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如何达成破产和解协议,而缺少对审判实务的理论支持。

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司法现状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裁判日期为201911日至20231231日的相关案件,结果如下。检索条件为“民事案件”“建设工程”“破产程序”的裁判文书7305份;检索条件为“民事案件”“建设工程”“破产程序”“破产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67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的67份涉破产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中,各基层法院共计审理33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审理33件,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审理了1件。其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共计35件,占比52.23%;适用二审案件32件,在涉增值纠纷中占比47.76%,上诉率91.43%。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的统计数据看,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适用呈上升趋势且上诉率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自202011日至20231231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的案件共计66件,2020年之前共计审理只有1件。可见,涉及破产和解协议的案件随着破产程序在建设工程案件广泛适用而激增。

破产和解协议的司法适用及审判困境

破产和解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解决方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其独特的司法适用,其案件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但是,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以及司法实践操作的复杂性,使破产和解协议在司法适用及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

“某建筑装饰公司诉某铝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起诉某铝业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1565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保证金156500元为基数,自20195月下旬起至20198月中旬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月中旬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审理过程中,债务人答辩称: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破产程序之前产生的,按照《企业破产法》,债权若成立,应按破产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比例履行清偿,破产清偿比例为40.48%。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于2014年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债权人分包债务人位于上海市某区某塔楼幕墙工程。分包总价暂定为300余万元,最终按实际工作面积结算。双方还约定保修期、保证金支付方式、开工及竣工日期。后双方于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劳务费500余万元,并列明结清款项、未结款项及还款时间及方式。20191月起,债务人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再查,20219月下旬,债务人与案外人签订《漏水维修协议》,工程名称为上海某金融中心某项目,支付工程款44800元;202010月中旬,债务人与案外人签订《幕墙维修合同》,地点为中山东二路某号,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96月中旬,债务人与案外人签订《某金融服务中心主楼幕墙漏水维修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50437.03元。

破产和解协议的产生经过:2020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根据案外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20209月中旬A日,三中院裁定债务人和解。20209月中旬B日,债务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就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34户,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4.63256%。20209月中旬C日,三中院裁定确认某某等45位债权人的债权。20209月中旬D日,三中院裁定认可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终止债务人和解程序。20232月中旬,债务人管理人向三中院出具《关于债务人破产和解事宜的情况说明》:三中院于20209月中旬D日作出(2020)沪03破某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债务人和解协议并终止债务人和解程序。根据债务人和解协议,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40.48%。管理人在收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和解资金并归集完成后,于202010月中旬至202010月下旬,按和解协议向和解债权人陆续支付了分配款。由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涉及部分个别清偿和可撤销的情况,管理人在实际分配过程中,根据账户归集资金情况,对部分和解债权人的分配款项依法做了调整,实际分配清偿率约为42%。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庭审中,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质保期至20195月下旬,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债务人提交的维修合同均签订于质保期满后,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通知债权人履行保修义务,故债务人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另,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受破产和解协议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前,故破产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债权人主张其债权为农民工工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现根据债务人管理人确认实际分配清偿率约为42%,故债务人应按上述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质保金65730元。债务人在协议书中承诺20195月下旬前付清质保金,现逾期支付,债权人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某建筑装饰公司诉某铝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是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的典型代表,该案原本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加之破产和解协议的具体适用,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要先后分别梳理相关法律关系,并依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做出司法裁判。该案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法律交叉,是建设工程合同与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有效结合,审判思路复杂,难度较大。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判困境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了新思路,但在法律适用层面遇到一系列困境。困境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律条款的不适用性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统一性等。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和解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共计十二个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总体来说缺少专门针对破产和解的相关规定,且相关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原则化,可操作性较低,给司法审判带来难度。而且,《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是针对一般类型企业的破产和解,对于建工行业这一特殊领域的适用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之处。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这给破产和解协议的司法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并未明确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效力及具体的实施程序。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不确定性,使当事人在选择破产和解时面临很大法律风险。由于缺乏法条依据,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普通债权人可能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协议的适用范围产生疑问,导致司法审判难度增大,还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审理涉破产和解协议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进一步加大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难度。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困境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和复杂的利益关系,而破产和解协议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平衡。

2.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也相对复杂。在达成破产和解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合同条款的约束和影响,如工程款支付等。同时,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合法权益。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复杂性,如何制定合理的破产和解协议条款,平衡各方利益,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复杂性、特殊性,一些和解条款可能涉及财务审计、行业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等问题,超出了法律专业范畴,增加了达成公平合理的和解协议难度,往往难以满足各方当事人需求。

3.司法认定的不确定性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多个建工行业民事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对破产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人民法院需考虑破产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债权发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担保债权等问题。如有效无担保债权发生在破产和解协议达成之前,则债权人受破产和解协议之约束,应按约定比例进行清偿;如发生在破产和解协议达成之后,法院则不会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对无担保债权人的约束,这就会导致破产和解协议适用产生局限性。如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无担保债权发生在破产和解协议之前,则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应受破产和解协议之约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破产和解协议的选择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定结果提出质疑,还可能引发新一轮的纠纷和诉讼。

4.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破产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信息披露不规范是一个重要问题。破产和解协议的有效适用,需各方当事人充分进行信息披露,以便其他债权人评估破产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如前述案例涉案审理过程中,债务人答辩时才提交破产和解协议书,无担保债权人直至诉讼才知道已发生破产程序及已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并错过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及参加破产和解会议的机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信息披露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就会导致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和解协议参与人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整个破产和解协议的失效。此外,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一些信息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或保密义务等问题,这些信息的披露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困难。

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审判思路探究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不仅体现了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追求,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利益和节约了司法资源。探究、总结、反思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审判思路,才能凸显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1.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律原则

首先,利益平衡原则是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重要法理基础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建设方、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多个建工行业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某一方利益受到损害,就可能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方面,通过和解协议的履行,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可以继续完成工程,也有利于保障发包人利益。通过适用破产和解协议,可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使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从而维护整个建设工程的稳定。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理基础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避免诉讼等更为复杂的解决方式,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同时,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满意度。

最后,诉讼效率原则也是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理基础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通过传统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可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而且结果也不一定能够满足各民事主体的需求。而通过适用破产和解协议,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实现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无担保债权比例清偿,体现了效率价值。同时,协议经过和解债权人及债务人充分协商而达成,内容公平合理,也体现了公平价值。

综上所述,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具有多方面的法理基础。通过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诉讼效率等原则,破产和解协议可以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一种高效、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破产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各方当事人通过适用破产和解协议,采用合理解决方案,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纠纷的有效解决。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破产和解协议的适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2.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条件探究

首先,破产和解协议的适用主体具有普适性。和解债权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破产和解协议适用于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其次,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前提是合法有效且未被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再次,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适用情况具有附条件性。“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最后,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具有局限性。担保债权不受破产协议约束。如前述案例债权人的债权没有设定担保,属于普通债权,这是其受到破产和解协议约束的重要原因;如债权存在保证或担保,则此债权不受破产和解协议的约束。此外,“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审理

审理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案件,首先,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确认是否有真实且无担保债权存在。例如,前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优先查明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再审查此债权是否有设定担保等特殊情况。“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庭审中,当事人均确认案涉工程质保期至20195月下旬,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但提交的维修合同均签订于质保期满后,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通知债权人履行保修义务,故债务人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审查债权发生的时间。前述案例中,法院审查发现债权发生在破产和解协议发生之前,且至诉讼发生时,债权人未曾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也未曾参与债权人会议。最后,审查破产和解协议的适用条件。破产和解协议约束力不仅对债务人有效,对全部和解债权人也同样有效。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亦可理解为普通债权人也应受破产和解协议约束。

破产和解协议适用的法律后果

破产和解协议一经人民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协议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包括债务人、全部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违反协议的债权申请得不到法律支持。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最直接的法律影响,即无担保债权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例如,前述案例中,根据债务人管理人确认实际分配清偿率约为42%,债权人应按上述清偿率进行受偿,即债务人支付债权人质保金65730元。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较高比例的实现,债务人避免因债务过重无法清偿,宣告破产,以兼具公平性与可行性的破产和解协议为出发点,为债务人扭亏为盈的市场经营活动争取时间,还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建设行业的波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运行。此外,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虽然为无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可能,但仍然是债权人对自身合法债权做出了让渡,债权人可能需要接受债务的部分减免,甚至延期偿还或转换债权形式(如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如债务人依照破产和解协议进行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调整承诺就是合法有效。无担保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相比,如破产和解协议无法适用,债权人也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制度完善

限制担保债权的范围、效力与条件是健全破产和解协议适用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地限制担保债权的范围、效力与条件,可以平衡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债务重组和企业的复苏。而信息披露制度在破产和解协议适用制度完善中也同具重要价值。

限制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条件

破产和解协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旨在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避免企业破产。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限制破产和解协议中担保债权是一个关键问题。例如,可以通过对担保权利行使的期限、方式加以限制。限制破产和解协议中担保债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其一,从限制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效力考虑。例如,在破产和解协议相关法律中明确担保财产的范围,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担保财产,以及财产的具体价值。只有在明确担保财产的范围后,才能在协议中进一步规范对此类财产的处理方式和限制条件。再如,排除某些财产的担保效力。在例外情况下,破产和解协议中可能需要排除为保护某些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特定财产的担保债权效力。通过排除的方式,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生存机会。又如,除了限制范围和效力外,还可以列明破产和解协议中担保债权的行使方式。这包括规定债权人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优先受偿权,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其二,从限制担保债权的条件考虑。除了对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效力进行限制外,破产和解协议相关法律中还需要设定相应的条件。例如,对行使权利时间进行限制。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控制担保财产,影响建工企业破产和解程序的进行,可以在破产和解协议相关法律中设定时间限制。倒逼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其三,从担保债权的支付条件考虑。在破产和解协议相关法律中,可以设定某些情形下,担保债权人必须接受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折价清偿比例。其四,从防止恶意逃避债务角度考虑。在限制担保债权的实践中,要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破产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和制裁措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和解协议逃避债务。

健全和解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旦破产和解成功,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则发生在破产和解之前的债权都应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一旦破产和解失败,债权人让渡债权的行为视为无效,破产清算程序再次启动,建工企业将再次面临破产。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破产和解协议能够达成,并充分适用的重要保障。其一,制定详细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例如,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及披露内容。其二,建立信息披露的电子平台。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等战略部署要求,积极打造“数字法院”监督管理平台,大力推进上海“数字法院”建设,开创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在信息披露的改革中,要利用好“数字法院”的良好平台,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明确的限制担保债权范围、效力与条件与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破产和解协议至关重要。通过制定限制担保债权范围、效力与条件,规范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充分利用上海“数字法院”监管平台的优势,使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制度更加完备,以达到更优的法律效果。

结语

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通过明确审判思路,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加强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和审查,平衡各方权益,可以更好发挥破产和解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中的价值。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利用破产和解协议优势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矛盾。人民法院也应该加强引导和审查,发挥破产和解协议的重要性和实用价值,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编:辛美玉 ; 编辑:张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