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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3民初10275号 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13民初10275号

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5117XP。

法定代表人:王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10036G。

法定代表人:洪江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3536T。

法定代表人:洪江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悦,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控股集团)与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药业)、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鑫控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刘潇,被告康芝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谢悦参加了诉讼。被告祥云药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鑫控股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祥云药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26915.8元;2.要求被告一支付借款利息320403.71元(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126915.8元为基数,按照每笔借款的实际付款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30日起诉状列明的日期,按照年息7.1%计算,具体的计算明细见原告提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汇总表);3.被告一祥云药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4126915.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计算);4.判令被告一祥云药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5.被告二康芝药业在抽逃出资6365万元范围内就诉讼请求一、二、三、四项涉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一祥云药业的股东。为支持祥云药业的日常业务运营,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祥云药业先后向原告共借款14笔,借款本金合计4126915.8元。截至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要,祥云药业尚未偿还任何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康芝药业系祥云药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经营管理及实际控制地位,在祥云药业增资注资以后,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通过签署虚假合同方式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祥云药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祥云药业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及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告康芝药业辩称:不同意顺鑫控股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关于顺鑫控股集团要求祥云药业偿还借款。首先,关于顺鑫控股集团与祥云药业的借款合同关系及金额,请法院依法审查认定,部分《借款合同》期限在起诉时尚未届满到期,依法无权要求祥云药业提前偿还款项。其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停产后人员安置、日常公司等。顺鑫控股集团作为持有祥云药业49%的大股东,其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祥云药业自2019年1月1日停工停产以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公司维持运转的资金完全依靠公司各股东借款支持,公司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在借款已经用于员工安置和日常所需后,顺鑫控股集团起诉祥云药业偿还借款纯属增加公司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损害公司利益。再次,顺鑫控股集团起诉时要求祥云药业承担律师费支出,但顺鑫控股集团并未提供相关委托合同、律师费汇款记录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祥云药业依法无需承担此项义务。2.康芝药业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并且在祥云药业资金短缺时提供大量借款支持,顺鑫控股集团要求康芝药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首先,鉴于北京政策限制,祥云药业原厂区无法进行生产,就祥云药业搬迁至河北沧州事宜,已经过祥云药业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一建)签署河北沧州生产基地的建设合同未违反任何法定程序。其次,祥云药业用于河北沧州基地建设的自有资金6800万元属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仅能用于祥云药业建设投资,祥云药业搬迁项目一期使用祥云药业项目超募资金的全部余额,符合原《关于拟用超募资金通过增资方式控股祥云药业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使用范围。康芝药业作为资金募集方,已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相关公告。再次,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37866450元,合同第9.3条明确约定,预付款为人民币6365万元,祥云药业在合同签署后十日内支付至共管账户,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祥云药业在合同签署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属于康芝药业抽逃出资。最后,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案号为(2019)琼01民初856号]可以看出,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康芝药业向祥云药业提供了20317120.25元借款,祥云药业仅偿还1721352.95元,尚欠借款本金18595767.3元及利息未偿还。而且在祥云药业也没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康芝药业仍在持续向祥云药业提供借款以维持祥云药业经营,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3.沧州项目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祥云药业对项目施工和资金安全均有切实保障。2017年6月26日,祥云药业股东会及董事会均已审议通过祥云药业搬迁的议案,同意沧州项目建设,原告均在相关决议上表决同意。祥云药业依照决议通过市场比选确定施工方以及后续施工,资金调配使用均为祥云药业管理层自主决策内容,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就此进行了干涉和影响。更重要的是,祥云药业章程也未约定沧州项目投入须股东会或董事会再次进行审议表决。项目开工后,祥云药业已经通过银行保函的形式保障资金安全,且相关证据也表明工程资金用途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被告挪用占用工程款项的情况。4.已备案的1900万元施工合同仅为沧州项目一期合同,1.38亿元工程总承包合同真实有效。按照项目规划,沧州项目实际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面积1.79万平方米,二期建设面积4.4万平方米,一期投入暂估1900万元,二期预计投入1.19亿元,合计1.38亿元。原告将已进行备案的一期项目的合同金额错误理解为全部项目总投入,并由此认为被告虚构施工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1900万元备案合同仅为工程暂估合同,应以结算价格为准,存在工程量变化而导致的结算金额差异,不能由此判断被告虚增成本。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0年,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后更名为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控股集团)与康芝药业(乙方)签订《框架协议》并约定如下主要内容:“甲方系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5000万元,持有祥云药业100%的股权。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本附条件生效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框架协议,约定事宜系乙方拟实施的以现金方式向祥云药业增资扩股等一揽子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持股比例。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增资扩股依照甲、乙双方分别持有祥云药业49%和51%的比例进行实施。第三条,本次增资扩股的价格。(一)祥云药业的资产。祥云药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办公楼、仓库及配套用房、地面及地下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实验检验仪器、办公设施设备、存货等。此外,祥云药业还拥有包括北京总部及全部办事处在内的营销网络以及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药品批准文号、处在注册过程(包括进入临床实验及已申报到SFDA的药品)或在研过程的药品,以及祥云药业所拥有的所有知识产权。上述一系列无形资产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并予以作价。(二)本次增资扩股价格的确定标准。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乙方向祥云药业增资扩股的作价,仅以上述资产的有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形资产净值为基准,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确定最终价格。(三)本次增资扩股的方式。本协议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甲方以现金或其持有祥云药业的债权向祥云药业增资。第五条,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甲方承诺仅以祥云药业的有形资产净值评估结果作为此次增资扩股的依据,无形资产不列入评估范围。若本次合作事项完成后两年内,乙方继续收购甲方所持祥云药业全部股份,仍然仅以有形资产净值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7)甲方承诺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由乙方控股祥云药业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原则上不予干预,也不会人为设置各种影响企业正常稳定发展的障碍,只要对祥云药业持续稳定发展、做强做大有力的一切举措,甲方予以大力支持,但法人治理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十二条,本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后成立,本协议待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本协议中所涉之数额、价款根据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并由协议各方签署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2.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经乙方董事会、乙方股东大会依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审议批准;3.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或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2010年12月,顺鑫控股集团(甲方)与康芝药业(乙方)签订《增资协议书》并约定主要内容:“鉴于:1.祥云药业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1981年1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50万元……4.为扩大祥云药业生产经营规模,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祥云药业拟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进新股东康芝药业,新增加的注册资本由顺鑫控股集团及康芝药业共同认购。第一条,增资前的祥云药业的注册资本、各方出资及持股比例。本次增资前,祥云药业现有注册资本为745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74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第二条,增资方式、增资数额。2.1甲方同意,祥云药业引进乙方成为新股东。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祥云药业本次拟增加注册资本7775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祥云药业的注册资本将增至15225万元。2.3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祥云药业拟增资扩股项目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净资产为48803239.34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现金出资4021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计入祥云药业的实收注册资本,剩余4011万元转为祥云药业资本公积金,乙方现金出资92646432.78元人民币,其中7765万元计入祥云药业的实收注册资本,剩余14996432.78元转为祥云药业资本公积金。2.4本次增资完成后,祥云药业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5225万元,其中甲方出资746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乙方出资77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2.5甲乙双方缴付出资时,应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出资款汇入祥云药业指定的银行账户。2.6甲乙双方同意,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增资之日起7日内办理资金到位手续,并在增资到位后,由祥云药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条,获得批准与授权……3.2本次增资尚需取得顺义国资委的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第五条,经营管理……5.4甲方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由乙方控股祥云药业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甲方原则上不予干预,也不会人为设置各种影响企业正常稳定发展的障碍,只要对祥云药业持续稳定发展、做强做大有力的一切举措,甲方予以大力支持,但法人治理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第十条,附则。10.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顺义国资委批准同意后生效。”

2011年3月21日祥云药业的工商登记进行变更,祥云药业注册资本由74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5225万元人民币,股东由顺鑫控股集团变更为康芝药业(出资7765万元)、顺鑫控股集团(出资7460万元)。

祥云药业2011年7月8日《章程》载明如下内容:“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修改公司章程等。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或提前缴纳注册资本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18年12月28日,祥云药业形成股东会决议,康芝药业、顺鑫控股集团同意祥云药业于2019年1月1日起停工停产。

诉讼中,顺鑫控股集团提交其作为出借人(甲方)与祥云药业(借款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14份及付款凭证,主张祥云药业先后向顺鑫控股集团借款共计4126915.8元。该组证据显示:

1)2019年1月17日合同,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用用途为停产后的人员安置及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借款(供应商、代理商欠款清偿除外),借款期限12个月,自甲方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1%,借款利息自甲方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利息结算为到期一次性付息。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行使以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借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9年1月17日,顺鑫控股集团向祥云药业汇款60万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2019年1月25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8.4万元,其他约定同上。2019年1月25日,顺鑫控股集团向祥云药业汇款18.4万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2019年3月8日合同,借款金额为63.7万元,其他约定同上。2019年2月20日,顺鑫控股集团向祥云药业汇款63.7万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4)2019年3月25日合同,借款金额为450800元,其他约定同上。2019年3月25日,顺鑫控股集团向祥云药业汇款450800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5)2019年4月19日合同,借款金额为460600元,其他约定同上。2019年4月19日,顺鑫控股集团向祥云药业汇款460600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6)2019年9月26日合同,借款金额为221312.63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发放2019年7月工资、8月社保及公积金,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给付126806.09元、35136元,2019年9月30日给付37598.94元、21771.6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7)2019年10月31日合同,借款金额为221225.29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发放2019年8月工资、9月社保及公积金,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给付21771.6元、37598.94元、126718.75元、35136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8)2019年11月19日合同,借款金额为293047.62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发放2019年9、10月工资、10月公积金,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给付260075.62元、32972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9)2019年12月11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06570.1元,借款用途为用于发放在岗职工及退休职工2019年、2020年度取暖费,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于2019年12月11日给付106570.1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0)2019年12月27日合同,借款金额为383550.28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在岗员工11月份工资及第二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补偿金,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于2019年12月27日给付383550.28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1)2019年12月27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58839.09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在岗员工11月份社保公积金及祥云药业必要运营费用,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于2019年12月27日给付158839.09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2)2020年1月20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45484.03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在岗员工2019年12月份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祥云药业必要费用,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于2020年1月20日给付145484.03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3)2020年2月26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42277.77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在岗员工1月份工资、社保、公积金、生育津贴及祥云药业必要运营费用,其他合同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于2020年2月26日给付142277.77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14)2020年3月26日合同,借款金额为122208.99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在岗员工2月份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祥云药业必要运营费用,其他约定同上。顺鑫控股集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给付122208.99元,祥云药业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以上借款金额合计4126915.8元,顺鑫控股集团已向祥云药业给付完毕。诉讼中,祥云药业、康芝药业未提交证据证实祥云药业还本付息。

诉讼中,顺鑫控股集团提交以下证据主张康芝药业抽逃出资:

1)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结算业务申请书,显示2019年8月1日,祥云药业向石家庄一建汇款6315万元,备注用途为“预付款”。

2)顺鑫控股集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祥云药业,承包人为石家庄一建,工程名称为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无,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0天,合同总价暂定为1900万元,本合同订立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2019年8月1日后生效。”

3)顺鑫控股集团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盖有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专用章),载明建设单位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工程名称为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建设地址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西区,建设规模为20170.97平米,合同价格为1900万元,施工单位为石家庄一建,合同工期为200天。

4)顺鑫控股集团提交施工现场照片,显示施工现场立有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的工程概况公示牌(建设单位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施工单位为石家庄一建,建筑面积20170.97平米),施工现场堆放有部分建筑材料,地面未见有厂房、车间等地上建筑物,亦无正在建设的建筑附属物。

基于上述4份证据,顺鑫控股集团主张其对祥云药业不实际经营亦无控制权,其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方式行使查账权,发现祥云药业有6000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经过进一步查账发现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订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900万元。顺鑫控股集团认为,控股股东康芝药业未经法定程序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位于河北沧州的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自2019年8月1日至今,施工现场仍旧是一片荒地。

康芝药业对结算业务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辩称:第一,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确实存在工程承包关系,由石家庄一建作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提交给住建部门备案的文件,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暂定1900万元,具体金额应以双方实际签署合同以及竣工结算进行确定。第二,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实际签署的合同文本与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的上述合同文本不一致。第三,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预计分两期建设,总投资金额约3.5亿元,其中一期项目预计投资金额约1.6亿,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因顺鑫控股集团对该项目的建设阻拦以及两股东发生纠纷,项目建设后期需要持续投入的资金没有保障,致使目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现项目施工属于停滞状态。

5)顺鑫控股集团提交其从巨潮资讯网查询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芝药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主张康芝药业以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将祥云药业的注册资金及法定公积金转走,其公告建设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项目并在《专项核查意见》中公示款项及用途,但实际上该建设项目并未实际开展。本院注意到,该《专项核查意见》载明如下内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康芝药业的保荐机构,对康芝药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康芝药业于2010年5月1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25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48797700元。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为:2010年12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决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2646400元对祥云药业进行增资。2017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祥云药业搬迁及其超募资金使用的议案》,通过建立河北分公司,在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祥云药业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工厂,以尽早实现原料药及中药提取车间等搬迁工作;同意该项目总投资金额1613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5135万元(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投资8620万元,二期建设投资6515万元),辅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同意该项目一期使用祥云药业项目超募资金的全部余额,其余不足部分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264.64万元增资祥云药业增资款及产生的利息约1632.12万元,共计10896.76万元,已使用10896.66万元,本报告期内,公司支付了59.62万元相关费用。”康芝药业认为,根据该核查意见,康芝药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6)顺鑫控股集团提交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6月8日石家庄一建在中国光大银行的对公账户对账单,显示2019年7月31日石家庄一建收到祥云药业汇款50万元,2019年8月1日石家庄一建收到祥云药业汇款6315万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石家庄一建从其对公账户陆续向石家庄一建(担保保证金)账户转款,目前对公账户中的余额仅剩1429.17元。康芝药业辩称石家庄一建将款项存入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并由银行向祥云药业开具《预付款保函》,银行在收到祥云药业索赔通知书后,银行将无条件退还款项,此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抽逃出资。

诉讼中,康芝药业提交以下证据佐证6365万元款项给付的正当性:

1)康芝药业提交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载明:“该项目拟用地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项目总占地59.9亩,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16005万元(沧港审备字[2017]113号),该项目属于工业用地(医药制造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2)康芝药业提交渤海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2月2日出具的《渤海新区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载明2018年2月2日在沧州渤海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竞得编号为C-2017-79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成交地块面积为39912.5平米(合59.87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成交总价为579万元。

3)康芝药业提交冀(2018)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00015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权利人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面积为39912.5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至2068年4月2日。

4)康芝药业提交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出让土地编号为C-20017-79,宗地面积为39912.5平方米,出让价格为579万元,受让人同意该合同项下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16005万元,建筑总面积43903.75平方米。

5)康芝药业提交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3月15日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用地位置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9.869亩,建设规模为43903.75平米。

6)康芝药业提交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11月15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工程名称为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建设规模为20170.97平米,合同价格为1900万元,施工单位为石家庄一建,工期为200天。

7)康芝药业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意见认为该项目建设可行。

康芝药业根据上述证据(1)至(7),主张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在沧州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环评、建设等环节均合法合规,项目客观真实存在,多份证据载明项目投资金额在1.6亿余元、项目建设面积约4.4万平米,康芝药业不存在虚构债务、抽逃出资的事实。顺鑫控股集团除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经本院核实并结合本案审理情况,本院确认上述证据(1)至(7)的真实性。

8)康芝药业提交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发包方为祥云药业,总包方为石家庄一建,工程名称为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号无,总工期日历天数为700天,合同总价为137866450元,合同自2019年7月29日生效。总包方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合计金额为6365万元,预付款金额为6365万元,自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共管账户,预付款按照抵扣比例从其中应支付款项扣回,直到扣完为止,抵扣比例按预付款占合同价扣减暂列金额后的百分比计算。”康芝药业主张该份合同为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实际履行的合同,祥云药业给付6365万元正是基于该份合同。顺鑫控股集团认为该份合同与官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全不同,合同金额远远超出官方备案的合同金额,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祥云药业和顺鑫控股集团的合法权益,应以官方备案的合同为准。顺鑫控股集团认为,康芝药业提交的现有官方备案手续仅是针对19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应的建筑面积为20170.97平方米,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祥云药业在受让土地使用权之后,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施工前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康芝药业主张涉诉项目约4.4万平方米,但是对于超出20170.97平方米的项目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且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故仍应认定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署的合同总价为1.37亿余元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虚构。康芝药业辩称涉诉项目系分批建设分批申报相应手续,顺鑫控股集团则认为,涉诉项目第一期建设尚未实际开展,也就不涉及对后续建设款项的给付,祥云药业更没有必要将6365万元款项全部给付石家庄一建。

9)康芝药业提交结算业务申请书、交通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祥云药业于2019年7月31日向石家庄一建汇款50万元,于2019年8月1日向石家庄一建汇款6315万元。

10)康芝药业提交祥云药业章程,主张根据该章程,公司对外签署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不属于康芝药业未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流程。顺鑫控股集团则认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单是指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而是康芝药业在实际控制祥云药业期间,滥用经营管理权,严重损害祥云药业及顺鑫控股集团的股东权益。顺鑫控股集团认为,在康芝药业的控制下,祥云药业对数额如此巨大的工程项目,既未经招投标程序,也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且自2019年的约定工期至今仍未开工,在未开工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转移给石家庄一建,双方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的嫌疑。

11)康芝药业提交祥云药业股东会议签到表、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表决票、股东会会议记录,主张祥云药业2017年6月26日召开股东会,顺鑫控股集团及康芝药业均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同意祥云药业进行搬迁,并使用6800万元资金进行整体搬迁,因此对于使用68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新生产基地建设已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本院注意到以下内容:第一,股东会议签到表中载明将对祥云药业搬迁的议案、祥云药业药品一致性评价议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为康芝药业一方的洪江游,顺鑫控股集团一方的董某。第二,股东会决议及股东会会议表决票载明以100%股权审议通过《北京祥云搬迁的议案》。2017年6月26日祥云药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一、会议合并审议《北京顺鑫祥云搬迁的议案》和《北京顺鑫祥云搬迁资金筹措的议案》。顺鑫控股集团代表董某表示,顺鑫控股集团对搬迁事项不持反对意见,顺鑫控股集团不能对药厂的搬迁行为给予资金上的投入,顺鑫控股集团还是希望能回到先解决49%股权转让问题,如果康芝药业实现100%控股,祥云药业的搬迁问题完全由康芝药业决定。康芝药业副总裁张某表示,祥云药业搬迁是按照顺义区政府的要求进行的,近期政府又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祥云药业在2017年11月前停止在现有厂区继续生产鞣酸蛋白原料,所以建议祥云药业使用6800万元资金,尽快进行整体搬迁。”2017年6月26日董事会决议载明以5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北京顺鑫祥云搬迁》的议案。2017年6月26日董事会议记录载明:“三、会议审议《北京顺鑫祥云正常流动资金筹措的议案》。顺鑫控股集团代表董某表示,将6800万元自有资金全部用于搬迁建设上不符合企业当前实际情况,应通盘考虑祥云药业目前现状,在补充流动资金、药品一致性评价和搬迁建设投入上统筹考虑综合平衡6800万元自有资金的使用问题,优先解决企业当前急需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考虑到企业的稳定和利益,顺鑫控股集团不同意议案四的方案。”顺鑫控股集团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第一,顺鑫控股集团仅是派人出席了会议,但在是否建厂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表态,顺鑫控股集团已表明不同意投资,且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或盖章,康芝药业依仗其对祥云药业的控制权,依然执行了决议。相关议案并未提及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事宜,顺鑫控股集团是通过诉讼手段行使查账权才获知该情况。第二,康芝药业举证的股东会、董事会仅是关于企业搬迁,但企业搬迁与石家庄一建承包涉诉项目并无关联,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文件中并未提及有关石家庄一建承包涉诉项目的内容。如此大额的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亦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第三,祥云药业自2019年1月1日关停至今,公司未开展业务,公司也没有资金,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开展施工项目没有必要,也无可行性。康芝药业认可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系通过非正式的市场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承包方。

12)康芝药业提交其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康芝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祥云药业搬迁及其超募资金使用的公告》(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使用公告》)及网页截屏,主张康芝药业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祥云药业搬迁项目一期使用祥云药业项目超募资金的全部余额,该资金使用范围属于祥云药业的建设投资,符合原《关于拟用超募资金通过增资方式控股祥云药业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使用范围,祥云药业使用原超募资金6000余万元进行河北分公司建设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本院注意到,该公告载明如下内容:“(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康芝药业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1500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113490.77万元。(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1.2010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9264.64万元对祥云药业进行增资。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实施进展为,对祥云药业进行增资,已支付9264.64万元,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祥云药业募集资金专户及现金管理账户余额合计为6993万元。二、祥云药业项目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264.64万元增资祥云药业增资款已使用了3526.02万元,祥云药业募集资金专户及其现金管理账户合计为6993万元(包括本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三、本次祥云药业搬迁建厂建设项目的使用计划。(一)项目概况。为保证市场供应,祥云药业决定搬迁建厂,及时生产原料药和扩大中药提取生产能力。祥云药业拟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河北分公司,本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40020平方米(60亩),建筑面积约44000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建设,建设周期为2年。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613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15135万元(分两期建设,一起建设投资8620万元,二期建设投资651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本项目由祥云药业设立河北分公司负责建设实施。一期拟使用祥云药业项目超募资金的全部余额,包括今后利息收入预计701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顺鑫控股集团对上述公告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顺鑫控股集团认为,如果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项目真实存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河北沧州厂房现在应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但该项目至今仍是荒地,并未动工,也未实际产生建设费用,祥云药业将6365万元资金转移至石家庄一建账户,至今未与石家庄一建解除合同,追回所付资金,属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

13)康芝药业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向祥云药业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复印件26张,涉及总金额为6365万元。其中,12张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失效,涉及金额3365万元,14张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2月1日失效,涉及金额3000万元。上述26张保函显示开立日期均为2019年8月1日,保函内容均载明:“根据石家庄一建(卖方)与祥云药业(买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一建合字(2019)第(49)号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建设项目合同,卖方按约定的金额向买方提交一份预付款保函,即有权得到买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预付款提供担保。我们应卖方的申请,兹开立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XX元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我行保证,如果卖方未能向买方完整提供合同项下的服务,我行将在收到买方声明卖方未将预付款用于合同规定用途的书面索款通知书及正本保函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买方预付的上述款项,但最高不超过XX元。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X月X日失效。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康芝药业据此主张祥云药业已经通过合同条款甚至履约保函的形式,以保障祥云药业的预付工程款的资金安全,如石家庄一建在未提供完整服务的情况下,只要祥云药业向银行发出索赔函,银行将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地向祥云药业偿还对应款项,此属于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约定的预付款条款,系双方商务合作条款,不属于康芝药业抽逃出资。顺鑫控股集团对上述26张保函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认为上述保函复印件已经失效。

14)康芝药业提交加盖有祥云药业公章的《银行保函付款明细表》,主张2019年8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开具的6365万元保函中有7张保函涉及金额665万元于2020年2月1日失效,现已解付,该665万元已用于城市基础配套费、安措费、税费等支出。顺鑫控股集团对该明细表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认为明细表系康芝药业自行制作,且项目并未开工建设,此种支出不合规,康芝药业亦未提交相应的发票及明细。诉讼中,康芝药业、祥云药业并未就明细表中各款项支出提交补充证据佐证支出事项客观发生。

15)康芝药业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向祥云药业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修改》11张,显示修改日期均为2020年7月28日,涉及金额共计3300万元,修改内容为:“将原保函‘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失效……’修改为‘保函有效期至2021年8月1日失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16)康芝药业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向祥云药业开具的《预付款保函》12张,开立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3月30日,涉及金额2400万元,载明:“根据石家庄一建与祥云药业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一建合字(2019)第(49)号原料药、中药提取及制剂建设项目合同及一建合字(2019)第(49)号补充,卖方按约定的金额向买方提交预付款保函,即有权得到买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预付款提供担保。我们应卖方的申请,兹开立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我行保证,如果卖方未能向买方完整提供合同项下的服务,我行将在收到买方声明卖方未将预付款用于合同规定用途的书面索款通知书及正本保函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买方预付的上述款项。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失效。”康芝药业同时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向祥云药业出具的12张《预付款保函修改》,修改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3月26日,涉及金额2400万元,均将上述保函到期日2021年3月31日修改为2022年3月31日。

针对上述(14)(15)(16)证据,康芝药业辩称6365万元的《预付款保函》中,现已解付665万元已用于合同约定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安措费、税费,现尚未解付的保函涉及金额5700万元,其中2400万元的保函已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3300万元的保函已经延期至2021年8月1日。顺鑫控股集团认为,第一,银行保函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无论是否延期,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第二,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8月1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工期为200天,截至当前早就应当竣工验收,但该项目自签订合同至今仍未动工,官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载明合同金额为1900万元,祥云药业将6365万元转至石家庄一建没有合法依据。第三,祥云药业于2019年1月1日关停至今,公司内部股东僵局,项目没有进行的必要,也不可能继续建设,银行保函更没有延期的必要。既然河北分公司建厂无望,就应当解除合同,及时退还款项。在此情况下,康芝药业和石家庄一建仍未退还祥云药业6365万元款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祥云药业的利益。

17)康芝药业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基于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于2019年7月29日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内同(容)变更,以及疫情的影响,施工进度未达预期,经发包方与总包方协商一致,工程竣工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将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12笔银行保函金额合计2400万元,延长保函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康芝药业据此主张,关于《预付款保函》延期一事虽未经过祥云药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保函延期事宜不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范围,属于祥云药业经营管理层自行决定的事项。顺鑫控股集团确认工程延期、保函延期未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系康芝药业单方决策行为。顺鑫控股集团认为,康芝药业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保函系失效的保函,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保函延期材料及补充协议显然属于庭后补签手续。康芝药业与石家庄一建恶意串通,签署补充协议、延期保函,属于恶意延期,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庭审中,本院询问康芝药业,既然祥云药业已于2019年1月1日停工停产,为何祥云药业还要与石家庄一建签署补充协议,延长工期并延长银行保函。康芝药业解释称,第一,2019年1月1日祥云药业在北京停工停产,印证了河北分公司项目建设的需要,如果不建设河北项目,祥云药业就不具有存续的意义。第二,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项目建设与否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已经由股东会进行决议,在决议之后执行该决议、实际寻找项目承包方进行建设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第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祥云药业的经营管理层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寻找供应商,确定合同风险保障条款,对于已经支出的6365万元预付款中已有665万元实际用于合同约定用途,剩余5700万元仍由石家庄一建存放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并有银行出具保函。在股东双方没有达成新的项目继续建设或停止建设的情况下,此种方式是对祥云药业最大化的利益保护。该笔资金从未流入康芝药业的银行账户,康芝药业不属于抽逃出资。

庭审中,顺鑫控股集团及康芝药业一致确认,祥云药业现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房产面积约XXX平方米。

庭审中,康芝药业认可其提交的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未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并表示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第一期尚未完工,第二期尚未开始。

诉讼中,顺鑫控股集团提交其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载明顺鑫控股集团委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康芝药业借款合同纠纷,约定律师费5万元)、增值税发票(律师费5万元)、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20年9月7日顺鑫控股集团给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5万元律师费),顺鑫控股集团要求祥云药业给付该笔律师费。

诉讼中,顺鑫控股集团称,2020年7月左右,其以康芝药业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未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的借款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照片、委托协议、发票、核查意见、银行对账单等,被告康芝药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公告、工程总承包合同、银行汇款凭证、用地预审意见、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审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本院调取的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祥云药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祥云药业向顺鑫控股集团累计借款4126915.8元,顺鑫控股集团已经履行出借资金的给付义务。顺鑫控股集团与祥云药业签订的14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顺鑫控股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均为年利率7.1%。本院注意到,顺鑫控股集团发放借款的日期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6日,每份合同所涉借款到期日不同,顺鑫控股集团于2020年7月30日提起诉讼,康芝药业辩称起诉时部分借款尚未到期,但在本案诉讼中,诉争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届至。现未有证据表明祥云药业向顺鑫控股集团还本付息,故顺鑫控股集团要求祥云药业偿还本金4126915.8元并按照年利率7.1%的标准给付借期内利息、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借款本金金额确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的计收标准一致,顺鑫控股集团以起诉之日2020年7月30日作为时间分割点,分段主张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无明显不妥。

根据《借款合同》之约定,如祥云药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祥云药业违约,顺鑫控股集团有权要求祥云药业给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现顺鑫控股集团提交证据证实其为追索本案债务实际支出5万元律师费,祥云药业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康芝药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诉讼中,双方均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本案审理情况,本院作如下评述:

第一,公司资本系公司的血脉,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保障,因此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采取列举与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将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界定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无论以何种形式,大多表现为股东之间通谋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谋的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同意转出出资并安排所谓的合法程序或交易,均是表象,实质是相关当事人虚构有关事实将股东的出资非法转出。

第二,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的《超募资金使用公告》载明康芝药业以超募资金9264.64万元对祥云药业进行增资,截至2017年9月30日,对祥云药业进行增资已支付9264.64万元,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祥云药业募集资金专户及现金管理账户余额合计为6993万元。该公告的目的在于向康芝药业的全体股东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此属于康芝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祥云药业而言,不论康芝药业入资的款项来源是何种,在康芝药业将入资款交存入祥云药业账户,经过验资程序,康芝药业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被列为股东那一刻起,康芝药业所缴纳的出资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祥云药业。对于祥云药业自有资本,如何使用,应当遵守祥云药业自己的章程和法律规定,康芝药业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其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决议程序,均言明的是康芝药业内部的决议程序。也即《超募资金使用公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示的《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决议程序,均是在向康芝药业自己的股东履行披露义务。有关资金的使用不能因在康芝药业内部履行了决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就据此认定对祥云药业资本的使用履行了合法正当程序。

第三,康芝药业现金出资92646432.78元,其中7765万元计入祥云药业的实收注册资本,剩余14996432.78元转为祥云药业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祥云药业注册资本将变更为15225万元,其中顺鑫控股集团出资746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9%,康芝药业出资776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股东出资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资本公积金虽不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但其与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资本范畴,即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抑或资本公积金,均形成公司资产。根据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公司资本,且资本公积金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抽回,也不得变相抽逃或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顺鑫控股集团举证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的建设项目在官方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项目合同总价为1900万元,施工期限为200天,自2019年8月1日起施工。综合顺鑫控股集团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可知,涉诉项目至今并未完成。但是综合康芝药业提交的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等证据,基本能够认定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

第五,康芝药业、顺鑫控股集团均确认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的建设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康芝药业辩称涉诉项目系采取非正式的市场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由石家庄一建作为总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程序的项目。祥云药业采取非正式的市场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由石家庄一建作为总承包方,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根据祥云药业《章程》第八条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康芝药业举证祥云药业企业搬迁议案已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本院注意到,康芝药业提交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均系2017年形成。祥云药业于2019年1月1日经两方股东决议停工停产,那么在公司发生停工停产这一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在河北沧州施工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有必要继续施工,以何种形式确定建设工程承包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支出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工期?以上均关涉祥云药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内容,属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现康芝药业未提交证据佐证上述关键事项已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形成决议,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祥云药业与石家庄一建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累计向石家庄一建转款6365万元,康芝药业亦未提交证据佐证上述资金支出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中国光大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先后于2020年2月1日和2020年8月1日失效、涉诉工程项目并未完成、祥云药业持续停工停产、两方股东存在多起诉讼的情况下,祥云药业仍旧与石家庄一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工程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将银行保函延期。康芝药业并未提交证据佐证上述资金支出、合同延期、保函延期事宜经过了祥云药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庭审中,康芝药业亦未就上述行为的合法正当性作出合理性解释。康芝药业辩称寻找项目承包方、工程延期、保函延期等属于祥云药业管理层自行决定的事项,不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康芝药业作为实际经营控制祥云药业的控股股东,在涉诉祥云药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性程序的行为。但上述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康芝药业构成抽逃出资。顺鑫控股集团以康芝药业构成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康芝药业在其抽逃出资6365万元范围内对祥云药业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难以支持。顺鑫控股集团主张康芝药业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侵害祥云药业以及股东利益,应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41269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截至2020年7月30日的总计金额320403.71元;第二部分以借款本金4126915.8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的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7元,由原告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4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佳雯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王淑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