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2)鲁0191民初1671号 山东先飞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鲁0191民初1671号

原告:山东先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三路1号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B座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06773T。

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夫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东,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内B5路以南.A1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38476Q。

法定代表人:黄浩,经理。

原告山东先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飞公司)与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夫好、张令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宁公司返还先飞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实际全部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苏宁公司负担。庭审中,先飞公司主张逾期返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苏宁公司委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进行网络招标,先飞公司参与竞标,并根据苏宁公司的要求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累计交纳投标保证金60000元,后先飞公司未中标。综上,因苏宁公司至今未返还先飞公司投标保证金,已严重侵犯先飞公司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先飞公司权益,依法促使苏宁公司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苏宁公司未到庭答辩,其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载明:一、本案所涉的先飞公司未中标的项目均存在串标情形,先飞公司无权诉请退还。2019年2月28日、3月4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com/bid-web/)陆续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招标项目编码SNZ6615190225407)”【×××.com/bid-web/openIssueDetail.action?issueNo=201902281112332838463a637d4cbb4c】以及“2019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招标项目编码SNZ6615190226055)”【×××.com/bid-web/openIssueDetail.action?issueNo=201903041053121967033ede0e826d19】两项招标项目。项目发布后,先飞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4月向苏宁公司完成投标报名、缴纳标书费用、缴纳保证金以及回标等行为。其后,经苏宁公司招投标部门核查,发现先飞公司参与的上述投标项目中均存在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串通的情形。在项目SNZ6615190225407中存在的串标情形。第一,先飞公司与案外人济南领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瑞公司)、济南港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报价表电子版显示的最后一次保存者均显示为“LIUMAN”;第二,先飞公司与案外人领瑞公司、港运公司提交报名和标书费缴纳的ip地址均为27.211.239.172;第三,先飞公司与案外人领瑞公司、港运公司保证金缴纳和回标的ip地址也均为119.162.210.97。在项目SNZ6615190226055中存在的串标情形。第一,先飞公司与案外人领瑞公司、港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报价表电子版显示的最后一次保存者显示为“LIUMAN”或“张利宽”;第二,先飞公司与案外人领瑞公司、港运公司标书费缴纳、保证金缴纳及回标的ip地址均为119.162.210.9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依照苏宁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与招标单位人员、其他投标供应商串通的”,苏宁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先飞公司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先飞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苏宁公司经本院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邮寄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未经庭审提交,故对其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6日,苏宁公司发布《2019年小件仓储、分拨和运输招标公告》,载明:投标人在向招标方投标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未中标承运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无息退还。)。

2019年2月28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项目公告》。

2019年3月4日,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公告》。

2019年3月12日,先飞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集团转账50000元,用途: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投标保证金。3月13日,先飞物流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集团转账10000元,用途: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投标保证金。

后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于2019年4月2日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绒招标招标项目中标公示》,于2019年4月3日发布《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中标公示》,先飞公司未中标。

本院认为,先飞公司依据苏宁公司在苏宁招标与采购平台发布的《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小件支干线招标项目公告》、《2019年山东苏宁物流B2B调拨业务招标项目公告》向苏宁公司分别支付了50000元、1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先飞公司未中标,苏宁公司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苏宁公司虽辩称先飞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因此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现先飞公司主张苏宁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先飞公司主张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苏宁公司未能依约及时返还保证金,给先飞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向先飞公司支付该损失。现根据苏宁公司发布的《2019年小件仓储、分拨和运输招标公告》,未中标承运商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无息退还。苏宁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发布公告,因此先飞公司主张起算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符合约定。故对于先飞公司主张的该50000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10000元保证金的应返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苏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故本院依法支持先飞公司主张的自2019年5月21日起算。因此,对于先飞公司主张的60000元投保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苏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先飞物流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元;

二、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先飞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山东苏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