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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津02民初175号 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津02民初175号

原告: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光荣道(河北工业大学415、416、4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东侧优谷新科园16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树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河钢集团宣钢公司大楼3、4、5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萌,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被告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在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项目中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定中标无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3845000元,包括预期利益损失3821000元、招标文件购买费用2000元、投标文件制作以及投标产生的费用22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被告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招标公司组织“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招标编号:GXTC-C-2500060]”的招投标活动,原告及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参加投标,最终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原告发现,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三体系资质证书造假、投标业绩造假、投标文件抄袭招标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等情况,以骗取中标,且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实质条款未响应招标文件。另二被告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项目的招标工作系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完成的。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虽然为案涉项目的招标人,但是项目的整个招标流程工作是案外人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的。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行为。二、案涉项目的中标结果合法有效。案涉项目中标结果,是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其规定的评标办法公平公正评审的,中标结果合法有效。原告曾就案涉项目公示结果向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提出异议或举报,但经上述单位调查核实,不能证实原告反映的情况,均认为案涉项目评审结果没有问题。三、本案系原告对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商业诋毁,打压行业竞争力而恶意发起的诉讼。原告恶意发起本次诉讼,目的在于将一个新兴的公司扣上串通投标的“帽子”,打压其竞争力。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本案所涉项目招标人,不存在原告所述串通投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串通投标行为自该法删除,原告本次诉请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在招标程序中不存在过错。(一)招标环节系由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完成。答辩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案涉项目的招标程序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履行了选任代理机构的义务。(二)评标报告系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办法作出。案涉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相关专业的外聘专家及1名业主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报告内记载,最终评审结果为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平均得分89.80分,排名第一;原告平均得分80.02分,排名第二。(三)答辩人系按照评标报告的结论确定中标人。答辩人根据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评标报告内记载的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的中标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所涉中标结果合法有效。二、答辩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首先,招标过程系答辩人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答辩人不可能发现存在原告所述的造假情况。其次,原告诉称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抄袭答辩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则答辩人就与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该点显然属于原告的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翻阅其他人标书,进而了解到诉状所称的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抄袭答辩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一,既然答辩人的设计文件未公开,请问原告是如何了解到答辩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具体内容的?第二,原告是如何做到在短时间内对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进行快速阅读并且完全记忆?是否存在擅自复制等行为?三、原告诉请损失基础不存在。在不考虑原告所主张的情况是否存在的前提下,退一步讲,即使出现了本案所涉的中标无效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原告必然中标的结果。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知,原告以其投标报价的10%作为其损失依据,显然是没有任何基础的,再次彰显了原告发起本次诉讼的情绪化,应属于滥用其诉权,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成立于1998年3月24日,经营范围:镀锌设备制造、加工;镀锌原材料(不含危险品)、镀锌制品制造;零售兼批发;机电一体化技术开发、转让、服务;镀锌专用化学品制造;进出口贸易;销售燃油添加剂(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

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五金交电、塑料制品、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镀锌设备、电气控制设备制造;机电设备、镀锌设备、仪器仪表、镀锌耗材批发兼零售;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材料的研发、制造、加工;工业设备及备件、材料的销售等。

二、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7日,委托人(甲方)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受托人(乙方)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为顺利完成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有关法规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具体招标事宜。一、项目备案信息。1.备案编号:宣行审备字{2020}12号,2.项目名称: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3.建设单位: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4.建设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钢公司东厂区。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所涉及各项工程内容的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如需要)、答疑、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全过程代理。四、代理期限。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该代理合同还就双方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10月22日,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6日,针对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委托人(甲方)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受托人(乙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招标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涉案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为: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2.2招标范围: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2套,2.3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20日历天,2.4交货地点: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范、标准。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7月13日10:30,地点为宣钢宾馆5楼会议室(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40号),等等。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主要内容为:1.3.2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20日历天,1.3.3交货地点: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1.11.4偏差:允许,但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等加“★”条款不允许负偏差,未加“★”条款的负偏差最多不超过10项,3.3.1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4.2.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10.1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当出卖人按照双方技术协议内容完成第1条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全部设备的制作,并具备发货条件后,买受人支付合同额20%的进度款;当出卖人将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设备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验收完成后,买受人支付合同额20%的到货款,出卖人需同时开具合同额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全部设备安装运行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额的20%,留10%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等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文件的主要内容为:1.11响应和偏差: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1.11.3投标文件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1.1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等等。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的主要内容为: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如有)、备选投标方案,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其他(如有),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有效期、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技术支持资料,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2.2商务评分标准(10分):企业业绩、专利,2.3技术评分标准(50分):交货期、关键技术指标、设备制造、成本控制、售后服务,2.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关键技术指标:热镀锌镀层重量:50-400g/㎡控制精度≤±20g/㎡,表面光滑、不偏心;热镀锌铝合金镀层重量:150-450g/㎡控制精度≤±30g/㎡;可涂塑,表面光滑、颜色一致。以上两项控制精度同时每提高±1g/㎡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等等。评标办法前附表后文件的主要内容为: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等等。

三、涉案招标项目评标、公示、中标及异议情况

2021年7月13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出具《评标报告》,该报告包括致委托单位的函件与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两部分。致委托单位的函件内容为:贵单位(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招标的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编号:GXTC-C-21500060),经过法定的招标程序,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提出评标报告。现将评标结果汇报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89.80,排名第1,投标报价:人民币38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80.02,排名第2,投标报价:人民币3821万元。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健省力(天津)工业炉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51.67,排名第3,投标报价:人民币3620万元。请贵单位收到评标报告后以书面方式,于3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我公司,以便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二、招标过程简介。1、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编号:GXTC-C-21500060)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2021年6月22日发出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2、该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6家,在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7月13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前有6家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招标文件。3、2021年7月13日上午10:30在宣钢宾馆5楼会议室(张家口宣化区胜利路40号)开标。三、评标过程。1.组建评标委员会。本项目评委会由5名专家组成,2021年7月13日上午,其中4名相关专业的外聘专家在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1位为业主代表。2021年7月13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在宣钢宾馆5楼会议室(张家口宣化区胜利路40号)外聘的专家和业主代表作出承诺后,组成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致推选王晓东为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熟悉了招标文件及其载明的评标方法后,依据评分标准和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3.评标过程。(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全部投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资格标准等分别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初步评审。其余投标人均通过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要求,分别从技术、商务和报价方面,采用记名打分的方式,对投标人分别进行了综合评定。四、评审结果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顺序,推荐平均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顺序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89.80,排名第1,投标报价:人民币38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80.02,排名第2,投标报价:人民币3821万元。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健省力(天津)工业炉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平均得分51.67,排名第3,投标报价:人民币3620万元。评标报告后有《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国内项目招标开标记录表》《评标评委签到表》《评标委员会承诺书》《符合性检查表》《价格得分计算表》《评委评分表》《评标问题澄清内容》《评标问题澄清通知》《评标问题澄清》《评委评分汇总表》等附件。其中《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国内项目招标开标记录表》显示的投标单位、投标人为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欧姆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思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健省力(天津)工业炉有限公司。《符合性检查表》的评查因素包含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如有)、备选投标方案、营业执照、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其他要求、联合体投标人、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如有)、其他(如有)、投标报价、投标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有效期、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技术支持资料共26项。投标人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最终符合性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五个投标人的结论均为合格。开标日当天,评标委员会向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评标问题澄清内容》,主要内容为:评标委员会对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有效期”前后不一致。请明确,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20日历天。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1年7月13日17时前递交至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长青路5号院6号楼或扫描发送电子邮件至×××@qq.com。当日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评标问题澄清》,内容为:评标委员会:1.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20日历天。

评委评分的评审项目包括报价、企业业绩、专利、交货期、关键技术指标、设备制造、成本控制、售后服务。根据《评委评分汇总表》显示,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9.80,排名第1,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最终得分80.02,排名第2。2021年7月14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了涉案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分结果。

2021年7月15日,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两份《异议函》,第一份《异议函》中异议事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公示了招标编号GXTC-C-21500060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分结果。我司的招标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完全响应了招标方的所有招标要求,但我司的评分结果仅为80.20分,现我司对该评分结果正式提出异议。异议请求:“希望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我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具体得分及扣分情况予以告知,并对扣分项给予合理解释和必要说明。请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务必在收到我司的异议函后3日内给予我司书面答复,且在作出答复前暂停该项目的招标活动。”第二份《异议函》异议事项主要内容:1、资质证书造假。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文件中提出的三个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S10115S11763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0115SNQ1045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OH10115S10429)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官方网站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均查询不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以上三个证书不是国家认定的有效证书(即假证书)。因此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资质证明文件的严重造假行为。2、业绩证明材料造假。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情况一览表》和业绩证明材料与我司了解到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提供的《业绩情况一览表》中的大部分客户和项目,我公司均有参与这些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前期技术交流或商务谈判等,因此我司对大部分项目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如项目内容、项目时间、合同价格、签订时间和付款方式等信息。根据我公司的了解,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有8份《购销合同》的合同额远远超出了项目真实的合同额,且大部分业绩合同的付款方式与实际项目合同严重不符,部分业绩的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项目建设时间严重不符,部分业绩合同原本系生产线改造项目被篡改成全套生产线建设项目。因此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业绩证明材料的严重造假行为。3、交货期及付款条件未响应。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承诺交货期: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80日历天,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要求:签订合同后120日历天,其在“签订合同”后增加了“收到货款”,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交货期的承诺中添加了关于付款条件的限制性内容,因此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交货期的要求,同时也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未响应。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承诺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而其在投标函第4项中承诺:“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其对投标有效期的承诺前后不一致,因此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投标有效期的要求。5、评标得分。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存在如此严重的文件造假及未响应事项,但其最终评标得分达89.8分,我司对其最终得分情况特提出异议。异议请求主要内容:1、重新评定投标文件。我司请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定。2、依法依规处理。我司请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的造假行为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出公正处理。3、书面答复。我司请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提出的异议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同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2021年7月16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关于GXTC-C-21500060项目异议答复函》,主要内容为:异议问题一:贵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评标结果80.02分。望告知具体得分及扣分情况,并给予解释。答复意见:涉案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于2021年7月14日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我司已依法公示相关信息,其他属于招标保密信息,不对外公布。异议问题二:贵司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造假、业绩证明造假、交货期及付款条件未响应、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总得分不实,望重新评定本项目。答复意见:因贵司2021年7月15日所提《异议函》多处涉及法律保密的内容,请贵司提供《异议函》中所列相关信息的来源和依据来源。

2021年7月17日,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GXTC-C-21500060项目异议答复函>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一、答复内容如下:我司提供《异议函》中所列相关信息的来源和依据来源如下,信息来源: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依据来源:在李兆平主任办公室门口无意中看到,过程简述:2021年7月14日上午十点多,我们去李兆平主任办公室找他询问事情,其办公室锁着门,敲门没人回应,发现门口有个塑料袋,里面装着标书,我们就找到了万达远扬的标书,我们对其标书中比较关注的内容进行翻阅查看,随后有人从楼上下来把标书全部拿走。二、答复请求:我司对招标方异议问题二的答复不认可,招标方对异议问题二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及反馈,仅要求我司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来源,不合乎常理。我司请求在未收到招标方对异议问题二有实质性反馈及处理意见之前,应该继续暂停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2021年7月20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回复的答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就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编号:GXTC-C-21500060)提出两份异议函,我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进行回复。贵公司就该回复于2021年7月17日进行回复,我公司对贵公司回复的内容非常重视,已依法暂停了招标活动,并立即组织调查。因调查需要一定时间,我公司将在调查结束后,及时给贵公司正式答复。

2021年8月2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关于GXTC-C-21500060项目异议答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就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编号:GXTC-C-21500060)提出两份异议函,我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进行回复。贵公司就该回复于2021年7月17日进行回复,我公司对贵公司回复的内容非常重视,立即反馈给招标人。经征得招标人同意,现就贵公司异议的问题答复如下:1、关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造假问题。答复意见: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评标委员会在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网官方网站(www.cqc-iso.org)查询,该证书真实有效。2、关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造假问题。答复意见:据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投标文件中所列业绩合同与原件内容一致。3、关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交货期及付款条件未响应问题。答复意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交货期为“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80日历天”;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故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承诺的交货期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20日历天”的要求。4、关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期未响应问题。答复意见: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有两个投标有效期的表述,且前后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3.1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已要求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其投标函中前后不一致进行了澄清,经澄清答复,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关于对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评分问题。答复意见: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汇总平均,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89.8分。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维持评标结果不变。

2021年8月2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国信中[2021](50)0160号中标通知书,内容为:由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高端装备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耐候防护网项目主体设备采购(钢丝热镀锌及镀锌铝稀土合金生产线)二次(项目编号:GXTC-C-21500060)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经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推荐并经委托单位确认,同意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2021年8月、9月,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主张存在的问题分别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北省委九届第十一轮巡视第二巡视组进行投诉、举报。

2021年12月22日,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就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招标情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电话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我们核查,反映的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三体系证书无效,这个情况是属实的。我们查了认监委关于中元兴认证活动无效,我们查了这个问题是属实的。但是这个问题不在评委评审的范围内,所以它不影响中标结果。我们没有发现这个包庇、纵容造假的行为。还有第二个就是对于反映的技术协议中选用了三种常规规格这个情况,我们经过查了,反映的这个问题也是属实的,确实存在抽查指标覆盖面不全,我们已经对内部人员进行了处理。其他反映的问题,没有查实,没有证据。

四、其他事实

案外人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函记载的投标有效期均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函记载的投标有效期前后不一致,分别为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和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

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案外人天津市静海县亿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福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寿光市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州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铭佑嘉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辛集市澳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铭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与上述案外人分别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有效,故其在涉案投标项目中的业绩并未造假。

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投标材料包括由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认证并授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S10115S11763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0115SNQ1045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OH10115S10429)。

2021年8月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21年第13号《认监委关于4家机构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经查证,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艾瑟标准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长江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4家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未经认监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并向部分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上述4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获案外人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3份证书均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

双方当庭确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非涉案招标项目的资格项和评分项。

另,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本院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如下内容:1.2021年6月15日,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就涉诉项目第一次招标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2.2021年7月13日,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第二次招标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

同日,原告请求本院向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如下内容:1.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对涉诉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涉诉项目的履行调查的相关情况资料;2.2021年12月22日,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向原告电话反馈涉诉项目招标情况调查情况,其中提及“因涉诉项目的关键技术指标问题已对内部人员进行相关处理”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处理人员、处理原因、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查内容:1.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就涉诉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供货业绩的真实性以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证明》的真实性。包括业绩合同的实际供货情况、验收情况、付款流水情况;2.河北张宣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就涉诉项目签订的合同及其技术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二被告是否在涉案招标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中标行为是否有效;三、如二被告被控行为成立,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包括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控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原告本案主张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为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三体系资质证书造假、投标业绩造假、投标文件抄袭招标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交货期及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招标文件以及二被告后续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违背关键技术指标要求。

关于三体系资质证书问题,涉案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3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14日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分结果,并于8月2日向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认监委关于4家机构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公告》时间为8月4日。在三体系证书并非涉案招标项目的资格项和评分项,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其投标材料中包含的三体系证书已经无效,以及与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具有串通一致获取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形下,对原告据此认为二被告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投标业绩造假及投标文件抄袭招标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问题,原告称其上述信息的获得系在工作人员办公室门口中无意看到,且没有采取复制措施,但在异议、投诉中又称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10份业绩合同至少8份造假、近150页的技术文件内容抄袭了该项目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告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具有竞争关系的投标者,且投标文件往往会涉及各自的重要经营信息、业务能力等商业秘密,原告单纯通过较短时间的翻阅查看便能掌握如此全面、细致的信息,实属有违常理。况且,相关单位已就原告主张的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及投标文件抄袭招标人未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问题进行了答复,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亦提交了业绩合同相对方分别出具的《证明》,在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交货期及付款条件未响应招标文件问题,在《关于GXTC-C-21500060项目异议答复函》中,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已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该问题进行了答复,上述答复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亦未认定存在相应问题,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投标有效期未响应招标文件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函记载的投标有效期均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招标项目的投标函记载的投标有效期前后不一致,即分别为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和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针对上述不同情形,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决定案外人人者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通过初审,而要求被告天津市万达远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澄清,上述处理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存在故意区别对待或串通投标行为,故对原告据此认为二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后续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违背关键技术指标要求问题,虽然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在电话回复中称原告反映的技术协议中选用了三种常规规格的情况属实,确实存在抽查指标覆盖面不全,但上述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系在招标活动完成之后,在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明确表示除了上述问题及三体系证书无效外并不存在其他问题,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单凭上述电话回复,尚不足以认定二被告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综上,原告本案关于二被告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要求确认二被告在涉案招标项目中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认定中标无效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不再论述。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其他申请,本案中,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本案主张,在其提供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达到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对其请求本院调取相关证据以佐证其本案主张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60元,由天津市工大镀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平

审 判 员  庞 振

人民陪审员  贾桂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白超霞

书 记 员  张雅姣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