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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92488号 科可兰建筑设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与邻水县中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5民初92488号

原告:科可兰建筑设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20层2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良,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邻水县中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领水县鼎屏镇红光路13号1层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可兰建筑设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邻水县中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绍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余茂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设计费180万元;2、被告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为建设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中广智慧新城”项目,被告于2017年7月3日与原告签订《概念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规划及概念方案设计费用450万元,提交初步概念方案成果经甲方签收5日内支付225万元,提交正式概念方案成果经甲方验收5日内支付225万元等内容。原告完成并向被告交付初步概念方案成果后,被告项目负责人滕华于2017年7月5日签署了项目联系单,对初步概念方案进行了确认。随后被告方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账户转入225万元,支付了该阶段设计费。2017年7月31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交了正式概念方案设计成果,被告项目负责人滕华于2017年8月17日签署了成果确认单,对原告交付的成果予以确认,但被告始终未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225万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45万元,被告仍欠原告设计费180万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直接签订涉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被告未实际取得涉案项目用地,涉案合同无履行基础,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更未交付设计成果,没有设计基础资料,原告根本不可能完成设计成果。涉案合同约定的450万元是暂定价,不能以该价格作为结算价。原告未交付设计成果存在违约,且涉案合同是无效合同,故原告无权要求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原名称为北京科可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7月3日,原告(委托人、甲方)与被告(设计人、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概念性方案及建筑方案设计咨询,项目名称为中广智慧新城项目(暂名),项目地点为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三段东侧,建筑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规划及概念方案设计包括高层住宅、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含商业),合计450万元,建筑方案设计包括高层住宅、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含商业),合计875万元,总计1325万元,最终设计费总价根据甲方签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和本条约定的单价计算;付费阶段包括合同定金45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规划及概念方案设计为提交初步概念方案成果经甲方签收5日内支付225万元(暂定),提交正式概念方案成果经甲方签收5日内支付225万元(暂定),建筑方案设计为分期付费,按实确定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有效设计条件资料及文件;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概念方案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甲方指定滕华作为本项目的甲方联络人,乙方指定韩若为作为本项目的乙方联络人。

原告提交2017年7月1日的项目联系单,下方有“滕华”签字,并载明确认收到初步概念方案电子档。还提交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账户转入该阶段款项225万元。被告表示涉案合同设计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原告与被告未经招投标程序而直接签订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对项目联系单不认可真实性,但不申请笔迹鉴定,认可银行客户回单真实性。

原告提交规划及概念方案设计成果确认单,确认主题为规划及概念方案设计-正式概念方案成果,下方有“滕华”签字,确认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还提交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其工作成果的交付情况。被告均不予认可,表示滕华曾是其项目负责人,目前已离职,申请笔迹鉴定,申请对中广智慧新城项目(暂名)原告在2017年9月11日前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产值(设计费用)等进行鉴定。

原告提交日期为2017年8月的A3纸大小的中国邻水·家文化小镇先导区规划设计方案一册,证明此系其正式概念方案设计成果。被告不予认可,表示原告没有将该成果交付给被告,原告是在诉讼期间才把这个册子给被告,该证据不属于原告工作成果的呈现,是为了诉讼完成的,被告未实际取得涉案项目用地,涉案合同无履行基础,没有设计基础资料,原告根本不可能完成设计成果。原告表示被告一直没有开工可能是没有拿到涉案项目用地,正式概念方案与初步设计方案差不多,在初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深化。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项情形,必须进行招标,而双方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委托方具有相对更重的过错,结合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参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对于原告诉求的正式概念方案成果设计费180万元(扣除定金45万元)及违约金,假使设计成果确认单是被告的项目负责人滕华所签,但在被告没有取得涉案项目用地,没有有效设计资料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能凭空完成正式的概念方案成果无法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完成的初步概念方案成果,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225万元,本院不持异议,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定金45万元,可作为被告承担相对更重责任而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双方均未提相关诉求,如果坚持诉讼,可另行解决。被告申请的鉴定对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影响,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科可兰建筑设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科可兰建筑设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征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