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6457号
原告:阮汝金,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
法定代表人:阮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斯,广东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汝金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汝金,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汝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竞投保证金22000元给原告及利息(从2023年1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参与被告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新基路耕地用地的租赁项目竞投,并支付了竞投该项目的保证金22000元,原告成功投得该地场租赁权,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现该《租赁合同》存在瑕疵、不公及霸王条款,原告要求被告删除《租赁合同》第七条不公部分或增加同等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执意不与原告协商,也不变更合同内容。被告在三资平台网竞投的规则明确表示标的物的具体交付时间由中标者与出租方协商确定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被告的《租赁合同》明显存在重大的霸王、不平等条约,而且该《租赁合同》拟定版本被告在竞投前没有在三资平台公示,而且被告只是村委会组织,对原告的行为不能强制性处罚拾万元。被告没有履行《租赁合同》拟定版本的告知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辩称,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依法依规与原告达成招投标合作关系,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在被告联系发送告知书后,依然不履行与被告签订后续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不予退回竞标保证金,被告的做法合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4日,被告通过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简称仙村镇交易中心)发布集体资产交易竞投公告,该公告内容为“资产名称新基路边耕地,占地面积0.075亩,交易底价22000元/年,资产地址仙村镇竹园村新基路边,资产类型耕地,资产用途农业(按相关政策经营);竞投方式公开暗投。竞投保证金金额为22000元。”。2023年1月13日,被告出具告知书载明“2023年1月13日在竹园村委会举行的新基路边耕地招投标会,由于新基路边耕地现状为通信基站,设备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所有,迁移设备需要时间,竞投者请知悉和清楚竞投标的物的现状,如果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标的,合同期从2023年2月1日起计并交付使用,如果是其他竞标者中标的,合同期从2023年7月1日起计并交付使用”。原告作为竞投意向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告缴纳交易保证金22000元,并以22222元/年的价格竞得上述资产项目5年的使用权,并与发包方即本案被告签订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2023年1月18日,仙村镇交易中心发布“新基路边耕地中标公告”,公告载明合同最迟签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期间原告认为交易合同即《农用地租赁合同》第七条:“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逾期未清理或没有清理完毕,由甲方组织人员自行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届时向乙方处罚壹拾万元违约金”内容不公平,要求被告删除或修改。但被告以合同经过村居法律顾问审定、并报给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招标备案为由拒绝原告的要求。2023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的通知”,通知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前签订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于2023年2月6日一起到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合同条款内容,但双方协商未成。2023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通知原告于2023年2月19日前与被告签订农用地租赁合同,因双方对合同第七条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最终未签订合同。后原告因要求被告退回保证金22000元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述称案涉地块建有铁塔基站,如果被告交付给原告使用时铁塔还在,合同期满归还土地时原告没有移除铁塔,则被告就可按照合同第七条内容向原告处罚违约金壹拾万元,合同第七条存在内容不公平的情形;且案外人阮许坚曾与被告签订合同承租涉案土地,因铁塔的存在导致被告无法交付农用地给阮许坚使用而终止合同;原告希望签订并履行合同因而要求被告删除并修改合同第七条内容,并与被告一同到仙村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因被告不同意更改合同内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订合同,该结果并非原告个人原因所造成。并提供了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12345广州政务短信回复截图、仙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
被告辩称竞投过程依法依规,原告竞标成功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签订合同但原告置之不理,协商不能对抗合同的签订,合同不存在不合理,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应不予退还,且阮许坚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原告不能以过去的合同证明以后发生的事情。并提供了资源资产基本信息权属证明登记表、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信息发布申请表、资产交易竞投公告、告知书、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中标公告、仙村镇村社经济合同审查表、农用地租赁合同、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的通知、律师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告将审查通过的涉案耕地公开招标,原告缴纳22000元交易保证金并以22222元/年竞得涉案耕地5年的使用权后,认为被告提供的农用地租赁合同第七条内容存在不公平情形,要求被告删除该条款或增加被告无法交付空地的违约责任,并就此与被告多次协商并到仙村镇政府调解,因双方协商不成最终未订立农用地租赁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涉案耕地上确实存在铁塔基站,原告也清楚涉案耕地招标时的情况,原告作为自然人,无法改变涉案耕地存在铁塔的客观情况;对于合同期满后产生的违约问题,因有阮许坚案例在前,原告担心被告就铁塔问题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也符合常理。被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同系经村居法律顾问审定、并报给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招标备案为由,对原告提出的意见不予处理,为此造成双方人员就合同第七条内容多次进行协商最终未签订合同。依照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应该对招投标双方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表述,本案原告中标后并非是无正当理由不与被告订立合同,双方对本案的发生亦负有责任,并非是因原告单方的原因而不能缔结合同。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签订,按照公平原则,原告交纳的保证金被告应予退还;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阮汝金交易保证金22000元;
二、驳回原告阮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竹园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小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