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91民初13509号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魏子翔,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蓉,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简称远景公司、合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的上列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合景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投标保证金。
2022年5月13日,原告制作《投标保证金退费催款函》,记载:合景公司,我司参与贵司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项目投标,于2021年9月28日缴纳保证金10万元。招标流程已结束,我司未中标,故现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请于收到本催款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至下述银行账户。逾期未退还,我司保留追诉权。函件附收款账户信息。
2022年7月26日,原告委托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函》,主要记载:原告因要求退还保证金事宜于2022年5月16日向贵司发送《投标保证金退费催款函》,该项目投标保证金10万元未返还,请贵方收到本函件后立即主动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该函件寄给合景公司后于2022年7月28日由他人签收。
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记载项目名称为黄埔大道公区智能化及室内智能家居系统安装工程,招标人为远景公司。文件具体记载了招标各项要求等条款。远景公司确认其为招标人并与原告均确认没有就涉案标的建立合作关系,远景公司对原告对保证金无异议但不认可利息,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曾主张过款项。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提交何时和中标方签订合同的证据。被告称案涉工程由谁中标与本案无关,庭后书面回复涉案项目因招标要求过于复杂等原因,在2022年上半年取消招标,无中标单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准,按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5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投标引发的退还保证金纠纷,远景公司对收取的保证金无异议,该事实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招标文件记载招标人为远景公司,从现有证据看合景公司系收款方而非合同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至于利息,被告掌握招标何时取消及未中标信息,原告对此并不知晓。现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告知原告上述信息。原告未举证催款函送达时间。根据被告所述在2022年上半年取消招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在2022年7月7日前退还款项,逾期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广州市远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胡秋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学良
书 记 员 梁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