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6443号
原告:谭兆铭,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梅,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二宅基路16号。
负责人:冯锦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兆铭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4月29日及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兆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交易保证金5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4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村民竞投合成市场北侧商铺经营权。201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合成市场北侧商铺的合同签订的名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中标价为大写标价人民币伍佰伍拾伍万玖仟陆百元整。原告收到通知书后,表示非常震惊,因为原告投标的金额为555960元,并非通知书注明的金额。为此,原告特向被告负责人致电了解情况。后被告知,原告在投标过程中把大小写金额写错了,在填写具体大写数字的时候把十位数填到百位数,导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金额比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多出足足十倍不止。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投标金额实际为555960元,并非大写所注明的金额,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得知以上情况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的负责人协商,要求按照小写金额签订合同,或者做废标处理。但是被告不予处理,并明确告知原告通过诉讼方法解决。其后,原告就案涉铺位租金问题,向周边市场了解,且根据被告出具的《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竞投文件》也可以证实,案涉铺位在2018年底的租金为474600元/年,每月70元/平方米。原告投标的金额555960元比2018年租金高出合理价范围内。而被告确定的中标价却比2018年租金标准高出十倍有余,足以证明该中标金额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也严重违反了市场规律。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辩称,一、原告在投标前知悉阅读竞投文件后,参与投标,而在竞投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大小写不相符的,以大写为准,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利,交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因原告在竞投报价函中出现了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故被告根据文件以大写金额作为原告的投标价符合约定,被告按照原告的大写中标金额,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签订通知书,因原告拒绝签订合同,被告根据文件规定,没收原告的保证金,是符合约定的;二、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最高价竞得合成市场北侧商铺的租赁权,因原告拒绝签订合同,导致所涉项目重新竞投,于2019年3月28日由第三方以988000元投得,中间相差一个月时间,商铺闲置,导致被告损失租金将近10万元,同时因组织二次竞投,被告投放大量人力物力,为此次应诉,原告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因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没收其保证金弥补损失,合情合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委托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对其所有的位于合成市场北侧商铺进行公开交易竞投。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案涉商铺的竞投文件,文件载明案涉竞投的商铺面积约为565平方米,底价为474600元/年,交易保证金为500000元,租期为8年。竞投方式采用暗标竞投,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文件第二章竞投人须知中规定,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或不按要求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文件第二部分竞投报价函格式中标有竞投报价金额的大写金额填写栏及小写金额填写栏。报价函的“说明”部分第3点规定,大、小写不相符的,以大写为准。第5点规定,竞投报价函一旦提交,不得撤回,且已视同接受本竞投文件中的规定约束。原告在缴纳了交易保证金500000元后,于2019年2月27日参与了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的案涉商铺的竞投会议,并在竞投报价函中填写了大写金额伍佰伍拾伍万玖仟陆百元,小写金额填写了555960元后提交了报价函。最终,由原告大写的竞投报价金额伍佰伍拾伍万玖仟陆百元的价格中标。原告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当场声明其填写的大写金额错误。被告工作人员在讨论后,确认中标结果有效。被告与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并于当日发出《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确认原告以5559600元/年的成交价竞得案涉商铺的租赁权,并告知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前持该确认书到陈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与被告签订交易合同。2019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联系办理农村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签订等相关事宜。原告收到该份确认书及通知书后,向被告发出《告知函》一份,告知被告原告在2019年2月27日由于本人失误,报价时填写大写栏数字错移一格,导致大写金额与意向报价不一致,明显超出合理报价范围,被告要求原告以错误金额签订合同,明显违背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被告撤销中标确认书,以及撤回相关的中标公示等公告文书,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退回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被告后于2019年3月6日,向原告发出《关于合成市场北侧商铺的合同签订通知书》,告知原告项目公示期在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4日,要求原告在公示期满5日内,即2019年3月11日前与被告项目负责人联系办理签订合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被告根据招标规定没收交易保证金。原告收取该份通知书后,向被告发出《回复函》一份,告知被告其投标的大写金额属于重大笔误行为。双方应当尊重市场。2018年底的租金才474600元/年,而被告认为原告的中标价却高达5559600元/年。被告应当尊重事实,应当以小写金额555960元为准并以该租金价格为中标价进行签订租赁合同。被告若不同意按照小写金额签订租赁合同的,被告应当按照废标处理并如数退换原告交易保证金500000元。2019年3月12日,被告发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合成市场北侧商铺租赁权公开竞投项目交易失败公告》,公告中称由于中标人谭兆铭即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截止时间(2019年3月11日下午5:00)前到股份社签订合同文件,根据竞投文件的规定,视为其放弃中标权利,没收其交易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重新组织竞投交易。后被告重新组织竞投交易,并由案外人于2019年3月28日的竞投活动中以988000元/年的价格竞得案涉商铺的租赁权,并于2019年4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
另查明,被告于庭前向本院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张晓峰、颜妍律师代理其与原告的案涉合同纠纷案件,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再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2月27日参与案涉商铺竞投活动中的其他竞投人的竞投报价函复印件五份,该些报价函中的报价从718680元至956868.68元不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于合同未能签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交易保证金的请求有无依据。第一,对于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被告招投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原告参与竞投并提交了《竞投报价函》及竞投资料参与投标属于要约,而经过招投标流程后被告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即表明双方间的要约、承诺已完成,故在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均应受竞投文件的约束。但是原告称其在填写竞投报价金额时出现重大失误,将大写金额填写错误,不同意按照大写金额签订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竞投报价函,结合原告及被告的陈述,原告的大写报价金额及小写报价金额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该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竞投文件中载明的案涉竞投项目的租金底价474600元/年的标准,结合被告提交的2019年2月27日的其他竞投人的竞投报价函中的出价以及2019月3月的成交价可见,案涉的商铺的其余竞价均在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价格区间内,而原告的中标金额为5559600元/年,中标金额高出底价十倍有余,也比两次竞投的最高价均高出五倍以上,远高于本地相应的租金标准。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竞投报价的大写金额为填错所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陈述与相应的证据相互吻合,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其次,关于原告错误意思表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应的构成条件。该误解必须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而且必须是对行为或者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错误认识。且该误解的后果与真实意思相悖,并且实质影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作为招标方在招标前已经发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于招标的标的情况、招标细则、竞投报价中大写为准的说明以及租赁合同的样本等文件均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作了必要且充分的公示告知,作为投标人的原告应当注意到了招投标的主要内容,该竞投报价函中已经规定大小写不一致时的金额以大写为准,该事项和内容并不存在歧义,且报价函已经提前送到给原告,给予了原告充分的时间了解及考虑原告在报价函中大写金额的填写应当属于其在竞投过程中的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填写错误,并不属于对于合同内容的错误理解,故原告现主张以投标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还保证金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再次,由于原告的疏忽大意过失令竞价的中标金额过高,被告按照程序进行唱标及确认中标情况,符合竞投文件及相关规定,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无过错。现由于原告自身的失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对此负有全部过错。第二,关于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的认定。竞投文件第二章竞投人须知中规定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被告在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发出成交确认书及通知书,告知原告中标事宜以及签订合同的事宜,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认为其中标金额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未有在告知的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合同,属于原告单方违约,被告据此辩称保证金不予退还合理有据。但是考虑到本案中原告并非恶意违约,实质是为自身的疏忽大意过失填写的中标金额过高,导致拒绝签订合同,并非无正当理由的不签订合同,且其在竞投会议上第一时间已经向被告提出异议,并且在被告告知其签订合同过程中,多次积极与被告进行联系要求协商处理;其次,原告虽然违约,但是被告已经重新组织竞标,并在2019年3月重新招标成交,原告的行为造成被告的损失主要为一个月的租金损失及重新组织招投标的人工的费用损失,并未持续造成被告的损失;再者,若是原告实际按照中标价格5559600元/年的租金标准与被告签订合同,则会产生实质的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情况,也不符合市场的规律。综上,本院酌情支持扣除原告违约行为对于被告造成的损失部分的保证金150000元,余款350000元退还给原告。该保证金被告不予退还的原因是原告违约所致,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谭兆铭退还交易保证金3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谭兆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兆铭负担3000元,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