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702民初2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敏戈,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松,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那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道那西村。
法定代表人:冯小锋,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敏戈(反诉被告)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那西村民委员会(反诉原告,以下简称那西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敏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玉、陈松,被告那西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沛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梁敏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对反诉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那西村委会反诉称,1.判令梁敏戈赔偿那西村委会损失17000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那西村委会就位于沿江南路边旧商铺(危房)拆除重建并出租事宜,发出公开招标/租公告,11月16日在那西村委会大楼进行公开招标,梁敏戈以576000元/年的价格中标。梁敏戈在此之前向那西村委会缴纳了300000元作为担保,梁敏戈中标之后反悔,拒绝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与被告签订合同。2017年11月30日,那西村委会地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没收原告300000元押金并重新招标的决定。2017年12月11日,投标人温建铁以444000元/年的价格中标。由于原告中标反悔,造成被告的损失15年租金1950000元(反诉被告中标前的一次报价为574000元,因此反诉原告每年损失130000元租金),反诉原告第二次招标导致反诉原告少收一个月的租金及多一次支付招标各种费用5万元,合计造成反诉原告2000000元的损失。减去没收反诉被告的押金300000元,反诉原告仍有1700000元的损失。
反诉被告梁敏戈辩称,第一,我于2017年11月16日按要求缴纳竞标金300000元,并不是竞标的押金,那么同时,我是未有收到或者确认过被告所谓的公告,只是被告要求原告缴纳竞标金300000元。第二,原告是否中标,被告未进行通知,更不说被告通知原告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土地租赁关系并不成立也不生效。第三,涉案土地是未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具有向外招标的法定条件。第四,被告另与他人达成租赁关系,因此,被告应还返竞标金,被告反诉原告赔偿170万元是没有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铺位(沿××、二;153号之一、之二;155号之一、之二;157号之一、之二;159号之一、之二;161号之一、之二)是那西村委会的经营性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其资产类型是店铺。2017年11月8日,那西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决定对上述12间商铺进行重建、租赁。2017年11月7日,那西村委会因发出公开招租公告,主要内容是:将那西村委会沿江南路边12间旧商铺(经房管所鉴定为危房)拆除,经过丈量后面积为壹仟壹佰贰拾平方米,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上述地块出租,并按要求建设成一个便民肉菜市场;租期为15年,租金分为三个五年期,第一个五年期每年租金以竞标价格为准,第二个五年期每年租金在竞标价格上增加5万元,第三个五年期每年租金在竞标价格上增加10万元;建设和经营一切手续牌照由承租人办理;竞标底价:每年租金400000元,每标一次增加2000元;竞标押金300000元,价高者得,中标后3日内签约,中标不签约将没收押金;竞标时间:2017年11月16日下午3时,竞标地址:那西村委会大楼;等等。2017年11月16日,梁敏戈向那西村委会缴纳竞标金300000元,并以576000元/年的价格中标,那西村委会与梁敏戈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确认梁敏戈以竞标价576000元竞得沿江南路地块(总面积为壹仟壹佰贰拾平方米)。梁敏戈中标后,拒绝与那西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2017年11月30日,被告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没收梁敏戈的竞标金300000元的决定,并开展第二次公开招标。2017年12月11日,温建铁以444000元/年的价格中标,目前,温建铁已开始建设使用上述土地。
诉讼中,那西村委会认为第一次竞标中标前的一次报价为574000元,因梁敏戈违约而导致其损失2000000元,遂提起反诉,请求如诉称。另,梁敏戈主张涉案租赁土地不符合市政规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那西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梁敏戈拒签合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
另查明,2018年1月23日,本院依梁敏戈的申请,对那西村委会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冻结了那西村委会在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江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账号80×××44)304920元,期限为一年。
以上事实有反诉原告提供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当选证明、城西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登记薄、表1-2清理核实登记表-物业资产、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公告、招租公告(照片)、成交确认书、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公告、招租公告(照片)、成交确认书、土地租赁合同和反诉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收据、账户明细清单、相片,等证据证实,结合本院庭审笔录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招投标引起的土地租赁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梁敏戈是否应赔偿那西村委会损失及损失的数额问题。
梁敏戈拒绝与那西村委会订立合同,其提出的理由是涉案租赁物不符合市政规划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租赁物不符合市政规划,因此,这不能成为梁敏戈不与那西村委会订立合同的正当理由。梁敏戈亦未对其拒绝订立合同的行为提出其他正当理由,因此,梁敏戈不与招标人那西村委会订立合同并没有正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和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此,那西村委会可主张没收梁敏戈的法定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经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法律救济,那西村委会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梁敏戈的拒签合同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那西村委会主张梁敏戈赔偿170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那西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本案反诉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城西街那西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泳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