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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261号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与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6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洪炳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仪,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和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和镇政府返还新锐公司诚意金及费用110万元;2.杨和镇政府向新锐公司支付占用以上资金的利息(以1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12月5日计算至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暂计至起诉日为37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和镇政府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杨和镇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锐公司支付11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本金,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新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6元,减半收取9033元,由杨和镇政府负担。

杨和镇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新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新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案涉杨和实验小学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杨和镇也不存在“杨和实验小学”这所学校。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开标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非中标单位”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而且工程尚未开工,怎么会有结算协议。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依法查明上述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

二、《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因而所约定的诚意金条款也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该诚意金条款有效错误。《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名为结算协议,实为招投标协议,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在45天内将工程挂网招标,乙方必须积极参与投标,并承诺组织5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因乙方原因导致招投标失败,该100万诚意金归甲方所有,本协议自行终止。若招标成功而非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中标,则甲方在15天内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补偿乙方前期费用10万元,”该约定中由乙方组织5家以上企业参与投标及甲方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补偿乙方前期费用10万元的约定内容,均属于串通招投标的情形,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所约定的诚意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新锐公司串通投标是违法行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合法利益,故一审判决杨和镇政府向新锐公司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有效,新锐公司也无权要求杨和镇政府退还诚意金。根据《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签订协议5天内新锐公司向杨和镇政府支付100万元诚意金,杨和镇政府在收到诚意金后45天内将工程挂网招标,并约定新锐公司必须参与投标并组织5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另外,根据一审判决关于“另查明,案涉工程开标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非中标单位”之内容,若法院认定的该中标事实正确,则首先证明了杨和镇政府已经按约成功履行了工程挂网招标的义务,新锐公司不能以招标失败要求杨和镇政府退款。其次,该条款约定了,招标成功而非新锐公司或非新锐公司指定公司中标的,杨和镇政府退还新锐公司100万元保证金并补偿新锐公司前期费用10万元。根据条款的约定,本案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可以是新锐公司,也可以是新锐公司指定的公司,因为本次招标存在杨和镇政府与新锐公司恶意串标的事实,所以不管是新锐公司中标,还是新锐公司指定的公司中标,中标结果都是符合了案涉协议书的约定,也符合了新锐公司的期望。但一审法院仅以2013年12月31日工程开标的中标单位不是新锐公司,没有查明中标单位与新锐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认定杨和镇政府应当退款,该认定显然与案涉协议书的约定情形不符,明显是查明事实不清。

新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杨和镇政府应否向新锐公司支付11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首先,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招标人杨和镇政府与投标人新锐公司签订的《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中关于:“甲方(杨和镇政府)在45天内将工程挂网招标,乙方(新锐公司)必须积极参与投标,并承诺组织5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投标。因乙方原因导致招投标失败,该100万元诚意金归甲方所有,本协议自行终止。若招标成功而非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中标,则甲方在15天内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并补偿乙方前期费用10万元,”之约定,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并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违反了前引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杨和实验小学工程结算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其次,关于本案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杨和镇政府应向新锐公司退还100万元诚意金。就案涉合同无效,杨和镇政府与新锐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新锐公司主张杨和镇政府支付该100万元诚意金的利息无理。此外,新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发生过10万元前期费用损失,其诉请杨和镇政府支付10万元前期费用亦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杨和镇政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00万元;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33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1.18元,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负担8211.82。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6.36元,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负担1336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曾慧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