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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初2039号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初2039号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燕,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钧,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佳龙腾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杭州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7265835K。

法定代表人:陈华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诉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0461365.8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实际工程欠款的9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至起诉之日;以实际工程欠款总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150万元(暂计);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费用等其他费用809550.27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70万元;5、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6、依法判令原告就承包工程拍卖或折抵的价款优先受偿;7、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暂计43970916.07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告南通三建与被告世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建安工程。总工期待定。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照定额计取,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6577.12平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因被告资金问题,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结算,涉案工程结算款为113108165.8元(实际以鉴定为准),原告已收工程款合计72646800元(实际以庭审对账为准),尚欠原告工程款40461365.80元。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给原告,同时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1、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3058893.5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欠款利息;2、撤回第2、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双方在起诉时未能就结算值达成一致,原告起诉金额依据估算值确定。立案后,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庭下进行结算,已对结算值达成一致,为98665663.48元。扣除3%质保金,减去已付款72646800元,工程欠款为23058893.58元。因此申请对原诉讼请求1进行变更。同时,原告自愿撤回诉状中原第2、3、4项诉讼请求,不再单独主张。另申请人民法院退还相应诉讼费用。

被告世豪公司辩称:一、被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应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违约,并且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款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进度已完的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造价(可参见附件中的节点预算造价)优惠下浮后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第26.3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并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按约定移交完毕后7日内,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并经优惠后的90%。原告提交决算资料,经双方决算完成且竣工备案资料备案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条约定:“质保金退还比例为:一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40%;两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40%;三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10%;五年后一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10%”。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和付款比例,涉案工程虽然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竣工备案,并且尚未达到质保金退还期限。因此,目前涉案工程只达到支付工程款90%的付款节点及退还工程总造价2%的工程质保金的付款节点。根据双方对账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98665663.48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98665663.48×92%=90772410.4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95443265元,已超付工程款金额为4670854.59元。因此,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二、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涉案工程于2019年4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原告并未及时向被告移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根据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款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并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按约定移交完毕交付后7日内,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并经优惠后的90%”的约定,在2019年4月7日,涉案工程并未达到工程款90%的付款条件,原告自2019年4月7日按照工程结算款的90%计算的工程欠款缺乏依据。而且在2019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抵扣房款协议》后,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不存在工程欠款,被告更无需支付工程款欠款利息。三、涉案工程未达到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署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1.3.2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地下室工程全部施工按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0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50万元;竣工备案资料合格并备案完毕后10天内退还50万元。”,目前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备案,不具备退还剩余履行保证金50万元的条件,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四、被告已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关于其承包工程拍卖或折抵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可看出,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在本案中,被告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并且被告支付后续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原告关于就承包工程拍卖或折抵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五、本案剩余工程款未达到付款条件且被告已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一、合同签订和工程建设情况

2015年5月22日,世豪公司取得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370226201520。

2015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平度城关社区蘭苑项目(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

2015年8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建安工程除发包人分包项目以外的全部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粗装饰、安装(含分包工程中未分包预留预埋的预留预埋配管、强电部分配管线至各设备处)工程。专用条款第26.3约定工程价款支付节点与比例:主体阶段按月进度,付款比例为实际完成工作量并经优惠后的75%,自监理、发包人收到上述工程量报表之日起,经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砌筑、粗装饰阶段按月进度,付款比例为实际完成工作量并经优惠后的75%,自监理、发包人收到上述工程量报表之日起,经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阶段按月进度,付款比例为实际完成工作量并经优惠后的75%,自发包人收到上述工程量报表之日起,经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竣工并移交阶段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并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按约定移交完毕交付后7日内,付款比例为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并经优惠后的90%,自发包人收到上述工程量报表之日起,经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结算备案完毕阶段为乙方提交决算资料,经双方决算完成且竣工备案资料备案完毕后7日内,工程结算总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经审定后支付。专用条款第41.3.2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地下室工程全部施工按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0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50万元;竣工备案资料合格并备案完毕后10天内退还50万元。工程质量保修书第4条约定:承包人退质保金条件及程序:(1)质保期满(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安装、配套等工程;(2)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3)提供以下手续:1、合同;2、双方认可的结算报告;3、经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交工验收合格报告;(4)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申请办理退款事宜;(5)在质保期最后一天的前一个月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施工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承包单位作最后修改;(6)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协同承包人、财务核对剩余质保金;(8)根据规定,在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及时维修;维修后的质保期为质保期的延续期,但最低不低于3个月,如果由于工程质量或维修不及时问题造成购房人退房、索赔等系列问题,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第5条约定质保金退还比例:满足上述条件且无质量问题或维修赔偿扣款,退还质保金比例为:一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40%;两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40%;三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10%;五年后一个月内质保金无息退还10%。

2015年9月5日,被告(甲方)、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原告(丙方)签订《说明》一份,约定丙方就蘭苑项目向甲方支付300万元保证金,乙方开发建设的龙腾天下城C区17、18#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由丙方正在承建施工过程中,现乙方欠丙方工程进度款,从丙方应付工程进度款扣除300万元转至世豪公司,作为丙方在蘭苑项目上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15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开具300万元蘭苑项目保证金收款收据。本案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返还250万元。

2015年10月30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包的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发出函件,其中记载:贵司承建我司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工程,此工程于2019年4月7日通过单体竣工验收……。原告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中未填写日期,原告主张系于2020年6月19日盖章后交给被告。被告称该备案表最迟是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盖章交给被告。另,被告确认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移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

二、结算及付款情况

2017年10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2)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甲方1)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工程(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工期间的南通三建人工、机械、周转材料等费用的一部分损失共计70万元由世豪公司承担。经三方协商一致,截止2017年9月底甲方因未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共计192万元(蘭苑150万元,C区17#、18#楼42万元,以具体金额为准)。经甲方、乙方协商后一致同意,上述费用共计262万元由甲方1采用抵房方式支付给乙方,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办理完全部抵房手续。本协议补偿款包含两个工程项目区域内的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前期补偿款,乙方不得再因甲方工程款延迟支付提出工程款利息补偿及违约金赔偿事宜。

2019年8月27日,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被告签订《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发包人以自有开发的房产合计44302576元抵顶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具体发包人应付工程款金额以最终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款结算包括但不限于:1)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建安工程款;2)龙腾天下城C区17#、18#楼建安工程款;3)600万元(工程补偿款)……6、工程补偿款:经各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同意支付给承包人因双方在2013-2019年度合作过程中,施工周期被发包人延误:材料、人工、机械损耗补偿款,计600万元,此补偿一经成立,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再向对方诉求因工期延误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任何约定的违约责任。……9、该工程剩余工程款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龙腾天下城C区11-16#楼及地库剩余工程、龙腾天下城C区17#、18#楼建安工程、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建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本案审理中,原告与被告申请自行结算,被告委托青岛正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平度市城关社区“蘭苑”安置楼建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涉案工程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定造价为98665663.48元。原被告双方对于该造价均予以确认。

关于已付款数额,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9月27日,被告已付款总额为72646800元,明细为:2016年2月29日付25056800元、2016年8月10日付12890000元、2017年7月22日付800万元、2017年9月30日付400万元、2018年2月12日付200万元、2018年4月10日付300万元、2018年5月11日付220万元、2018年6月1日付200万元、2018年6月22日付200万元、2018年7月11日付50万元、2018年9月11日付300万元、2018年9月12日付300万元、2019年4月15日付500万元。被告对上述已付款总额认可,但主张其中2018年5月11日支付的220万元并非进度款,而是依据2017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的停工损失70万元以及进度款利息150万元(协议约定的以房抵款没有履行,变更为货币支付)。庭审后,被告变更质证意见,确认上述220万元亦为已付工程款。

被告要求应将双方确认的抵房款22796465元计入到已付款中,原告主张因约定抵顶的房屋存在贷款抵押及其他诉讼,可能会被其他当事人查封,原告同意在执行过程中商谈,本次诉讼中不认可被告主张的抵顶金额。

原告提交本案中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支出的25471.70元财产保险费发票。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不同意承担该费用。

三、其他事实

被告青岛佳龙腾港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变更名称为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等记录在案,已经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是:1、工程欠款数额及利息的认定;2、保证金应否返还;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4、诉讼保险费应否由被告承担。

一、关于工程欠款数额及利息的认定。

原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的行为属于先定后招行为,违反招投标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虚假招投标,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项目已经于2020年6月19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结算,最终共同确认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8665663.48元,对双方盖章确认的该结算造价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已付款情况,经质证,双方确认被告已付款总额为72646800元,据此计算,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总额为98665663.48元-72646800元=26018863.48元。被告提出应当将以房抵款22796465元计入已付款中,但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并未能实际履行,被告要求将上述抵房款作为已付款予以认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经双方决算完成且竣工备案资料备案完毕后7日内,经审定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质保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涉案工程自2019年4月7日竣工验收,目前仅满足质保期一年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金的40%的条件,因此,被告目前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欠款数额为98665663.48元×97%(含到期质保金)-已付款72646800元=23058893.58元。

关于欠款利息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自2019年4月14日计算上述欠付工程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并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按约定移交完毕交付后7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并经优惠后的90%;乙方提交决算资料经竣工备案资料备案完毕后7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质保金的退还系分阶段无息退还。双方确认,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移交了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双方于2020年6月19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据此,被告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为:以(98665663.48元×90%-72646800元)16152297.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计算利息;以(98665663.48元×95%-72646800元)21085580.3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以上利息的利率标准,至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关于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41.3.2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地下室工程全部施工按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0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10天内退还150万元;竣工备案资料合格并备案完毕后10天内退还50万元。”其中前两笔保证金共计250万元已经返还,第三笔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亦已经满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50万元履约保证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作为承包人的原告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施工的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根据前述合同付款节点约定以及相关节点条件达成时间情况,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超过法定期间,因此,原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诉讼保险费的认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诉讼保险费由被告负担,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了诉讼标的,依法应当向其退还部分诉讼费用。经核算,变更后的诉讼费用应为157094元,原告已交261655元,应退还104561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3058893.58元;

二、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16152297.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以21085580.3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的利率标准,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

四、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所施工的涉案工程在23058893.58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94元(原告已缴纳261655元,应退还1045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094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由被告青岛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綦晓声

审判员  徐 明

审判员  潘红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