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406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泰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DK352K。
法定代表人:温俊台。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西海烈士中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67278526852。
负责人:黄铨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仁,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涣昱,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及9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8986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合计385天,之后累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公开招标平台得悉被告正在招标西海商场项目,公告内容为:投标人需先支付三百万投标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标,中标者须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图纸的设计规划建一座占地面积1730平方米,两层大型商场。原告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于2019年4月1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入三百万元保证金参与投标。2019年4月3日,原告成功竞得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项目中标后,原告为了尽快着手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案涉项目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报建所需材料,被告均无法提供。后被告亲自前往有关部门了解知悉:1.案涉招标项目地块无法申请报建;2.案涉招标项目拟使用地块的土地性质系工业用途,不能按照招标公告所示作为商业使用;3.案涉招标项目拟使用地块建设容积率、控规有严格要求,即该地块规划要求建筑物的密度不得超过40%,即首层可建面积只有695平方米,不能按照招标公告所示的首层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进行建设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案涉项目无法依法报建,且非商业用途,被告没有办理地块转为商业用途的行政审批手续,却以商业用途诱骗招标人参与竞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被告涉嫌诈骗,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辩称,一、本案立案案由不当,被告认为本案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系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招投标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而本案是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不属于通过招标投标签订买卖合同,故本案案由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认为,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发生在原告中标后但尚未签订合同,合同尚未生效,仍处于缔约阶段,产生的责任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而不是五十八条;二、被告发布的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招标活动,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处于招投标阶段,合同尚未订立及生效,应优先适用招投标法的规定来认定西海村委会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而不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具体到本案,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程序及招标过程不存在违法行为,西海村委的招标活动合法有效。三、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经西海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立项申请由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北滘分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审批,同意立项,然后通过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滘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流程规范、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四、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竞投保证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诉请应予驳回。1.被告在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资产交易的项目名称、地块类型、合同签订日期、承包要求、竞投人准入条件、竞投会相关规定、竞投须知汇总的注意事项均进行了明确告知,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诉称被告存在欺诈嫌疑没有依据。2.被告在竞投公告第(一)项“资产交易情况表”、第(七)项“竞投会相关规定”,在竞投须知第(六)项“注意事项”,在北滘镇××资产××商场租赁经营权××项目××报价表××段中,对竞投项目的标的物现状、要求、竞投相关规定、竞投注意事项均进行了公开告知,原告在投标前就理应对西海商场项目地块现状、报建、用地性质、使用年限等进行审查,在确保标的物符合自己经营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才参与竞投。原告参与竞投的行为视为自愿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约束,自愿接受投竞投标的物存在的投资风险。然而,原告在投标前不去了解竞投项目的风险,却在中标后去了解项目地块报建、用途、容积率等问题,并以此为由认为招标文件无效并拒不签订合同,属于恶意投标及恶意磋商,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被告依法有权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原告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恶意投标,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村集体资产交易招投标活动,有违诚信原则,应当予以惩戒。2006年5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温俊台以个人名义从案外人蔡福荣处租赁取得案涉场地使用权用于经营商场至今。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于拖欠场地占用费,被告于2017年3月起诉温俊台,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场地,并支付场地占用费,该案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1392号。经审理,该案判决温俊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并每月支付不动产占用费80480元,折算每年965760元。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9日,被告与温俊台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温俊台按照判决书确定标准支付不动产占用费,直至项目地块在公开招标中确定中标人后两个月内全面搬离,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9日,被告与温俊台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将标的场地的使用期限续展至招标产生中标人后60个日历天内完全搬离。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温俊台操纵原告参与竞标,在竞标报价中不断抬高价格,最后以每年2011100元的价格中标,是判决书确定的不动产占用费的2倍多。中标后原告又以地块报建、用途、容积率等问题,拒不签订合同,同时又拒不交还案涉地块,以低于中标价格的不动产占用费标准继续霸占场地经营商场至今,其意图在于通过恶意投标获得中标人资格后又悔标,迫使被告重新招标或者不招标,由于被告招标流程从村民代表表决到北滘镇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再到招标文件公布,整个流程时间跨度长,温俊台通过此种方式以较低的不动产占用费长期占用场地继续经营,通过恶意悔标方式变相占用场地的既成事实,给被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银行交易回单(300万)、招投标交易文件、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被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复印件、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复印件、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关于西海商场公开交易方案的表决汇总表原件、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文件打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交易结果公告、关于西海商场《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修改意见(二)、关于西海商场《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修改意见(二)的复函、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2019年4月28日通知、关于取消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竞得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得人资格的通知、关于《关于取消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竞得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得人资格的通知》的复函、关于限期清缴场地占用费及搬离场地的通知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文件》,文件载明出租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项目名称为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竞投时间规定为2019年3月22日至4月2日。竞投公告中的竞投交易情况表载明,地块名称为西海商场,类型为商业,占地面积2012平方米,建筑面积1738平方米,年租金底价为60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竞投保证金300万元,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标的物使用范围为用于商业使用。出租人按照标的物现状交付使用,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转租、转借或改变物业用途。资产坐落位置在西海烈士中路旁茶厂位置。租金递增方式为从第二年起每3年递增10%。租金缴交方式内容为:第一年为基建期,租金按中标价减半收取,第二年起租金按中标原价收取。租金从第二年起每3年递增10%,且租金按年缴交,实行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的签订要求为自签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承包要求处载明:按标前的图纸设计费、工程造价预算费、工程评估费、测量费、工程监理费、水电报装费、土地平整及三通一平等费用,如发包方已垫支的,则承包方于合同签订时5个工作日内交清给发包方(附甲方的支出明细清单及单据复印件)。承包方需要按照发包方的设计施工图进行带资建设,并根据中标价及合同约定每年缴交租金给村委会;……承包方办证时必须以西海村委会的名义办理,且证件办好后由村委进行保管。竞投方式采用竞投会现场递交报价文件(即暗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按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公告第(七)条竞投会相关规定载明,竞投不组织踏勘现场,标的以实物为准,出租人不承诺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和证件,意向竞投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及了解相关情况。竞投标的物按实物现状竞投,提供的资料只作参考,如有出入,与此次竞投会无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滘分中心不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性审查,竞投人在竞投前应对标的物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出租人详细了解标的物是否取得合法房地产权证、用地性质、使用年限、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情况,确保标的物符合自己经营使用要求。竞投公告后附有《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的模板一份,该模板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中载明,租赁物业如遇国家、政府建设征收、征用的或片区整体转让开发等情况,合同自行解除,甲、乙双方对此应无条件服从。但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期满之日起解除。有关属乙方投资的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属甲方投资的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甲方投资的建筑物业的补偿费归甲方。乙方对建筑物业装修、改建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其中,乙方的占有比例为:建筑物业装修、改建的补偿费×合同履行剩余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计算在内)/合同期限,甲方不另作任何形式的补偿。甲方已收取的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多退少补,并退回保证金(不计息)。2019年4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温俊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款3000000元,用途注明为保证金。2019年4月3日,原告参加案涉的北滘镇西海资产办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竞投项目的投标。当日,原告以2011100元的租赁经营权报价竞得上述商场租赁经营权。中标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出公告,对原告中标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公告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向原告发出《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该份合同书内容与招标公告文件附件中的合同存在差异。该份合同书第四条租金的结算及缴纳办法的第(二)款第2项基建期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基建期的租金先按全额预先收取,然后根据以下三期工程进度的验收情况进行返还。每期工程进度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由监理人员及甲方的工程监督人员在工期进度验收表上签名确认后,按照以下比例对预收的50%的租金进行返还……。第3项基建期的主要义务为:(1)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标的物为地块,乙方需自行投资建设地上建筑物,负责办理投资报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建筑物施工所需的证照,若因行政手续不完善、证照不齐等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拆除违章建筑等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设计施工图对租赁场地进行投资建设……(3)除非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过错,乙方有任一期工程进度未能完成的,则视为乙方违反基建义务,甲方有权取消基建期租金的优惠措施,没收剩余的预收租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被没收合同保证金、支付年度全额租金30%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第6项载明双方确认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权属归甲方,但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对租赁地块上盖建筑物及附属物享有使用权。租赁地块上盖建筑物权属登记在甲方名下,因办理权属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的第(一)项载明租赁地块如遇国家、政府建设征收、征用的或片区整体转让开发等情况,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对此应无条件服从。但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期满之日起解除。有关属乙方投资的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属甲方投资的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和其他补偿费归甲方。无论乙方是否存在改建或装修的情况,建筑物的征收补偿费归甲方,甲方不另作任何形式的补偿。甲方已收取的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多退少补,并退回保证金(不含利息)。第(四)项载明合同履行期满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无效后,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建筑物内的添附物、道路设施、填土方、排水管道、电气线路的配置等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原告收取该份合同书后,向被告提出需要修改合同内容。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及温俊台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根据交易文件规定,应在签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要求原告务必最迟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被告处签订合同。否则按悔标处理,届时被告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并要求温俊台于2019年6月2日前清场撤离。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西海商场<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修改意见(二)》一份,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合同样本不一致,存在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并认为案涉场地无法办理供地手续,不能依法报建,即使报建手续齐备,也不能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报建、施工。被告随后向原告进行复函,认为被告提供的合同系以招标公告公示的示范性文本为样本进行制定,将招标文件中有规定但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记载的内容纳入租赁合同。被告没有改变租赁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且根据招标文件公示,竞投不组织现场踏勘,以现状交付标的物,提供资料只作参考,交易中心北滘分中心不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性审查,竞投人在竞投前应对标的物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出租人了解标的物是否取得合法房地产权证、用地性质、使用年限、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情况,确保标的物符合自己经营使用要求。……出租人不承诺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和证件……根据招标文件,被告不承担办理其他手续及证照责任,不承担对标的物是否具有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证照责任,原告在竞投前应对标的物进行审查,其参与投标,属于自愿接受招标文件内容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地块产权证明及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等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理会。并通知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到被告处磋商合同签订事宜。
另查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曾于2017年期间起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温俊台,要求其搬离原西海村委会位于烈士路边的原旧茶厂(现北滘镇西海村委会茶厂)的场地,该场地即本案中被告招标的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的所在地,并要求温俊台支付场地占用费。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温俊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北滘镇西海村委会茶厂;二、温俊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支付不动产占用费;三、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温俊台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关于温俊台与西海村委会就(2017)粤0606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案件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确认原北滘镇西海茶厂,现北滘镇西海村百江超市营业地的现有以及将来添加的地上建筑物、道路设施、填土方、排水管道、电气线路的配置等附属设施于2016年9月30日后已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协议签订后,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出租标的地块。双方确认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标的地块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最终中标人之日或2018年10月30日止(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可继续使用地块经营超市,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2019年2月19日,温俊台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2017)粤0606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于台风山竹造成标的物部分面积难以使用,原协议第二条的标的地块面积自2018年9月18日起变更为1544平方米;按照协议乙方使用场地期限已经届满,现双方协商一致,将标的场地的使用期限续展至招标产生中标人后60个日历天,即乙方需于标的场地产生中标人后60个日历天内完全搬离。双方确认,案涉标的地块现仍由温俊台经营的百江超市占用使用。
还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过程中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调查案涉地块的土地用途。该局复函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茶厂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的土地用途记载为“茶厂”,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工业用地”,应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依法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的招投标项目的效力认定及双方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关系是否应成立的认定。第一,关于招投标项目效力的认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招标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为无效行为。本案中,被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的物为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该商场实际尚未兴建,招标的内容包括竞标方带资兴建商场及租赁商场两部分组成。原告主张被告的招标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该情形规定的是集体土地的租赁禁止情形,而本案被告招标的标的物并非土地租赁,而是地上建筑物的租赁,故原告的该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而根据被告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关于西海商场公开交易方案的表决汇总表》、《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案涉的商场租赁经营权属于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事项,现该招投标事项已经经过村集体民主议定程序表决通过,是村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项内容也已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发布程序,程序完备,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原告据此主张该招标项目无效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双方之间招投标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被告发布招标公告,挂网招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居委会西海商场租赁经营权,属于要约邀请,原告参与竞投该招租,交纳保证金后中标,属于要约,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确认书,表明要约已生效。根据招标文件及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书内容可知,双方之间的商场租赁合同尚未订立,仍处缔约阶段。但是双方均应遵循先合同义务,诚信缔约。第三,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有无依据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招标文件及公告中均明确招标标的坐落位置在西海烈士中路茶厂位置,使用范围为商业使用。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反映,案涉标的所在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并非商业用地,且被告庭后回复亦确认就案涉土地并没有申请规划变更。被告辩称案涉土地实际已经变更为商业用途,并认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回复有误,但是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虽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被告作为招标方不保证标的的合法性,不组织踏勘现场,不承诺出具相关材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被告作为招标一方,应当保证用于招标的标的物本身适合招标用途使用,而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其招标的标的物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根据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可知,工业用地是不能用于商业使用,且被告在招标前亦未有申请办理土地用途的规划变更申请。即案涉标的仍然为工业性质,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商业楼宇的建设及使用,被告对此应当在招标前实际知晓,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载明的用途的前提下仍然进行招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招标公告后附件中的租赁合同模板中第十一条约定内容为,租赁物业如遇国家、政府建设征收、征用的或片区整体转让开发等情况,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对建筑物业装修、改建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其中,乙方的占有比例为:建筑物业装修、改建的补偿费×合同履行剩余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当年计算在内)/合同期限,甲方不另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而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租赁合同中该条款的内容变更为租赁地块如遇国家、政府建设征收、征用的或片区整体转让开发等情况,合同自动解除,……无论乙方是否存在改建或装修的情况,建筑物的征收补偿费归甲方,甲方不另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该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不同,已经构成了实质性条款权利义务的变更,原告对于该条款内容与被告协商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款内容虽然未对租赁及经营权的实质作出变更,但是客观上已经改变了招标文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被告的该项条款的变更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被告擅自改动条款,导致双方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故综合以上分析,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予以确认。而对于原告,招标公告中明确记载竞标人需要在参与竞投前对竞投标的的现状自行了解,包括标的的合法性、现状,若是存疑的应当在参与竞标前向被告进行询问,但是原告一方面未有自行对标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了解,且在竞标前也未向被告进行过任何咨询,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温俊台自2006年开始租赁案涉土地并进行经营,对于案涉地块的性质应当做到基本的了解,2017年期间的诉讼案件也明确该地块的西海烈士中路茶厂地块,原告在竞标前不对标的状况进行了解,在中标后反而到相关部门进行询问,其在参与竞标过程中怠于行使调查义务,故其自身对于中标后未能签订合同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由于案涉的地块用途与招标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不符,且被告并未办理过该地块的规划变更手续,故案涉的租赁经营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亦未签订,原告据此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300万元合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损失,合同最终无法订立被告负有过错,但是原告自身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金3000000元退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5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江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159.4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民委员会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