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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24民初1313号 葛宝永与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开利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1)鲁0724民初1313号

原告:葛宝永,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芹,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嵩山路南首东侧。

法定代表人:吕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国,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开利,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咸树,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宝永与被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梁开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二次审理。原告葛宝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芹、被告长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强、李明国、被告梁开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咸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宝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长运公司的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招标无效,并依法解除两被告签订的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9日,被告长运公司公开招标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原告葛宝永按照被告长运公司的招标条件缴纳招标保证金20万元,参加线路招标,但被告长运公司与梁开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葛宝永的合法权益。1、2020年11月11日,被告长运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承诺在该线路审批成功后,同等条件下,由张某优先承包招标线路经营权,被告长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被告长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参加评标人员共计4人,其中有2人录像,被告长运公司的招标程序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3、被告长运公司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租赁经营期限自车辆手续办理完毕至2027年12月31日(即经营期限为7年),被告长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与被告梁开利串通,有意让被告梁开利缴纳20年的租赁经营费,使被告梁开利中标。两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8年”,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开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运公司辩称,原告葛宝永诉称“被告与张某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属实。长运公司是在2021年1月19日决定公开招标,2020年11月11日与张某签协议时未决定公开招标,自决定公开招标后长运公司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未影响招标,不构成串通投标。2、原告葛宝永引用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对本案不适用,该办法仅适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客运线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招投标,不适用企业的招投标。另外,本次投标不是必须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人数不受5人以上单数限制。3、关于租赁经营期限问题。当时招标公告是至2027年12月31日,但在投标前作了变更,当时在投标前公开宣布的,全体投标人都知情,并非串通。经营期限7年到期可以续期,签20年不违法。4、本次投标过程公开、透明,长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一个投标人,整个投标过程无违法情况,投标完全合法。

梁开利辩称,1、被告长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的招标程序合法,且公平、公开、公正,被告梁开利依法中标。被告长运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本次作为公司内部事项的招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有权对招标的内容、方式等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约束条件,被告梁开利按照招标条件,依法中标,并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2、原告葛宝永全程积极参与了本次公开招标,在参与中对招标的程序及招标过程的公开性、公平性未提出任何异议,而在其因自身实力不足未中标后,违反诚信原则,起诉确认本次招标无效,其无理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3、原告葛宝永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法律禁止性的行为,且原告葛宝永依据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并不适用于本次招标。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葛宝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葛宝永交纳招标保证金2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1份、招标公告1份、张某与长运公司签订的协议1份、证人张某的证言、V某××××、V某9665客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长运公司购车发票2份及银行交易凭证2份、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订的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2份。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长运公司提供招标告知书1份,证明现场公布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招标告知书内容如下:一、招标人:长运公司,招标事项: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二、本线路实行租赁车辆、承包线路的方式招租。三、招标时间: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四、招标地点:长运公司东厂区三楼会议室。五、投标项目:车辆(座/月)承包费、预交承包费、风险抵押金。六、投标方式:采取暗标的方式,投标结束当场开标,宣布结果。七、投标步骤:1、第一步对月承包费进行投标:150元/座/月起拍,200元/座/月封顶,每次加价幅度10元整,高者中标,中标者须交1年承包费。2、若出现两人以上同时中标的情况,第二步对预交承包费进行竞标,预交承包费按整年度起算,预交承包费不低于1年,预交年数最多者中标。3、若再次出现两人以及以上同时中标的情况,第三步对风险抵押金进行竞标,10000元起拍,100000元封顶,投标结束,当场开标,宣布结果,高者中标,若出现两人及以上同时中标的情况,自中标之日起3日内,首先将中标的预交承包费和风险抵押金交公司财务者(以公司银行账号收款记录为准)中标。八、中标者须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及时来公司签订相关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九、长运公司对本次招标享有解释权。

葛宝永质证时提出招标时曾经现场公布部分内容,并非招标告知书的内容,招标时所有人均未见到招标告知书,招标时长运公司有人现场录像,长运公司应当提供现场录像予以证明。梁开利质证无异议。

二、长运公司提供招标公告变更通知1份,证明现场公布的招投标操作程序,以及现场将原招标公告中的租赁期限变更为最低1年,上不封顶。招标公告变更通知内容如下:我公司予(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关于临朐至济南机场《招标公告》中第二条“租赁经营期限:车辆手续办理完毕至2027年12月31日”变更为“租赁经营期限:最低一年,上不封顶,不以许可年限2027年12月31日为准”。

葛宝永质证时提出招标变更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时临时变更的通知内容不相符,招标时长运公司有人现场录像,长运公司应当提供现场录像予以证明。梁开利质证无异议,是现场变更的。

三、长运公司提供预交承包费竞标票4份,证明梁开利、葛宝永、张某、任志刚的投标报价分别为预交20年、3年、10年、10年的承包费,葛宝永投的最低,所以未中标。

葛宝永质证对自己的竞标票没有异议,对其余三人竞标票不知道,提出张某和任志刚投的10年是客车经营期限8年,加上可申请延续2年,梁开利投的2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唱票过程中葛宝永没有公开看到竞标票,长运公司也未曾出示,仅仅是念过以后全部拿走,另外两投标人可以作证。梁开利质证无异议,可以证明长运公司现场对招标公告中的租赁经营期限进行了变更,所有人均知情。

四、长运公司提供中标结果1份,证明中标人为梁开利,承包期限为二十年。中标结果内容如下:招标人:长运公司,招标事项:临朐至济南机场两部客车租赁经营权,经投标,中标人为:梁开利,中标标的为:月承包费200元/座/月、预交承包费20年。请于3日内到公司财务科足额交清相关费用并到客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长运公司4名工作人员和梁开利在下面签名。

葛宝永质证表示未见中标结果,招标后未进行公示,长运公司仅是说了说。梁开利质证无异议。

五、长运公司提供参会人员签到表1份,证明参加投标人员共八人,包括长运公司工作人员四人、投标人四人。长运公司工作人员有吕传强、张玉、高中、吕廷振,投标人有梁开利、葛宝永、张某、任志刚。

葛宝永质证认为签到表不实,参会人员为10人,有2人未签到,是随投标人进入会议室,可以提供证人,要求长运公司提供录像予以证明。梁开利质证无异议。

六、证人孙某的证言。孙某出庭陈述,长运公司评标人员共3个人,孙某没有投标,现场招标时没有告诉孙某租赁经营期限变更,没有看见投标文件是否密封,现场只是念了一下标底,下楼时孙某和另外二个人要求看标底,长运公司的人只是比划了一下,根本没有看清。

葛宝永对两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长运公司和梁开利对张某的证言没有异议,对孙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孙某一直在门口旁听,违反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运公司虽然未提供投标现场录像,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人张某的陈述同长运公司提供的招标告知书、招标公告变更通知、预交承包费竞标票、参会人员签到表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葛宝永对本人的预交承包费竞标票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上本人的签名亦没有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中标结果由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名确认,长运公司与梁开利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孙某的陈述同证人张某的陈述一致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明显矛盾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1日,长运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长运公司拟新增临朐至济南机场客运班线,相关手续已上报,审批手续正在进行中,张某系临朐至济南客运班车承包人,为了顺利运行该线路,保障乘客出行方便,经双方协商一致,该线路审批成功后,同等条件下,由张某优先承包经营该车辆。

2020年12月31日,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潍政交审批[2020]第5067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长运公司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起讫地:临朐至济南机场,车辆数量及要求:高级客车一至二辆,经营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2021年1月19日,长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许可经营的临朐至济南机场客车两部,对外实行车辆租赁、线路承包经营,决定公开招标,招标事项: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车辆客车租赁经营权,租赁经营期限:车辆手续办理完毕至2027年12月31日,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2021年1月20日,葛宝永向长运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2021年1月26日,长运公司在本公司东厂区三楼会议室进行现场招投标,长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有吕传强、张玉、高中、吕廷振,投标人有梁开利、葛宝永、张某、任志刚。投标前,长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告知投标流程,第一轮对月承包费投标,梁开利、葛宝永、张某、任志刚同时中标,第二轮投标前,长运公司现场告知将招标公告中的租赁经营期限变更为最低一年,上不封顶,谁投的时间长谁中标,梁开利、葛宝永、张某、任志刚的投标报价分别为预交20年、3年、10年、10年的承包费,竞标票没有密封,长运公司现场宣读后,宣布梁开利中标,长运公司工作人员和梁开利在中标结果上签名确认。

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23日,长运公司支付潍坊同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00000元、400000元,购买宇通牌客车两辆。2021年4月13日,两车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号牌分别为V某××××、V某9665。2021年4月16日,两车办理道路运输证。

2021年5月1日,长运公司(甲方)与梁开利(乙方)签订长运公司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二份(即葛宝永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的合同),约定长运公司对客运班线实行承包经营,双方协商同意临朐至济南机场线路由梁开利租赁的V某××××、V某9665客车经营,二份合同除租赁车辆号码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相同,包括承包经营线路、承包经营期限、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承包费及结算方式、车况维护、驾驶员资质、劳动关系、承包经营方式、车辆保险手续的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转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葛宝永在庭审中明确请求确认长运公司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招标无效的理由是,一、长运公司涉嫌倒卖国家公共资源,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禁止转让;二、道路运输车辆不应当出租,道路运输车辆出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长运公司的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及《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张某与长运公司相互串通,长运公司进行评标时,评标人员只有四人,应当是五人以上,人数不符合规定,招标时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开标过程未公开展示中标结果,开标过程没有人做记录,招标公告中的车辆租赁经营期限是七年,而投标时变更为上不封项,经营期限不明确,投标结果经营期限二十年违反法律规定。

葛宝永在庭审中明确请求解除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订的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的理由是,长运公司既然采取招标的方式就应当公平、公正、合法,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订的合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违反诚信原则,给葛宝永造成损害。本院向葛宝永释明如果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因招标无效导致无效,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葛宝永表示可以变更。

本院认为,一、葛宝永请求确认长运公司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租赁经营权招标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长运公司对许可的客运班线实行承包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仍然属于长运公司所有,不属于非法转让客运班线情形。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该条规定是指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长运公司将其两辆客车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并不违反该条规定。三、《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不适用于长运公司组织的本次招投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举重以明轻,长运公司本次招标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使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处,必须符合“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条件才会导致无效。1、因张某系临朐至济南客运班车承包人,线路审批前长运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审批成功后同等条件下由张某优先承包经营该车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形,也不属于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进行谈判”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是针对非现场投标、现场开标情形,目的是防止投标文件内容提前泄露,长运公司本次招投标系现场投标、现场开标、现场评标,竞标票是否密封对中标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3、长运公司本次招标项目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对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未作出强制性规定。4、长运公司将租赁经营期限现场变更为最低一年,上不封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四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均未超过二十年,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客车运营年限届满也可以更新,梁开利以预交二十年承包费中标后,如果长运公司届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长运公司现场公开告知所有投标人变更招标公告中的租赁经营期限为最低一年,上不封顶,预交承包费时间长的中标,目的是为了得到履约能力最好的长期合作伙伴,该条件对所有投标人公开并公平适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梁开利投标二十年也是根据长运公司的现场告知,葛宝永无证据证明梁开利与长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6、现场投标、现场开标后,长运公司现场宣布梁开利中标,并由双方在中标结果上签名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二、关于葛宝永请求解除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订的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解除权属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案涉临朐至济南机场两辆客车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是长运公司与梁开利签订,葛宝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虽然经本院释明后,葛宝永表示如果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因长运公司招标无效导致无效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本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葛宝永确认长运公司本次招标无效的诉讼请求,葛宝永请求确认二份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葛宝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宝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樊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