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9897号
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筱军,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永玲,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昊,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功富,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元公司)与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圆明园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本院组成新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熙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筱军、习永玲,被告圆明园基金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功富、李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熙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按编号为***的招标公告、投标书及事实履行过程的确认信息等支付相关经费共计545万元;2.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80万元;3.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3日,圆明园基金会发布了编号为***的圆明园基金会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招标公告,熙元公司参与了投标。同年7月15日,收到圆明园基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745万元(款项分4年支付)。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熙元公司多次催促圆明园基金会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拨付经费,然而圆明园基金会的直管领导、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圆明园管理处)新主任李博到任后,始终无理拖延,经费迄今没有拨付一分,熙元公司的工作却一直在做,事实合同一直在履行。熙元公司为项目执行已自行垫付了海外寻访、资料收集、翻译整理、专家研究、差旅费用等高达300万元。与法国国家图书馆合作,由英、法、美、中等多国专家学者介入近两年的圆明园流散文物职贡图原件再造、展览及国际学术研讨会,本定在2017年7月举办,因为经费一直没有到位,项目被迫延期到2018年1月,如果再拿不到拨款,势必造成项目搁浅、甚至终止,不仅会损害刚刚与西方各大图书馆、博物馆建立的信任和良好合作关系,还将引发极坏的负面国际影响,影响中国政府信誉。熙元公司多次通过圆明园基金会的接口人向李博主任报告项目推进情况,不断提交新的阶段性成果、说明项目的紧迫性、要求尽快履行中标协议、拨付经费,但其无理拖延,甚至提出让熙元公司“用545万元完成原中标价745万元的协议”,以及让熙元公司“先捐130万元给基金会,基金会才履行745万元协议”的非法、无理要求。目前,熙元公司四处借款支撑、运营已陷入困境,没有资金继续投入,圆明园海外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即将胎死腹中,不仅多年来辛苦努力与各图博馆、专家学者建立的良好信任和合作关系无法维系,与法国国家图书馆达成的15万件文物整理合作也将毁于一旦,多年培养的中国海外学者对圆明园的学术研究也将被迫中断,已成立两年的各国知名学者组成的职贡图国际学术委员会也将被迫解散、终止研究,造成负面国际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该项目都应该继续进行下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圆明园基金会辩称,熙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也没有合同根据,不能成立,圆明园基金会请求驳回熙元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熙元公司在起诉状中歪曲事实,圆明园基金会与熙元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圆明园基金会不应向熙元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熙元公司起诉圆明园基金会没有合同根据。2015年6月23日,圆明园基金会就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项目发布了招标文件,熙元公司参加投标,投标金额为745万元。评标结束后,由于费用方面的原因,圆明园基金会并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没有要求熙元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应当是招标人发出。就本案而言,圆明园基金会是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当由圆明园基金会发出。虽然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熙元公司发出了一份《中标通知书》,但依据法律的规定泛华公司并没有发布中标通知书的权利,由于该《中标通知书》并不是圆明园基金会发出的,故该《中标通知书》对圆明园基金会并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生效;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本案而言,圆明园基金会没有向熙元公司发出过《中标通知书》,根本谈不上承诺生效的问题,也谈不上合同成立的问题,所以本案合同并没有成立。第二,假使合同成立,熙元公司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工作就是合同项下的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就是545万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就本案而言,如果合同成立,则圆明园基金会的招标文件、熙元公司的投标文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从圆明园基金会的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格式》可以看出,熙元公司的工作内容如下:(1)圆明园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平台开发及运营。熙元公司应完成数据库平台的全部开发工作,完成数据库平台之系统设计方案、系统技术方案、系统安全方案、软硬件配置方案、项目开发角色定义表、项目管理方案、项目实施建议、质量控制及保证方案、系统交付后期服务计划维护及承诺、培训计划、预期系统性能状况等技术方案、指标;(2)圆明园文物数据收集整理。乙方将自行收集、整理圆明园文物相关数据,并在数据库平台的开发程度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等数据录入数据库平台,供甲方、乙方共享使用;(3)圆明园海外文物寻访;(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作事项。从熙元公司的投标文件可以看出,其投标报价为745万元,各分项报价为:海内外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收集、寻访120万元,海内外圆明园相关资料翻译、录入160万元,专家考证及学术成果出版100万元,圆明园文物及文献基础数据整理、分类、修图70万元,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开发及逐年完善295万元。综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可以看出,如果合同成立,熙元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平台建设开发及运营及逐年完善;(2)海内外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收集、寻访;(3)海内外圆明园相关资料翻译、录入;(4)专家考证及学术成果出版;(5)圆明园文物及文献基础数据整理、分类、修图。从熙元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服务说明一览表》中可以看出,每一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衡量标准。虽然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约定了熙元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但熙元公司并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工作内容,数据库平台并未开发建设,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收集、寻访工作没有任何成果,海内外圆明园相关资料翻译、录入工作没有任何成果,专家考证及学术成果出版工作没有完成,圆明园文物及文献基础数据整理、分类、修图工作也没有完成。虽然熙元公司提供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熙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义务,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所对应的价款,更不能说明其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的价款就是545万元。从圆明园基金会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熙元公司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已经完成的工作对应的价值仅为44-58万元。第三,假使合同成立,假使熙元公司完成了部分工作,但熙元公司并没有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工作成果,故圆明园基金会不应支付任何费用。从熙元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除《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Ⅰ》《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Ⅱ》《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Ⅰ》《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Ⅱ》移交给圆明园基金会之外,其余的内容都没有交付给圆明园基金会。圆明园基金会认为,假使合同成立,假使熙元公司完成了部分工作,但熙元公司并没有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工作成果,熙元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熙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圆明园基金会不应支付任何费用。第四,假使合同成立,假使圆明园基金会应当向其支付有关款项,但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圆明园基金会也不应当付款。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格式》对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本项目共分为四年进行,每年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作总价的25%。每年度为一个开发周期,甲方每年度共计需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分四期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度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在每期阶段款支付前10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阶段工作报告,甲方对乙方阶段工作报告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期阶段款。如果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及时调整、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直至通过甲方验收。如乙方未能按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或提交的阶段工作报告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可以延期支付该期合作费用,即延期至乙方提交的该阶段工作成果通过验收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案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四年,第一年自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第二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第三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第四年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付款条件是:(1)熙元公司完成相应的工作,并向圆明园基金会提交该阶段工作报告;(2)圆明园基金会对其阶段工作报告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3)分四年支付,每年支付四次。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熙元公司既没有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也没有向圆明园基金会提供阶段工作报告,没有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工作成果,更没有取得圆明园基金会的验收合格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故熙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根据,我单位不应支付任何款项。熙元公司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支付违约金80万元没有任何根据。如前文所述,双方间并没有合同,没有违约金方面的约定,故熙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根据。假使合同成立,熙元公司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工作就是合同项下的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就是545万元,故熙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假使熙元公司完成了部分工作,但熙元公司并没有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工作成果,圆明园基金会不应支付任何费用,故熙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4日,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人保基金会,甲方)与圆明园基金会(乙方)签订捐赠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捐赠800万元,主要用于详细调查圆明园海外流散文物及文献信息,并建立流散文物数据库,详实的记录圆明园海外流散文物及文献情况,并将确定的圆明园文物及文献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以掌握全面的圆明园流散文物信息,为研究圆明园提供史料支持;捐赠资金支付方式:自2014年起至2017年分四年,每年向乙方捐赠200万元。
2014年12月,圆明园基金会与北京清城睿现数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城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以下简称远东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该份协议的约定,远东出版社于2015年10月出版了《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Ⅰ》《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Ⅰ》。2015年10月22日,熙元公司将《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Ⅰ》150本、《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Ⅰ》150本作为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成果交付圆明园管理处、圆明园基金会,刘伯松向熙元公司出具了收条。2018年4月9日,清城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出具《成果确认书》,确认上述图书为该公司履行合作协议的成果,由清城公司负责对圆明园文物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的原文献研究所副所长彭筱军交付圆明园基金会负责人刘柏松签收。2014年12月29日,圆明园基金会向清城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次日,清城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开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诉讼中,熙元公司称案涉项目在熙元公司尚未设立之前,已经由彭筱军及其专家团队在清城公司组建二级部门文献研究所专门进行了前期的相关工作。因合作协议外,后续工作庞大而费用需要增多,圆明园基金会称超过50万元不能直接划拨款项,需要走公开招投标程序,故进行了招投标,前后合同履行具有延续性,熙元公司同时提交工作照片、清城公司给彭筱军缴纳社保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圆明园基金会认可工作照片、社保缴纳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
2015年6月23日,泛华公司受圆明园基金会委托发布了编号为FG-DLP-2015-0615的圆明园基金会-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招标文件,载明有以下内容:圆明园海内外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预算金额为750万元。投标截止期为2015年7月14日上午9:00前。采购合同格式:1.合作事项: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将就本条第1.1至1.4款所列事项进行合作。1.1圆明园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平台开发及运营;1.2圆明园文物数据收集整理;1.3圆明园海外文物寻访;1.4双方约定的其他合作事项。2.合作期限共4年,自签约之日起。3.合作费用支付:本项目分为四年进行,每年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作总价的25%;逾期支付合作费用超过30日的,除了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还要另行支付相当于合作总费用1%的违约金。刘伯松为圆明园基金会的联系人。
2015年7月14日,投标期限届满前,熙元公司提交了其制作的圆明园基金会-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载明有:服务投标总价为745万元。分项报价为:海内外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收集、寻访120万元;海内外圆明园相关资料翻译、录入160万元;专家考证及学术成果出版100万元;圆明园文物及文献基础数据整理、分类、修图70万元;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开发及逐年完善295万元。服务说明一览表中列明了工作年度(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分四年)、周期、内容(包含数据库平台架构搭建、已有圆明园数据整理录入、持续海外资料寻访、翻译考证、成果出版)、成果衡量以及对应的费用等,每年费用1875000元。其中第一年2015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数据库平台架构搭建92.5万元,已有圆明园数据整理、录入40万元,持续海外资料寻访10万元,翻译考证30万元,成果出版15万元(2015年10月底出版1本,2016年2月出版1本,2016年7月底出版1本);第二年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31日,数据库平台架构逐步完善85万元,已有圆明园数据整理、录入40万元,持续海外资料寻访22.5万元,翻译考证30万元,成果出版2本书10万元;第三年2017年8月1日-2018年7月31日,数据库平台架构逐步完善65万元,已有圆明园数据整理、录入50万元,持续海外资料寻访22.5万元,翻译考证40万元,成果出版2本书10万元;第四年2018年8月1日-2019年7月31日,数据库平台架构逐步完善50万元,已有圆明园数据整理、录入60万元,持续海外资料寻访22.5万元,翻译考证40万元,成果出版2本书10万元。熙元公司介绍投标人近三年的相关经验有如下表述:“进行现存法国国家图书馆的《圆明园四十景》原件再造及FRID防伪追踪及数据平台开发,该项目历经1年多,已在2015年4月28日完成……”。在其他情况内容里,熙元公司介绍“已获得法国国家图书馆授权,在推进其馆藏另一件圆明园文物《皇清职贡图卷》(301幅60米长卷,602个人物,经折装)原件再造,及馆藏15万件中国典籍(含文物)的数据化合作细节推进……”。
2015年7月15日,泛华公司向熙元公司作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如下:熙元公司在圆明园基金会-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采购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熙元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数量见招标文件;中标金额为745万元;请熙元公司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买方签订采购合同,并将贰份采购合同报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同日,泛华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圆明园基金会因人保基金会到位捐赠200万元,未达到745万元,未与熙元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2015年12月10日,熙元公司人员彭筱军向刘伯松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要求,附上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的2015年度总结如附件,同时提交的还有《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2/英国卷2》的排版初稿,目前正在进行审校工作”,同时还提出了费用申请。2015年12月26日,熙元公司给刘伯松发送电子邮件称:“根据要求,提交2015年请款申请,同时附上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的2015年度总结如附件。2015年12月15日,我们已派遣2位专家抵达法国,进行为期2个月的下一个圆明园珍稀文物《职贡图》的文献著录工作,专家差旅费用又垫付了10万元,恳请各位领导支持,尽快签署协议,把2015年款项拨出,并尽早安排2016年第一季度的拨款工作,以便数据库能顺利推进”。该邮件后附2015年度总结和拨款申请。2016年8月31日,熙元公司彭筱军与姜莉进行微信沟通,要求熙元公司提交书面汇报的报告、合同,展示工作成果,以便人保基金会拨付捐款。2016年9月6日,彭筱军通过微信告知姜莉已经发出报告和PPT。2016年11月30日,熙元公司向刘柏松和姜莉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两个附件,包含文献数据库PPT和数据库汇报。2017年2月12日,彭筱军向姜莉发送电子邮件,承诺在人保基金会第四年捐款不能到位时双方终止合作,承诺在545万元款项下,熙元公司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和验收成果。此后,双方多次就付款问题进行协商,圆明园基金会未向熙元公司付款。
2016年11月10日,熙元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Ⅰ》50本、《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Ⅰ》50本、《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Ⅱ》300本、《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Ⅱ》300本。姜莉在熙元公司制作的《收条》上签字。
2017年5月8日,熙元公司向李向阳和姜莉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包含案涉项目的推进情况的汇报和催促推进中标协议的签署和拨付款项等内容。
2017年6月6日,熙元公司人员彭筱军、李正宇,远东出版社社长徐忠良前往圆明园管理处,与圆明园管理处李向阳、圆明园基金会李明昊进行谈话,各方就签约、拨付资金等事项进行协商。圆明园基金会要求熙元公司向其捐款并提出展览的要求。熙元公司同意办展览但不同意捐款。同时,熙元公司还提交其于2017年6月与李向阳的微信对话,以证明圆明园基金会清楚熙元公司工作进展并下达了工作指示;于2017年9月与圆明园基金会人员就签约等事项进行沟通的微信,证明圆明园基金会认可协议一直在履行,就是要签约才能拨付经费的问题。
2017年12月12日,人保基金会向圆明园基金会发出《关于商请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函》,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提供人保基金会2014年-2016年捐赠的6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圆明园海内外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其有关的书面说明材料。圆明园基金会认可人保基金会捐赠资金到位600万元,案涉项目招标前,圆明园基金会已使用人保基金会的50万元捐款用于上述合作协议项下圆明园文物数据搜集整理、圆明园文物数据翻译出版等工作,现账上剩余资金545万元。
诉讼中,圆明园基金会认可刘伯松、姜莉、李向阳等人是圆明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圆明园基金会与圆明园管理处的人员之间存在交叉,具有双重身份。
熙元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1.《职贡图》(1-3、5-7共六册)、文言文译法文对照稿、法国国家图书馆文献查询网页截图、四个学者的论文成果及排序;2.已出版的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II、法国卷II;3.已排版好,待出版的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III、法国卷III;4.若干工作照片及内参证明;5.拍卖图录、收藏海外古籍珍本、部分录入及翻译件等;6.(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21668号(2018-4-4)及其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及其网站补充信息表(数据库文物建档资料),对网址(***)的若干页面进行了公证,该网站隶属于熙元公司,专门为履行涉案项目进行的数据库建设工作,已经收录2412项数据信息,但未完成少量重点文物三维呈现工作。经庭审质证,圆明园基金会主要称: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职贡图是圆明园的流散文物,也不能证明熙元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了工作成果;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形成出版物,不能证明是熙元公司的工作成果,也不能说明向圆明园基金会进行了交付;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照片在投标文件里出现过,不能证明是涉案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也未交付圆明园基金会;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是熙元公司自行编制的目录,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说明是案涉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假使是案涉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但熙元公司并未交付给圆明园基金会,熙元公司并未履行合同,圆明园基金会也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熙元公司自认网站是其公司的,故内容与圆明园基金会无关,不是涉案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圆明园基金会提交《石渠宝笈》著录的圆明园旧藏书画目录,证明《职贡图》不是圆明园的流散文物,熙元公司所称的《职贡图》的工作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最多是熙元公司为了商业目的进行的工作。诉讼中,熙元公司称依据刘阳编著《谁收藏了圆明园》一书的节选可以证明刘阳在书里面明确说了《职贡图》就是圆明园流散文物。
诉讼中,熙元公司称因圆明园基金会不履行付款,熙元公司一直艰难借筹资金履约,面临破产边缘,其提交借条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圆明园基金会不认可2017年5月15日徐忠良的借条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该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熙元公司提交彭筱军与法国国家图书馆的邮件互动及和对方的合作协议、彭筱军与《职贡图》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多国家地区专家学者长达三年多的邮件往来、熙元公司支持的英国学者赵浩扬与圆明园专家路易斯就其圆明园流散文物图书的中文授权出版等邮件往来和书中内容部分译稿,证明熙元公司在未获得圆明园基金会任何经费的支撑下,仍在对外履约中。对此,圆明园基金会对其中赵浩扬与路易斯之间的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邮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是熙元公司的工作成果,也不能证明熙元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不能证明圆明园基金会应向熙元公司支付545万元。
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熙元公司诉圆明园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圆明园基金会于2018年2月8日庭审答辩时正式通知熙元公司终止合同条款的洽商,不再就招标项目与熙元公司签订合同,但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为证明《职贡图》不是圆明园流散文物,也不是双方合作的内容,不可能是双方合作项目中的成果,圆明园基金会提交《石渠宝笈》著录的圆明园旧藏书画目录。熙元公司不认可圆明园基金会的证明目的。《石渠宝笈》没有记载的作品,并不代表就不是圆明园文物。法国国家图书馆所藏四册《职贡图》,每册引首页和附页均钤盖“五福五代堂古稀天子寶”“八徽耄念之寶印”和“圆明园宝”红印,其中“圆明园宝”与法图馆藏《圆明园四十景》原件钤印完全一致,经北京故宫博物院研究员聂崇正、畏冬、王家鹏先生考证认定,法图馆藏《职贡图》为圆明园流散文物,证明熙元公司开展这项工作的价值和学术研究的意义和珍贵性。熙元公司为证明《职贡图》属于圆明园流散文物,提交就职于圆明园管理处的中国圆明园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刘阳编著的《谁收藏了圆明园》部分内容,其中《皇清职贡图》第五卷为圆明园流散文物,并提交香港苏富比2006年拍卖图录,权威专家考证确认《职贡图》系圆明园文物。圆明园基金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刘阳的观点是矛盾的,假使《职贡图》是案涉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熙元公司也未交付圆明园基金会,双方之间也没有合同,圆明园基金会不应付款。
圆明园基金会提交《专家论证意见》(2020年6月17日),证明熙元公司没有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目标,没有达到招标要求,熙元公司提供的仅仅是海外非常小的部分,没有海内的任何成果,仅有英国、法国的部分成果,没有其他国家的成果,大部分工作成果不是招标文件项下的成果,如拍卖图录、收藏海外古籍珍本、部分录入及翻译等。熙元公司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劫掠圆明园是历史常识,英法是劫掠圆明园文物的主体,1900年才是八国联军入侵,在经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资源先做英法两个国家的文物文献收集整理工作,先出版这些研究成果,是顺理成章和符合实际现状的。参与论证的专家没有完整认真看到和分析熙元公司的工作成果,现在没收录,不代表以后不收录,出版物仅是成果表现之一,在数据库中收录了大量国内和其他国家的流散圆明园文物信息。录入、寻访、翻译、考证,都是收费项目,是后续产出研究成果的基础。圆明园流散文物文献,尤其是海外流散文物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难度非常大,工作量巨大,远大于数据库建设本身。其最大的难度在于对流失国外的圆明园文物的寻访,国外图博馆是非常戒备的,彭筱军团队花了十余年的努力,才用民间学者的专业和学术能力获得他们的许可打开了大门,多伦多皇家安大略博物馆明确表明其馆藏的四件圆明园石构件文物愿意找合适的机会捐回中国……可惜这些合作目前因资金问题全部搁置。
圆明园基金会提交《资产评估咨询报告》(2020年8月4日),证明熙元公司提交的与“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成果的资产价值为94万元至108万元之间,扣除招标文件外的英国卷Ⅰ、法国卷Ⅰ的价值50万元后,熙元公司的工作成果的价值仅为44万元至58万元之间。《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所展示内容存在赘述、拼凑堆积及偏离主题等问题。熙元公司对《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案涉项目本身内在体现的重大历史、社会意义和价值,都是无形的、深远的,不能通过这种所谓资产评估模式评判价值。
诉讼中,刘昊博士、郭黛姮专家作为熙元公司证人向法庭陈述事实。刘昊全程参与圆明园流散文物《圆明园四十景》原件再造,是《职贡图》学术委员会成员,2012年至2013年在国外留学期间从事圆明园文物的历史研究,与熙元公司进行合作,证明涉案工作的价值巨大,工作量也极大,《职贡图》是圆明园流散文物。郭黛姮为清华大学教授、北京圆明园研究会会长以及《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的评审专家之一,认为熙元公司的投标报价与付出的人力、物力、心血、时间成本、提交成果成正比,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圆明园基金会对刘昊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圆明园四十景》和《职贡图》不是熙元公司的工作成果,刘昊提到的圆明园流散文物的收集工作与案涉合同纠纷无关,无法证明熙元公司提及的文件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成果。圆明园基金会对郭黛姮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郭黛姮自认是熙元公司的专家,与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不了解本案合同的情况,其证言与本案无关。熙元公司称郭黛姮是招标公司聘请的专家,不是熙元公司聘请的专家。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圆明园基金会委托泛华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熙元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发出的投标文件为要约,泛华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圆明园基金会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与熙元公司订立合同。圆明园基金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规定日期内与熙元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在熙元公司的催促下又与该公司对签约、拨付资金等事项进行磋商,其接受熙元公司履行合同的部分成果并指导熙元公司制作书面汇报以便得到人保基金会的拨款,在熙元公司提起诉讼后,圆明园基金会明确拒绝继续与熙元公司进行合同洽谈并拒绝签订合同,圆明园基金会的上述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熙元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关于熙元公司受到的损失,圆明园流散文物文献尤其是流散在海外的圆明园文物文献的收集整理工作,难度非常大,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时间、资金和文物工作者的心血,不能全部以金钱来衡量。熙元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进行了圆明园失散文物的海外寻访工作,与法国国家图书馆等博物馆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便于圆明园失散文物的研究、文献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的展开。熙元公司搜集到六册《职贡图》资料,进行了拍卖图录、收藏海外古籍珍本、翻译等工作,对圆明园文物及文献基础数据进行了整理、分类工作,并录入了数据库,已出版并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了《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II》《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II》,《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III》《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III》也已排版好待出版。圆明园基金会通过熙元公司制作的两个年度的总结报告,从人保基金会获得了600万元捐款,应对熙元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虽然熙元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受到损失的直接证据,但其完成工作成果需要支出的人力、物力、时间和金钱成本是不争的事实,其工作成果的价值是不能够通过审计而计算的,本院综合考虑熙元公司为圆明园流散文物搜集整理工作作出的贡献,结合招投标文件对于价款的约定,酌定圆明园基金会赔偿熙元公司365万元,对于熙元公司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熙元公司要求圆明园基金会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圆明园基金会辩称未收到熙元公司工作成果,熙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熙元公司向圆明园基金会交付了《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英国卷II》《圆明园流散文物考录·法国卷II》,并在诉讼中交付了《职贡图》等文献,进行了诸如文献整理、数据录入等工作,故本院对圆明园基金会的辩称不予采信。诉讼中,熙元公司表示愿意在圆明园基金会付款的情况下交付数据库,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支付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于收到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赔偿的价款后,将所建立的圆明园流散文物及文献数据库与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办理交接手续;
三、驳回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50元(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熙元创享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568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圆明园遗址保护基金会负担36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收费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尉 铭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萌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