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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0311民初390号 王可可诉司孟孟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司孟孟反诉反诉王可可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2)豫0311民初390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可可,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司孟孟,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盛跃,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可可诉被告司孟孟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司孟孟反诉反诉被告王可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可可委托代理人梁超、被告(反诉原告)司孟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夏怡、吴盛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可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673.7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1日,实际金额以30000元为基数,3.85%的贷款市场LPR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预付款实际返还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王可可于2021年4月26日与被告司孟孟签订《设计委托合同》,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司孟孟履行设计洛龙区军屯村乡村改造的任务,设计总费用为25万元,原告王可可向被告司孟孟支付了3万元的预付款,被告司孟孟应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图纸且需要完成图纸量的80%以上,剩余设计费随乡村振兴项目拨款情况分阶段支付给被告司孟孟。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司孟孟应安排市政、建筑、结构、水电专业的设计师,要保证人员齐全及充足专一的作图时间,保证交图时间节点。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王可可向被告司孟孟支付了3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司孟孟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进度,也没有按时交付设计图纸,更没有安排市政、建筑、结构、水电专业的设计师参与设计。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司孟孟仍不能交付图纸,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影响了乡村改造设计任务的完成和改造的进度,也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司孟孟辩称:一、案涉合同的性质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设计委托协议,合同主体均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就委托设计事项达成合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书面合同是2021年6月2日之后补签的书面协议,实际上合同义务自2021年3月答辩人接到被答辩人预付3万元设计费就已经开始履行,补签书面合同是因为被答辩人在没有按照答辩人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且还要增加设计任务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应答辩人要求,双方补签了书面合同,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答辩人对案涉合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而被答辩人拖欠剩余22万元设计费用的行为属严重违约。首先,答辩人已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出大量图纸成果,并依据被答辩人方的增项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完全符合甚至超过合同要求设计的图纸量。案涉书面合同中约定2021年5月10号的交付时间并非最终版图纸交付时间,约定的完成图纸量在80%以上也是针对书面合同中约定的9项设计任务。本案中被答辩人不断增加设计任务,包括公厕、村东头绿化带等项目,导致答辩人的工作时间和设计任务的增加,但答辩人均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及时设计并交付,完全符合交图时间节点和图纸量。其次,答辩人已陆续通过发送微信文件、线下打印等方式将设计成果向被答辩人交付完毕。答辩人自2021年4月至6月底应被答辩人要求,不断补充和修改设计方案成果,并陆陆续续在微信上向被答辩人方两个项目协调负责人牛伟和范晓波发送了设计方案,此外,被答辩人方在2021年7月初来答辩人处领取了全部最终版设计的图纸,后期也按照答辩人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实际施工,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未交付图纸存在违约,没有任何依据。最后,按照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一共25万元,剩余22万元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若答辩人设计工作超出一半工作量时,被答辩人应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答辩人自2021年3月初收到预付设计费3万元后,一直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被答辩人应全额支付剩余的22万元设计费,但截至目前经多次催要仍未收到,被答辩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案涉合同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答辩人的本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同时被答辩人恶意拖欠答辩人设计费的行为事实清楚,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本诉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反诉原告司孟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2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240元(实际金额以220000元为基数,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6日,反诉人同被反诉人签订《设计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反诉人负责设计洛龙区军屯村乡村改造项目,设计费用共250000元,被反诉人预先支付了30000元设计费。协议签订后,反诉人按照协议内容持续根据被反诉人方和项目施工人员的要求设计并提供图纸,相应项目也按照反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持续进行施工改造。但反诉人根据协议向被反诉人催要设计费用时,被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甚至不顾反诉人已完全履约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请求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设计费用。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的结清设计款,现已逾期近一个半月,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反诉人已按照协议履行设计交付图纸的义务,但被反诉人逾期支付剩余220000元的设计费用属于严重违约,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反诉人王可可辩称:1、案涉工程是公益项目是财政资金承担,依据法律规定,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且反诉方不具备案涉工程设计工作的资质,上述事项及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2、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定,合同无效后财产应予以返还,故司孟孟应返还给被反诉人。3、案涉工程并未按司孟孟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所以其无权要求任何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6日,原告王可可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被告司孟孟签订了一份《设计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军屯村乡村改造的设计任务委托给乙方;设计任务如下:1、道路建设:铺设沥青路面,长度约2500米。2、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随道路建设路段。3、农业建设:村南菜地修建灌溉渠约1200米。4、新建健身广场:面积为809m2。5、新建游园:面积为1020m2。6、新建乡村驿站及周边广场:广场面积为1276.5m2,其中乡村驿站建筑面积为196.75m2,地上一层。7、中街村容村貌提升:本次改造约150户。8、改造道路两侧绿化、亮化、安装广播系统。9、三线规整。二、设计费总计为:贰拾伍万元,最终按实结算。预付设计费叁万元。三、交图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完成图纸量80%以上,余贰拾贰万元设计费未付,剩余设计费随乡村振兴项目拨款情况分阶段支付给乙方,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四、乙方应安排市政、建筑、结构、水电专业的设计师,要保证人员齐全及充足专一的作图时间,保证交图时间节点。五、乙方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河南省的设计规范。六、违约责任:6.1、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6.2、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6.3、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协议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6.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6.4、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已付设计费总额……”。原告王可可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委托协议》约定在2021年3月27日向被告司孟孟支付了设计费30000元。被告司孟孟组织人员按协议约定进行图纸设计。现原告王可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673.7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1日,实际金额以30000元为基数,3.85%的贷款市场LPR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预付款实际返还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可可变更以上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委托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673.7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1日,实际金额以30000元为基数,3.85%的贷款市场LPR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预付款实际返还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反诉原告司孟孟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20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240元(实际金额以220000元为基数,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系涉及社会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综上,本案原、被告针对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屯村乡村改造项目签订了《设计委托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对该项目的有关设计、施工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而原、被告《设计委托协议》未经过招投标,且设计方为被告司孟孟,并非具有资质等级许可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被告司孟孟个人不具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资质。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设计委托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其为无效。根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发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过错,原告王可可并非本案涉案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程设计委托,存在过错。被告司孟孟是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以个人名义在未招投标情况下进行工程设计,其本身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司孟孟在履行本案涉案的协议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有人力资源投入,并支付了有关费用,对双方约定的设计任务进行了实际的履行。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对双方过错责任综合权衡,公正考虑,参照涉案协议的约定,酌定原告王可可向被告司孟孟支付的30000元不予退还。对于原告王可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反诉原告司孟孟的反诉请求,因本院认定其《设计委托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可可与被告司孟孟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设计委托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王可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司孟孟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2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可可承担183元、被告司孟孟承担100元;本案反诉费2300元,由反诉原告司孟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杰